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养殖企业状告伊利集团垄断侵权索赔40万元)

吉林一养殖企业起诉伊利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签订生鲜奶收购合同中,限定交易,垄断经营给其造成损失。当地法院认为,伊利集团的当地分公司签订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到仲裁委申请仲裁。据此,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2022年2月21日,裁判文书网发布最高法院终审裁定,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起民企起诉伊利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垄断纠纷案件。#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

伊利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养殖企业状告伊利集团垄断侵权索赔40万元)(1)

2018年1月1日,林甸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林甸伊利公司,甲方及收购方)与白城市鑫发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化名以下称鑫发公司,乙方及销售方),周某华(系鑫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丙方及担保方)

在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第二份合同系林甸伊利公司(甲方及收购方)与鑫发公司(乙方及销售方)于2019年1月1日,在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签订第二份《生鲜乳购销合同》,履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合同序言部分约定:“鉴于甲方与附件一中各公司(以下统称‘伊利收奶工厂’或‘生鲜乳收购方’)均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乳制品生产企业,乙方为生鲜乳交售企业,拥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生鲜乳交售资质,有意向伊利收奶工厂交售自己生产的生鲜乳……。

第一条数量及地点约定:“1.乙方交售生鲜乳的数量1.1乙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乙方牧场所产的全部合格生鲜乳交售甲方,乙方同意并确认,为保证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乙方交售生鲜乳的合理消化,甲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将乙方交售生鲜乳分配至附件一中其他伊利收奶工厂,具体合同履行中奶量管理以及伊利各收奶工厂日常奶量分配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通知执行,乙方对此不持异议,即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伊利收奶工厂按照甲方通知要求收购乙方交售的生鲜乳以及乙方按照甲方通知要求向附件一伊利收奶工厂交售生鲜乳均视为对本合同第一条1.1款约定的有效履行,各方如对订单奶量有争议的,由甲方与乙方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解决,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伊利收奶工厂以其实际收购奶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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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乙方目前牧场牛群数量为131头,沁乳牛数量为179头,生鲜乳日产量为3.88吨,合同期内,为保证双方各合理预期,并保证伊利收奶工厂能安排,乙方如有扩群计划,须征得伊利收奶工厂事先同意。1.3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伊利收奶工厂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沁乳牛,向第三方出售生鲜乳等方式擅自减少向伊利收奶工厂交售的生鲜乳数量……2.2乙方牧场详细地址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镇××区……2.3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负责将交售生鲜乳运输至伊利收奶工厂或其他伊利收奶工厂指定地点。”

第二条收购价格约定:“1.……甲方可依据市场、季节、供需关系等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生鲜乳收购标准和收购价格,收购标准和价格(简称为计价体系)由甲方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通知乙方,并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第2款约定:“无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理由,乙方未将本合同约定牧场生产生鲜乳全部交售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将生鲜乳全部或部分交售第三方等情形)或甲方拒绝收购乙方出售的符合伊利收奶工厂收购标准的生鲜乳的,违约方按照1500元/吨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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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缺交生鲜乳数量或者甲方拒绝收购合格生鲜乳数量(吨)×1500元/吨,其中,缺交生鲜乳数量按照本合同1.2条约定奶量-乙方实际向伊利收奶工厂交售奶量计算,甲方拒绝收购合格生鲜乳数量按照乙方拉运至伊利收奶工厂后伊利收奶工厂明确拒绝收购数量计算”。

第4.3款约定:“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牧场/奶站擅自转让,出租给第三方经营的”。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约定:“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020年11月18日,鑫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林甸伊利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为垄断协议,认定该协议无效;林甸伊利公司、齐齐哈尔伊利公司及伊利集团公司赔偿因实施垄断行为给鑫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40万元。

