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活动改善长江生态环境(长江添新丁)

增殖放流活动改善长江生态环境(长江添新丁)(1)

(图:夏雷、徐倩 文:叶学军、徐倩)4月8日,蕲春法院在彭思镇茅山村茅山大闸长江边举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的增殖放流活动,放流幼鱼50000余尾,县检察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蕲春分局等行政部门全程参与此次活动。

被告人叶某因在长江黄石“四大家鱼”保护区蕲春段非法捕捞水产品,经中国长江科学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被告人叶某捕捞行为违反禁渔期和禁捕区的规定,造成长江流域野生成鱼损失量为25.8kg;7尾鳜和3尾鲤均已达到性成熟标准,此规格的鳜和鲤平均绝对怀卵量分别为5000粒/尾和40000粒/尾,非法捕捞势必会造成鱼类繁殖量的减少,对长江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3月4日,蕲春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同时判令被告人叶某对受损的鱼类资源进行修复,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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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被告人叶某认罪悔罪,进行深刻检讨,表示自己非法捕鱼的行为已经对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

村民张柏松:“茅山村依水而生、向水而居,保护好长江水资源生态是村民的立村之本、兴村之源。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意义重大,我们将自觉遵守法律和禁渔规定,争做遵法、守法的好公民。”

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股长 陈俊峰:“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贯彻《长江保护法》的生动实践。作为城管执法部门,做好长江保护工作,我们责无旁贷,全力争做‘生态优先的倡导者、生态修复的践行者、生态保护的监督者’。”

彭思镇党委书记刘海:“今天的增殖放流活动充分展示了蕲春法院落实长江大保护要求的担当作为,彭思镇党委政府将大力宣传今天典型案件的教育意义,促使长江水生态渔业资源保护举措落细、落实、落地。”

市生态环境局蕲春分局局长 伊立汉:“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对恢复长江流域水生物多样性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针对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我倡议‘人人都要争做长江大保护的宣传者、践行者、捍卫者’。”

活动现场气氛高涨,附近村民纷纷驻足围观、拍手称赞。蕲春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松林表示,保护长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推动我县渔业资源恢复和长江天然水域生态环境改善的重要举措。这次活动不仅是一个案件的宣判和执行,更是为了增强人民群众对长江大保护的法治意识,促使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治理、共同呵护我们的“生命之河”。同时,王松林也对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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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全面提高大局意识、思想认识,依法保护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保护是长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做好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造福一方百姓。

二是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长江“十年禁渔”是一场持久战,我院将进一步完善法治化保护机制,坚持保护发展与治理环境并重、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并行、防治污染与修复生态并举,全力推进长江大保护,共护“一江清水向东流”,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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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王松林带头将一桶桶鱼苗投放至江水中,现场人员纷纷参与投放鱼苗的行动中,只见一尾尾鱼苗跃入江中,带着“为长江添丁”的使命,争先恐后、活蹦乱跳地游向长江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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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也满怀愧疚之心,加入投放活动,他由曾经的“捕鱼人”变身“护鱼人”。

长江育儿女 儿女护长江

延绵湖北1000多公里的长江,孕育了博大精深的荆楚文化,也滋养了生生不息的江汉文明。

自2021年以来,蕲春法院共办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件,重拳打击14人。下一步,蕲春法院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危害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探索“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裁判内容,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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