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操作铲车致人死亡(驾铲车倒料轧死雇主)

无证操作铲车致人死亡(驾铲车倒料轧死雇主)(1)

施工操作需规范,疏忽大意酿祸端。事后痛恨悔已迟,刑责之外还赔钱。

近日,巨野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系济宁市嘉祥县纸坊镇人,受雇替人开铲车。

2015年4月27日,徐某在巨野县核桃园镇马山村石塘西平台处,驾驶柳工牌铲车为被害人曾某倒料,在倒车过程中,由于疏忽,将在车后侧指挥倒料的曾某轧伤,而后徐某及他人一起将曾某送医院抢救,途中曾某因伤情过重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曾某系疼痛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铲车车主马某代徐某赔偿给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0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同年5月,被告人徐某向巨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巨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