鑫发公司与林甸伊利公司签订的《生鲜乳购销合同》有多处限制竞争的垄断条款,履行合同过程中给鑫发公司造成损失。《生鲜乳购销合同》垄断协议及垄断行为系伊利集团公司对生鲜乳市场的整体经营模式,因此伊利集团公司也应对鑫发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鑫发公司的起诉书中指证伊利公司签订《生鲜奶收购合同》构成垄断协议。同时,指证伊利集团在生鲜奶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奶牛养殖企业没有平等协商权利,只能按照伊利公司的条件签订生鲜奶收购合同,接受伊利公司的收购价格。对于伊利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达成垄断协议。这个需要鑫发公司举证。现阶段法院仅仅是就鑫发公司起诉伊利垄断侵权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做出裁判,并未就实体法律问题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鑫发公司与林甸伊利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含有仲裁条款,且鑫发公司并未对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鑫发公司仅主张本案纠纷不属于仲裁条款的仲裁范围。现行法律并未将垄断纠纷排除仲裁受理的范围。鑫发公司与林甸伊利公司、齐齐哈尔伊利公司及伊利集团公司因履行涉案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仍应适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因此,鑫发公司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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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立案庭审查后直接做出不受理裁定,并没有通知伊利公司应诉。鑫发公司不服一审不予受理裁定向最高法提出上诉称,垄断纠纷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两份《生鲜乳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含有多条限制竞争条款,且林甸伊利公司齐齐哈尔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齐哈尔伊利公司)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集团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鑫发公司没有协商权利。

司法实践中,垄断纠纷案件只能由法院审理而排除仲裁管辖。在壳牌(中国)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汇力物资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垄断协议的认定与处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垄断协议纠纷的当然依据。

最高法通知伊利公司应诉。林甸伊利公司辩称:(一)根据涉案合同中生效的仲裁条款约定,本案应由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管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1.我国仲裁法并未将垄断民事纠纷排除在可仲裁事项之外;(二)本案已经由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生效裁决书,且已经执行完毕。鑫发公司的起诉违反一裁终局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三)如果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则与仲裁裁决的既判力相冲突,亦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程序相混淆。

最高法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因合同内容引发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如果合同中包含有仲裁条款,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

首先,反垄断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显然,反垄断法立法的核心目标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国家整体经济效率;同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目标,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

其次,涉案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当然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根据鑫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垄断行为受害人提起的确认垄断行为之诉。因合同签订、履行引发的确认垄断行为或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之诉与因一般合同关系发生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合同之诉或者侵权之诉不同。

因合同的签订、履行引发的垄断纠纷所涉及的内容和审理对象,远远超出了受害人与垄断行为人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所涵盖的范围。如前所述,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在垄断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垄断纠纷的当然和绝对依据。

再次,鑫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人民法院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本案中,鑫发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林甸伊利公司、齐齐哈尔伊利公司、伊利集团公司,要求确认其与林甸伊利公司签订的涉案两份合同因违反反垄断法,应属无效协议;同时主张赔偿损失40万元。

鑫发公司已经提交了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据,且提起本案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至于鑫发公司认为涉案两份合同违反反垄断法应属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应当立案后经过实体审理,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裁判。2022年2月,最高法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长春指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伊利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养殖企业状告伊利集团垄断侵权索赔40万元)(5)

鑫发公司是吉林白城市地区从事畜牧养殖的企业,鑫发公司和林甸伊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未经伊利收奶工厂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沁乳牛,向第三方出售生鲜乳等方式擅自减少向伊利收奶工厂交售的生鲜乳数量……”限制性条款内容,文字意义上就是吉林伊利公司在和养殖企业签订生鲜奶收购合同中,限定出售奶牛,向第三方出售鲜奶,以及鲜奶价格由伊利公司决定等。养殖企业指控伊利公司在协议中限定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是垄断协议,造成其经营损失。

由于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在呼和浩特仲裁机构仲裁,当地法院和伊利公司认为,这起垄断纠纷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最高法裁定认为,仲裁条款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管辖权,尤其是垄断侵权纠纷案件,超出了一般合同侵权案件损害范围。至于伊利集团是否真的垄断经营,要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裁判,但是,程序上,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不能因为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就不受理由合同引发的垄断侵权案件。

坊间传闻伊利在生鲜奶收购过程中,比较强势,养殖户和养殖企业议价能力较弱由来已久。但是,伊利集团是否构成事实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需要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裁判。垄断案件的诉讼难点在于原告能否举证证实伊利集团在生鲜奶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无法举证证实,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伊利集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养殖企业想要打赢这场垄断侵权诉讼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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