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仅要合法制定)

疫情期间,老师按照教育公司要求在家开网课因为中途猫猫五次入镜,公司认为老师此举属于单位《应知应会手册》中“影响老师形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因此将老师辞退,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仅要合法制定)

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疫情期间,老师按照教育公司要求在家开网课。因为中途猫猫五次入镜,公司认为老师此举属于单位《应知应会手册》中“影响老师形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因此将老师辞退。

但法院认定单位此举违法,构成违法解除。

那么,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并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合理性和合法性该如何把握?

首先,法律允许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依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员工进行管理。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员工向单位交付劳动力的行为,必须按照单位的要求进行;单位有权对员工交付劳动力的质量进行把控。

其次,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不代表单位可以随意制定。《劳动法》规定,那些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例如涉及劳动关系解除、薪资报酬、工作调岗等,诸如此类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单位在制定时,必须要有员工参与。这是程序上的硬性规定。同时,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还必须在实体上满足公平、公正、合理的要求。

程序上,要求员工或者员工方代表参与。在此,不多谈。我们就重点探讨一下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实体上如何才能满足公平公正合理的要求。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审视一个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是否满足公平公正合理的标准。

第一,从目的上看,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只是为了让员工更好的工作,更好地为单位提供劳动。除此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现实中,单位为了达到辞迫员工主动辞职的目的,临时,因人而设一些考核制度,显然不合理。

第二,从内容看,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不是纯粹的员工与单位之间围绕劳动力交换的民事关系,而是国家法律充分介入调整的兼具社会法色彩的一种关系。法律对员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在职及离职期间的保护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单位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中只能作出比法律规定的保护水平更高的规定,不能作出低于法律规定保护水平的规定。例如,法律规定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那么单位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就不得规定或者变相规定员工每日工作可以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可以超过40小时。

第三,在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分规定上,必须要遵从比例性原则。例如,员工迟到一次,能够通过口头警告就使员工不再犯的,就不能规定罚款,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最后,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执行中,还必须强调员工的过错责任。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作为单位的“内部法律”,同样如此。所有的违规违纪行为,都是员工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若处罚缺乏主观参与的客观违纪行为,无异于处罚一个患梦游症的病人梦游杀人的行为,荒谬可笑。

回到今日的话题,囿于新闻报道篇幅所限,我们对于教育公司制定的《应知应会手册》的程序合法性、内容的合法性均因不知情而无法发表意见,所以,我们只能姑且推定其程序合法,内容正当。

但是,在执行层面,教育公司在认定老师的行为违规时,显然出了问题。

第一,所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首先针对的是人,是员工的行为。直播授课期间,猫猫闯入镜头,老师除了授课,没有行为。怎么能把“猫猫闯入直播镜头”认定为“老师的行为”呢?

第二,把猫猫闯入直播镜头的行为认定为老师的违规行为,实在强人所难。猫猫狗狗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必不可少的伙伴,在家网络授课,猫猫狗狗的闯入在所难免。绝对禁止,很难做到。

第三,在家网络授课,其环境跟在教室授课肯定不一样。现代人,猫猫狗狗早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生活伙伴。所以,猫猫闯入直播镜头,对于那些接受老师在家网络授课的学生而言,并不意外。老师的授课行为并不因此受影响。

因此,对于单位而言,规章制度的制定,不仅要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而且执行落实行为也必须正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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