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法律规范(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

作者:朱钊霞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最近,笔者经办的离婚案件及接待的咨询中,均被问及分居的问题:

“我现在都联系不到TA,我们分居很多年了,我去法院起诉可以判决离婚吗?”

“我们婚后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分居吗?”

“我跟TA都没有过错行为,但是早就没有夫妻感情了,如果我想要离婚是不是要先分居满两年再去法院起诉离婚呢?”

“我如果想要离婚,是不是一定要先分居?”

“怎么证明分居?”

“……”

诚然,在离婚案件中,分居是经常作为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之一,但是为什么有些当事人分居多年,法院却依然判决不离婚呢?下文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一问题。

离婚代理法律规范(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1)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有关分居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常常忽略了分居满两年前面的限定词,单纯只要分居时间足够长,就能够判决离婚。司法实践恰恰是相反的,法官判定是否准予双方离婚,主要审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而非双方分居时间的长短。

离婚代理法律规范(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2)

以下情形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1、夫妻双方因工作、学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长期分居两地。地理意义上夫妻异地居住生活无法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这种情形并非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无法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进而准予一方的离婚诉请。但是,如有证据证明双方分居两地期间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长期分居两地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培养和夫妻关系的维系,夫妻感情就可能在分居期间出现问题,所以如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不和,也能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2、当代社会,很多夫妻平时各自忙工作,仅在周末才能见面,长期处于聚少离多的状态,即“周末夫妻”。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认为这种情形也是属于分居。其实不然,这种情形只是双方婚后生活的一种状态。夫妻婚后共同居住生活是常见现象,但如果婚后或者长时间维持这种生活状态,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3、夫妻同住一屋檐而分房睡。这种情形也是在我办案时经常被咨询的问题。很多夫妻感情或许早已破裂,但是念及子女尚且年幼,表面上维持双方感情尚好,而继续居住在同一房屋内,分房或者是分床睡。很多当事人也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分居”。但是,离婚案件审理中,如对方不予认可,很难举证证明。

4、分居一段时间又和好,断断续续分居,分居时间按照最后一次分居起算未满二年。如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曾经有和好的情况,后再次分居,分居的时间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分居的时间起算,而不能计算之前曾经分居的时间。

5、分居期间仍跟另一方有夫妻生活。如在分居期间,双方还存在夫妻生活,即可认定双方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也就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

离婚代理法律规范(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3)

通过上文的分析,相信各位读者也能体会到法律层面的“分居”跟日常理解的“分居”存在差异。如想通过“分居”达到快速离婚的诉请,需要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在理解法律意义上的“分居”,相信大家也想知道如何收集有效的分居证据。笔者简单总结以下几点:

1. 居委、物业管理小区开具的一人居住的证明;

2. 分居两地,一方在居住当地办理的居住证或者开具居住证明;

3. 租赁合同,缴纳水电费的收据;

4. 合租人、同住人的证人证言等;

5. 双方的自认,即双方涉及分居内容的相关微信、短信、邮件聊天记录;

6. 夫妻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

离婚代理法律规范(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4)

行文的最后笔者想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定判决离婚的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举证不能而无法适用该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因此,关键还是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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