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与民法典的异同(民法典涉环境保护条文梳理与要点解读)

绿 色 原 则

民法典中的有很多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规定,这些规定鲜明体现了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绿色原则,也称生态原则,是贯彻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绿色原则的确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文明时代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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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典 条 款

第九条【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业主的环保义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行使】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原则】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合同履行中的环境保护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义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包装】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五条【标的物回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第1229条-1235条),将在侵权编相关词条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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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点 解 读

1. 民法界最早提出绿色原则的,是徐国栋教授。其在起草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9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其他动物之权利的原则。”民法典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与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相比,绿色原则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对当下的环境、资源展现的一种保护及支持的态度。另一方面,绿色原则也将与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等基本原则并列在一起,成为民事主体遵循的一般行为准则,将更好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与引领功能。

2.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民法典》各分编都有所体现。其中,合同编、物权编、侵权编最为明显。如合同编第625条就标的物的回收作了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物权编第346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中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侵权责任编则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作了专章规定。

3.第558条关于债务债务关系终止后的旧物回收,是否包括包装物的回收,民法典并未明确,实践中应以贯彻绿色原则进行解释。如包装物较大且难以处理,则应予回收;若包装物微小且处理过程方面对环境无害,可不予回收。

4.第619条关于标的物的包装,在后边加上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容,主要是基于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实际,产生大量需要处理的包装物,为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包装物,特增加此内容。

5.第625条的出卖人回收义务,并非针对所有的买卖合同,而是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包括环境保护法、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突然污染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等。确立出卖人回收义务,首先是出于法律的引领作用,对公众行为规范进行指引。其次,对于违反本条回收义务的,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回收义务,不能一概认为是民法上的义务,也有可能是公法上的义务。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及如何承担,需基于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或当事人具体约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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