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一建项目管理讲解(2022一建项目管理-变动考点)

项目管理P53 新增项目经理要求,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2022一建项目管理讲解?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2022一建项目管理讲解(2022一建项目管理-变动考点)

2022一建项目管理讲解

项目管理

P53 新增项目经理要求

(4)随着项目管理理论的发展,国际上对项目经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不仅要负责控制项目的质量目标、费用目标和进度目标等相关的传统项目管理工作,很重要的是要关注项目建成后实现期望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项目交付价值。

P77 (6)施工预算表 (新变动)

将已汇总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数量分别乘以人工工资单价、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计算出人料机费。

P151 1Z204010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内涵

(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P152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P181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P181 (4)停工后复工的检查,因客观因素停工或处理质量事故等原因停工,在复工前必须经检查认可后方可复工。

P188 二、竣工质量验收的条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P189 四、竣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P193 二、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1.事故报告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换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如果同时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1Z204070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政府监督

P205 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在竣工阶段,监督机构主要是按规定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1)竣工验收前,针对在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复查,检查其是否按要求整改完毕。

(2)竣工验收时,参加竣工验收的会议,对验收的程序及验收的过程进行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P285 1Z206025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内容 (★★★)

一、合同示范文本

在国际上,有不少专业组织(如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汉语翻译-菲迪克;对建设工程总承包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发布了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我国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1年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并于2020年修订,形成了正式版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二、合同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承包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商要负责全部或部分的设计,并负责物资设备的采购。因此,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工程总承包的任务

工程总承包的任务应该明确规定。从时间范围上,可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可包括: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车(或交付使用)等内容。从具体的工程承包范围看,可包括所有的主体和附属工程、工艺、设备等。

2.开展工程总承包的依据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该将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各种要求描述消楚,承包商可以据此开展设计、采购和施工,开展工程总承包的依据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的功能要求。

(2)业主提供的部分设计图纸:

(3)业主自行采购设备清单及采购界面。

(4)业主采用的工程技术标准和各种工程技术要求:

(5)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上述要求可以体现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合同附件的《发包人要求》中。

3.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如下:

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1)提供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

(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一般包括:

①将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②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人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③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⑤其他设施和条件。

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

4) 办理许可和批准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5) 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合同价款。

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合作;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4.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5.承包人的设计

对承包人的设计,《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的通用合同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1)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自身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

(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法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的,系包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2) 承包人文件审查

(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3)操作和维修手册

(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过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

(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

4)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材料与工程设备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的通用合同条件中,关于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7.工期和进度

关于工期和进度,《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的通用合同条件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 项目进度计划

(1)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2)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

(3)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3)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3) 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合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4)工期提前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保险

关于保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的通用合同条件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 设计和工程保险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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