如果有人侵犯你的肖像权怎么办(肖像权保护葛优躺)

如果有人侵犯你的肖像权怎么办(肖像权保护葛优躺)(1)

二十年前,一部家庭情景喜剧《我爱我家》火遍全国。

二十年后,葛优扮演的剧中人物计春生在沙发上的颓废躺姿突然毫无征兆的迅速在网络上蹿红。

经典形象二次爆红的背后是“葛优躺”正好切中了生活节奏快、压力大的当代人的宣泄心理。

如果有人侵犯你的肖像权怎么办(肖像权保护葛优躺)(2)

铺天盖地的传播也使得一些商家蠢蠢欲动,动起了“葛优躺”商用的歪脑筋。

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葛优躺”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演员葛优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最近海淀法院刚刚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康力士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6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2000元。

原告葛优:商用属性明显,易使公众误解

原告葛优诉称,康力士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了标题为“一上班你就想葛优躺?赶走疲劳有神招!”的配图文章。

康力士公司在未经授权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在该文章中使用多张葛优的肖像图片,并植入“康力士,恒力片”、“对抗疲劳,恒力做男人”等广告词及产品宣传图、联系电话等商业宣传信息。康力士公司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葛优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品牌和产品的目的,此举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葛优与康力士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使葛优蒙受公众的诸多误解。

康力士公司侵权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起诉要求康力士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葛优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康力士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20000元。

被告公司:蹭热点话题,无主观恶意使用

被告康力士公司辩称:

一、康力士公司虽然在2016年发布了涉案文章,但使用的大多系从网络上下载的剧照形象,葛优躺是2016年网络热词,一般社会公众看到此形象多会联想到我爱我家而不会认为葛优是康力士公司的代言人;

二、康力士公司及时删除了配有葛优肖像的文章,主观过错小;

三、康力士公司公众号关注人数少,涉案文章上传时间短,传播范围小。具有一定的封闭性,需要关注后浏览。未给葛优造成实际损失;

四、葛优主张合理支出没有证据支持;

五、葛优躺主要是来源于我爱我家中计春生的角色定位,其整体画面是剧情的一部分,经网友大量转发后成为一种文化现象,康力士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更多的意图是蹭热点话题。没有主观恶意使用葛优的肖像权作为商业代言。

法院判决:侵犯肖像权,判令赔偿8000元

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本案中,葛优对其在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葛优有权在本案中就其肖像权提起诉讼并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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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士公司未经葛优许可,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葛优肖像图片,并结合其微信公众号宣传文字,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介康力士公司微信公众号及产品,具有商业性使用性质,其使用行为侵害了葛优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对于葛优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康力士公司对葛优肖像的具体使用方式、范围、时间和影响酌情判定;关于葛优主张的合理开支项目,其虽未提交律师费及公证书费用发票,但确有律师出庭参与庭审活动并提交有涉案公证书,故法院综合上述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予以酌定;关于葛优主张的其他费用,缺乏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令康力士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6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2000元。

肖像权保护:一张脸能值多少钱?

肖像,是指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比如照片、影视剧、绘画作品、雕塑艺术作品、刺绣等形式,将公民的面部外貌加以重现(亦或是复制)所形成的视觉形象。公民对此类视觉形象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即为肖像权,肖像权于民法法理上属于具体人格权的一种。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当然要征得他人同意。但即使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若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其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葛优躺”的照片,无非是想获得更高的阅读量,从而增加业务的销售量。这一系列行为都属于商业上的宣传营销,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销售量,当然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在于是否实际营利。不以营利为目而使用他人肖像,并不代表就一定不会侵犯他人肖像权。实践中,很多扭曲、丑化他人形象的行为,无论营利与否,只要给肖像权人造成了损失(包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均构成侵权行为。

关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根据肖像权人的知名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因素,酌情认定经济损失。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不当的传播必然会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侵权人还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影视作品明星肖像权的侵权案件,葛优的胜诉对于企业、其他公众人物,乃至个人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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