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合同纠纷案例(广东惠州判例60亩养殖场拆迁)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因为拆迁安置补偿所导致的,实践中拆迁部门往往为了自身利益,并不愿给拆迁户合法合理的补偿,经常会以环境保护、整治违建等理由来克扣、甚至拒绝支付补偿,拆迁户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广东惠州的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农村拆迁合同纠纷案例(广东惠州判例60亩养殖场拆迁)(1)

一、案情简介

2005年9月,陈某因响应广东惠州博罗县的大力发展畜禽养殖业号召,与xx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承包了60亩土地用来进行畜禽养殖,承包期限为30年,多年来一直依法经营。2013年4月,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畜禽禁养区范围的通告》,陈某的养殖场也在通告范围之内。2018年7月,镇政府向陈某作出了《养殖场清拆关闭告知书》,以陈某养殖场违反规划、存在环境污染为由,要求陈某限期自行搬迁,逾期如未关闭则将强制拆除,但并未谈及补偿的事宜。

农村拆迁合同纠纷案例(广东惠州判例60亩养殖场拆迁)(2)

2018年8月,陈某依法向拆迁部门(县政府)申请并邮寄了《补偿申请书》,请求对其养殖场进行拆迁补偿,10天后陈某收到了拆迁部门的《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陈某不服,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责令拆迁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陈某的养殖场存在污染问题,且开设在了禁养区,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因此不应当获得拆迁补偿,请求法院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农村拆迁合同纠纷案例(广东惠州判例60亩养殖场拆迁)(3)

二、案件分析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能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但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方才可以撤回许可,但行政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补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规定,如因环境污染整治和划定禁养区,确需关闭养殖场所,则对于养殖者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农村拆迁合同纠纷案例(广东惠州判例60亩养殖场拆迁)(4)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无论是对于行政许可的收回、还是对禁养区划定给养殖场造成损失,均应当依法对拆迁户进行补偿,本案中,虽然拆迁部门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要对陈某的养殖场进行拆迁,但也应当依法对陈某进行补偿,陈某已经提供了早年因招商引资来投资建厂等相关证据,且其依法经营了十几年,其依法享有信赖利益,而拆迁部门虽然主张其养殖场存在污染、违反规划,但并未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明,拆迁部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作出的《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应依法撤销,并应当限期对陈某进行补偿。

农村拆迁合同纠纷案例(广东惠州判例60亩养殖场拆迁)(5)

三、法院判决

1.撤销拆迁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

2.责令拆迁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陈某的补偿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3.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农村拆迁合同纠纷案例(广东惠州判例60亩养殖场拆迁)(6)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陈某早在2005年就已经依法承包并建设了养殖场,但当时并没有禁养的规定,且当时还是响应当地的政策号召,因此陈某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在此投资建厂,其信赖利益依法值得保护。另一方面,本案中禁养区的划定时间是2013年,此时距离陈某投资建厂已经过去了8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拆迁部门不能据此将陈某的养殖场定性为违建,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陈某进行补偿,因此其作出的《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违法,应当依法撤销,并应及时对陈某养殖场拆迁事宜履行补偿责任。

农村拆迁合同纠纷案例(广东惠州判例60亩养殖场拆迁)(7)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村拆迁合同纠纷案例(广东惠州判例60亩养殖场拆迁)(8)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