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家出走的人家人能立案吗(信息被老东家侵害)

离家出走的人家人能立案吗(信息被老东家侵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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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劳动者在离职之后往往对自己的档案不闻不问,成为“弃档族”。殊不知,人事档案并非是可以随便丢弃的“身外之物”,一旦失去,不仅会给职称申报、养老保险办理、工龄计算等带来诸多不便,也会给“老东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档案信息从事非法活动提供机会,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弃档族”该怎样维权呢?

案例1

遭遇“被”贷款,有权拒担偿付责任

2014年1月4日,郭某琳莫名其妙地收到一纸来自法院的诉状,称她曾为原来工作过的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因公司到期未还,只好诉请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过一系列的质询,郭某琳才弄清事情的由来:原来早在两年前,在该公司工作不到5个月的郭某琳就萌生了跳槽的念头。然而,郭某琳当初和公司签订过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按正规手续办理辞职,必须赔偿高额违约金。无奈之下,郭某琳只好置被公司扣押的身份证等人事档案于不顾,连招呼都没打就跳槽走人了。在她看来,大不了借口身份证丢失,到公安机关重新补办一个便可。谁知,公司在银行办理贷款时,竟以她的身份证为凭,将她作为担保人,而银行又疏于审查,于是事情就这样“成交”了。

以案说法

扣押、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属违法

郭某琳有权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姑且不论公司扣押郭某琳的身份证,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9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规定,仅就本案所涉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一方面,《居民身份证法》已明令禁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公司未经郭某琳许可,擅自利用其身份证办理担保贷款,明显与之抵触。另一方面,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对担保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是基于担保人内心自觉自愿所产生,否则便对担保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而郭某琳对本案所涉担保不仅没有介入,且根本就不知道,完全是因为公司制造假象、隐瞒真相,加之银行疏于审查所造成,更何况对应行为还侵犯了郭某琳的合法权利。

案例2

遭遇“被”治病,有权请求恢复名誉

杨某芳受雇于个体户朱某,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杨某芳曾向朱某递交过毕业证、彩色近照、个人简历、家庭住址等资料。半年后,杨某芳觉得朱某实在刻薄,不顾朱某拒绝归还一切资料,毅然离职而去。2014年2月初,杨某芳发现一处微博中出现了有关她治疗性病的内容,不仅有她的照片、家庭住址等一系列信息,甚至还有写着她姓名的诊断书等治疗情况。震惊的杨某芳经过追查得知,仍掌握她一切资料的朱某因行为不检染上性病后,为保全自己身份,也为了对杨某芳加以报复,遂以杨某芳的身份看病,然后将相关情况在微博上公布,使杨某芳的名誉受到了损害。

以案说法

捏造事实、宣扬隐私侵犯他人名誉权

杨某芳有权要求朱某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暂且不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是朱某的法定义务,仅就朱某的行为也侵犯了杨某芳的名誉权。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朱某在微博上发布虚假信息,不仅捏造事实,毁谤杨某芳名誉,且擅自公布杨某芳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等也属宣扬隐私,在杨某芳已受到名誉损害的情况下,朱某自然难辞其咎。

案例3

遭遇“被”广告,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一家旅游公司在招聘导游时,曾要求应聘者所提交的人事档案中必须附上5张生活照,以便进行初选。刚走出大学校门,急于就业的毛某萍按要求提供,并通过复试后,与旅游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接下来半年中,毛某萍总觉得该工作并不适合自己,加之远在深圳的一家单位向她抛来了“橄榄枝”,于是便丢下人事档案和部分工资不辞而别了。岂料,2014年3月9日,毛某萍从深圳回到旅游公司所在地出差时,无意中发现旅游公司发布的多处大幅广告中,均采用了她人事档案中的一张生活照。原来,旅游公司觉得该照片人美山美水美,拍摄技术也是上乘,遂用于自家广告中。

以案说法

未经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公司侵犯了毛某萍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也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即只要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便属侵权。本案明显与之吻合:毛某萍虽是不辞而别,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甚至公司可以追究其相关责任,但这并不等于其放弃了自己的肖像权,也不等于已经许可公司任意使用,当属“未经本人同意”;公司将之用于广告,无疑是为了牟利。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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