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被盗up主(D站盗播B站动漫6000余集)

11月26日,D站相关人员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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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站创始人温博特以侵犯著作权罪获刑三年三个月

记者从庭审直播中获悉,2015年6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温博特(1993年生)以公司名义经营dilidili等网站(简称D站)。其间,被告人温博特雇佣被告人郑东杰、被告人林星先后担任公司在线部主管,负责网站影视作品的播放、下载等技术管理;雇佣被告人黄婷(系温博特女友)担任商务部主管,负责网站广告招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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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直播截图

被告人温博特等人在经营D站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站向公众传播上海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权利单位享有许可使用权的作品共计6000余集,并通过网站发布广告谋利。2020年6月4、5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温博特、郑东杰、林星、黄婷抓获,4人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检察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温博特、郑东杰、林星、黄婷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他人的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涉嫌侵犯著作权罪。2020年10月10日,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上述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对四名被告人的职责分工、地位作用、是否主观明知D站存在盗播动漫作品的行为、如何非法获取侵权视频、D站营利状况等内容进行讯问。

同时,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四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上海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4家权利单位报案陈述、提供的权利证明,证实被告人温博特等人在经营D站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B站、爱奇艺、腾讯、新创华等4家单位享许可使用权的动漫作品6000余集。第二组证据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等,证实D站采用提供在线播放、下载等行为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侵权作品,以及行为的具体时间、方式等。第三组证据为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网络信息推广服务合同》、《广告发布合同》,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文书等,证实被告人温博特等人经营D站期间的营利情况以及受行政处罚、民事诉讼情况。第四组证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证实本案4名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及供述情况。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本案系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部数、集数)、对被告人温博特的量刑等展开辩论。

公诉人认为,其一,根据1999年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实施单位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被告人温博特4人在经营涉案网站的过程中主要以传播侵权作品获取利益,并且成立公司、经营网站的目的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二,根据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关于就网上影视复制品数量计算等问题征求意见的函》,“包含1部及以上电影,或1集及以上电视剧的1个视频文件视为1份”。同时,日本动画的每集视频文件有独立性区分,观众无论从哪一集都能看懂本集所表达的作品内容。无论是长篇动画还是短篇动画新番,每集从事实上和法理上都可以构成一个单独作品。因此,本案被侵权作品的数量以集作为单位。

其三,被告人温博特的行为性质恶劣,在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后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被告人温博特没有对被害单位作出任何退赔行为、取得谅解,因此对被告人温博特不宜适用缓刑。

徐汇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温博特在本案中系主犯,其余三人系从犯;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温博特未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不适用缓刑。

最后,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温博特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禁止被告人温博特至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互联网视频网站职业。

被告人郑东杰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林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黄婷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禁止被告人郑东杰、林星、黄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互联网视频网站职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本案赃证物品予以没收。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李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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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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