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合同(经济法笔记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信用保险合同?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信用保险合同(经济法笔记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1.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投保、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3.尚未承保即发生事故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1)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1.未说明,不生效

(1)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新增)

2.提示、说明的方式

(1)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义务。

(2)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3)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3.举证责任

(1)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2)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投保单、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书面形式。

3.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对格式条款有争议:(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有2种以上解释的,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一方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①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③因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①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②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③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2)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3)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4)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5)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6)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2019年新增)

【例题•单选题】姜某的私家车投保商业车险,年保险费为3000元。姜某发现当网约车司机收入不错,便用手机软件接单载客,后辞职专门跑网约车。某晚,姜某载客途中与他人相撞,造成车损10万元。姜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保险合同无效

B.姜某有权主张约定的保险金

C.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答案】C

【解析】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私用改网约,危险明显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而非保险合同无效,选项A错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选项D错误);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通知出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的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积极施救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①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③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法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新增)

3.索赔

(1)索赔权利人

①财产保险合同的索赔权利人是被保险人,且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

②人身保险合同的索赔权利人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诉讼时效

①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2019年新增)。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的变更

1.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

(1)承继人

①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或被继承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或继承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②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9年新增)

(2)通知

①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提示】货物运输合同允许保险单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只须投保方背书即可转让。

②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9年新增)

2.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即可。

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1)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无理由解除)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后果

①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出现法定事由方可解除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3)骗保

①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相关链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针对财产保险合同)

(1)情形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2)后果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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