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进度付款的施工合同(典型案例施工合同作为附件的预算单)

施工合同作为附件的预算单,仍需签字或盖章确认,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按进度付款的施工合同?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按进度付款的施工合同(典型案例施工合同作为附件的预算单)

按进度付款的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作为附件的预算单,仍需签字或盖章确认

——施工合同约定预算单作为附件的,该预算单仍应经签字或盖章确认,且符合双方合意及内容确定的合同基本要素。

标签:|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施工合同|预算单|证据规则

案情简介:2009年,建筑公司就承包工程的钢结构工程部分与钢构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预算单作为附件。2010年,建筑公司以钢构公司选用的钢材型号和强度不符合结构设计总说明要求为由提出加固方案,钢构公司以手工焊接加固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拒绝实施。建筑公司遂另行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公司,并就已支付钢构公司的50万元工程款,诉请返还,钢构公司以其选用材料已列示预算单并由建筑公司确认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现该合同由于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已于2010年解除。对于钢构公司已完成涉案工程产生的工程款8万元,应由建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已预付给钢构公司工程款50万元,扣除应支付工程款8万元,钢构公司尚应返还建筑公司工程款42万元。对于合同解除有过错的,应承担违约责任。②建筑公司在未与钢构公司解除合同时即将涉案钢结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是造成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原因,故该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在于建筑公司。钢构公司因该合同解除造成损失,应由建筑公司赔偿。钢构公司为涉案工程制作钢结构附件符合合同约定,钢构公司该部分损失4万元应由建筑公司赔偿。③施工合同虽另行特别约定“钢构公司预算作为附件”,钢构公司在审理时也提供了一份自行编制的钢结构工程预算单,但该预算单未经建筑公司签字或盖章确认,故该预算单不能认定为施工合同附件。结合建筑公司提供的结构设计总说明证据,钢构公司应对未按要求选用钢材制作钢结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即使在涉案合同未解除而继续履行情况下,该部分损失亦只能由钢构公司自行承担,故虽然建筑公司对于涉案合同解除负有违约责任,但对于钢构公司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没有赔偿责任。判决钢构公司返还建筑公司工程款42万元、赔偿钢结构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合同双方明确约定预算单作为合同附件情况下,该预算单仍应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且符合双方合意及内容确定的合同基本要素,否则,虽然合同将预算单定性为合同附件,但其仍不具备附件的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488号“宁波市天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见《建设工程合同中预算单的审查与定性》(汤涛),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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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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