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老漓江发展新桂林(广西桂林出台多项法规保护漓江风景名胜区)

从6月1日起,《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桂林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将正式施行。《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将从8月1日起实施。

保护老漓江发展新桂林(广西桂林出台多项法规保护漓江风景名胜区)(1)

《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明确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职责,构建科学有序的管理体制,规范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旅游开发和保护利用活动,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也有具体规定。根据漓江风景名胜资源的空间分布特征和自然环境现状等情况,第十一条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分级划区,严格实行分级保护,将漓江风景名胜区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和控制协调区。对漓江干流近年来存在的未依法取得水上游览经营资质的排筏非法经营行为,作出规定进行查处,填补了对非法运营的排筏的执法监管漏洞和法规空白。

下一步,桂林市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的有关活动和建设行为严格把关审核,对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开展的经营项目,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严守漓江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按照保护优先、有效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当好能够挡住一切违反《条例》的活动和项目进入的“守门员”。(中国日报广西记者站)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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