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祖坛经全文原文和译文(六祖坛经原文译文)

六祖坛经全文原文和译文(六祖坛经原文译文)(1)

六祖真身舍利

《坛经·机缘品》原文

僧 志道,广州南海人也。请益曰:学人自出家,览涅槃经十载有余,未明大意,愿和尚垂诲。

师曰:汝何处未明?

曰:诸行无常,是生灭法;生灭灭已,寂灭为乐。于此疑惑。

师曰:汝作么生疑?

曰:一切众生皆有二身,谓色身法身也。色身无常,有生有灭;法身有常,无知无觉。经云:生灭灭已,寂灭为乐者,不审何身寂灭?何身受乐?若色身者,色身灭时,四大分散,全然是苦,苦不可言乐。若法身寂灭,即同草木瓦石,谁当受乐?

又法性是生灭之体,五蕴是生灭之用;一体五用,生灭是常。生则从体起用,灭则摄用归体。若听更生,即有情之类,不断不灭。若不听更生,则永归寂灭,同于无情之物。如是,则一切诸法被涅槃之所禁伏,尚不得生,何乐之有?

师曰:汝是释子,何习外道断常邪见,而议最上乘法?据汝所说,即色身外别有法身,离生灭求于寂灭。又推涅槃常乐,言有身受用。斯乃执吝生死,耽著世乐。汝今当知佛为一切迷人,认五蕴和合为自体相,分别一切法为外尘相,好生恶死,念念迁流,不知梦幻虚假,枉受轮回,以常乐涅槃,翻为苦相,终日驰求。佛愍此故,乃示涅槃真乐,刹那无有生相,刹那无有灭相,更无生灭可灭,是则寂灭现前。当现前时,亦无现前之量,乃谓常乐。此乐无有受者,亦无不受者,岂有一体五用之名?何况更言涅槃禁伏诸法,令永不生,斯乃谤佛毁法。听吾偈曰:

无上大涅槃,圆明常寂照。

凡愚谓之死;外道执为断;

诸求二乘人,目以为无作;

尽属情所计,六十二见本。

妄立虚假名,何为真实义?

惟有过量人,通达无取舍。

以知五蕴法,及以蕴中我,

外现众色象,一一音声相,

平等如梦幻,不起凡圣见;

不作涅槃解,二边三际断。

常应诸根用,而不起用想;

分别一切法,不起分别想。

劫火烧海底,风鼓山相击,

真常寂灭乐,涅槃相如是。

吾今强言说,令汝舍邪见,

汝勿随言解,许汝知少分。

志道闻偈大悟,踊跃作礼而退。

六祖坛经全文原文和译文(六祖坛经原文译文)(2)

常应诸根用,而不起用想;分别一切法,不起分别想。

译文

僧人志道,广州南海人。向惠能大师请教:“弟子自从出家以来,阅读《涅槃经》已经有十多年了,都没有明白经文大意,希望大师给予教诲。”

惠能大师问:“你是哪里不明白?”

志道说:“经中有这一句,诸行无常,是生灭法;生灭灭已,寂灭为乐。我对这一句疑惑不解。”

惠能大师说:“你有什么疑惑?”

志道说“一切众生都有色身法身这二身。色身是变化的,有生也有死;法身是永恒的,无知也无觉。佛经上说,生灭灭已,寂灭为乐,我不知道是哪一个身寂灭?哪一个身受乐?如果是色身,那么色身坏灭的时候,由地、水、火、风四大和合组成的色身全部分散了,这是苦,既然苦就不可以说是乐。如果法身寂灭,就如同草木瓦石一样,谁来承当受乐呢?

另外,法性是生灭的本体,五蕴是生灭的功用;一个主体五种功用,生灭应该是永恒不变的,生就是从本体中生起作用,灭就是摄这五种用而归还法。如果听任其再生,那么所有有情,不会断灭,如果不任其再生,那就永远归于寂灭,等同于草木瓦石等无情之物。这样,那么一切法都被涅槃禁伏,尚且不能得再生,又有什么乐处呢?”

惠能大师说:“你是佛门弟子,怎么学习外道断灭和永恒的那类偏见,并以此来议论最上乘佛法?根据你所说的,就是说色身之外还有法身,超离生灭,求得寂灭,又说涅槃常乐,都是说有一个身在受用。你这乃是执著于生死,沉迷于世间享乐,你现在应该知道,一切执迷的人,都把五蕴和合作为自体的实相,区分一切法为外在现象,贪求生存,厌恶死亡,不知道世间一切都是梦幻虚假,徒劳无益,空受轮回,反而把永恒极乐的涅槃认作为苦相,整天追逐寻求世俗欲念。

佛正是由于怜悯他们的缘故,才显示涅槃的真正极乐,瞬间没有了生的相状,瞬间没有了灭的相状,更没有生灭这个相状可以灭,则真正的寂灭出现在眼前,即便当它出现眼前时,也没有出现这个量显现,这叫作常乐。这个乐没有承受者,也没有不承受者,哪里有所谓的一个本体五种功用的说法?何况还说涅槃禁伏住了一切万法,使这些一切永远不得再生,这实在是诽谤佛,毁谤佛法,听我的偈吧。”偈说:

无上大涅槃,圆明常寂照,

凡愚谓之死;外道执为断;

诸求二乘人,目以为无作;

尽属情所计,六十二见本。

妄立虚假名,何为真实义?

惟有过量人,通达无取舍。

以知五蕴法,及以蕴中我,

外现众色象,一一音声相,

平等如梦幻,不起凡圣见;

不作涅槃解,二边三际断。

常应诸根用,而不起用想;

分别一切法,不起分别想。

劫火烧海底,风鼓山相击,

真常寂灭乐,涅槃相如是。

吾今强言说,令汝舍邪见,

汝勿随言解,许汝知少分。

志道闻偈大悟,踊跃作礼而退。

六祖坛经全文原文和译文(六祖坛经原文译文)(3)

源自陈秋平、尚荣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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