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落户口怎么办理(长春100项落户办证业务实现)

长春市落户口怎么办理(长春100项落户办证业务实现)(1)

近日,长春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全面推进落户办证服务“只跑一次”改革的专项行动主题,目前,包括婚姻状况变更、文化程度变更、亲属关系证明等100项落户办证业务(84项户口业务,11项身份证业务、5项居住证业务)均已经实现“只跑一次”,在办事项100%实现只跑一次。

所有审批事项实现一窗受理

目前,长春市公安局将全市15个户政办事大厅设为政务大厅分厅,全部业务办理过程接受长春市政务中心统一监管。

各户政大厅和户籍派出所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公安机关户籍、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业务规范》办理各项业务,做到执行政策标准统一,解答咨询统一,审批材料统一。要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及时更新警务公开信息,内容详尽,公开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办理规定、流程、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公开市局和各县(市、区)分局户政管理部门的咨询、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制作可以实现“只跑一次”办结的业务清单,公开向社会发布。完成市政府《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中“一次跑动”审批服务要求。

所有审批事项实现一窗受理,群众办事只排一次队。

实行节假日、休息日服务制度

全面检查业务流程,进一步完善业务指南和网络功能,统一对外服务渠道的相关内容,方便查询和咨询。开展窗口服务纪律再教育,坚决杜绝“冷、硬、横、推、推”和“吃、拿、卡、要”等违纪现象,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着装和言行,遵守工作时间,强化服务意识和规范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建立健全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接待群众咨询、办理有关事项的首位民警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自己工作职责以外的事项,应及时移交至相关承办人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告知、耐心解释并给予协调和帮助。办理户籍、身份证、居住证业务手续齐全的一次性办理;对符合政策但手续不齐的一次性告知,提供统一制式的《户籍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单》,使群众清楚了解需要补充的手续和材料,避免跑第二次。

实行预约办理制度。运用互联网 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户籍窗口咨询预约,明确办理时间、地点及所需提交材料,方便申请人预约时间到窗口申办户籍业务。

实行节假日、休息日服务制度。全市户政大厅保证节假日、休息日能够正常办理各项户籍业务;派出所户籍窗口保证节假日、休息日至少一天接待群众,其他时间预约服务。

建立健全延时工作制。户籍窗口视办事群众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时间,采取午休办公和延时下班等工作方式,保证群众业务能够当天办结,只跑一次。

全面推开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

实现证照快递送达。对无法当场办理的户籍审批业务事项,可以通过吉林公安互联网 公安服务平台全流程办理,身份证和居住证办理实现快递送达。

进一步简化证明材料。对于人口信息系统中能体现同户内的父母子女、夫妻关系的,不再提供关系证明,原不在同户内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无法从现有证照上来体现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证明。

全面推开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服务。全市派出所户籍窗口均推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服务,并进一步简化异地办证所需材料。办理临时身份证现场受理、现场制作、现场发放。

实行特事特办、上门服务制度。开辟“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绿色通道,对于出国、考试、招生等急用身份证的群众开辟绿色通道;对于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的采取上门办理户籍、身份证服务。

及时做好户籍业务“最多跑一次”政策宣传告知,依托互联网 公安服务平台政策宣传、咨询答复和户政支队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更新户籍、身份证、居住证办理规范、流程,使群众事前政策知晓。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李小丹)

长春市公安局落户办证"只跑一次"事项汇总表
序号设定事项名称类别
1身高变更、更正变更更正
2婚姻状况变更(婚姻状况由未婚改为已婚的)变更更正
3文化程度变更、更正变更更正
4血型变更、更正变更更正
5服务处所变更、更正变更更正
6户口登记本市(县)其他住址项目变更、更正变更更正
7兵役状况变更(更正为退伍)变更更正
8姓名变更、更正(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变更更正
9性别变更、更正变更更正
10兵役状况变更(兵役状况变更、更正为现役的)变更更正
11出生日期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变更更正
12姓名变更(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变更更正
13户口登记宗教信仰项目变更、更正变更更正
14公民民族成分与实际不符的民族变更、更正变更更正
15姓名变更(未满十六周岁,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名)变更更正
16户口簿遗失补发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17亲属关系证明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18户口登记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19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20捡拾弃婴儿童证明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21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22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23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24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25注销户口证明出具证明和打印户口本
26出生婚生婴儿落户(父母在同一户口簿的)出生
27出生婚生婴儿落户(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随父或随母落户的)出生
28出生非婚生婴儿落户(随母亲落户的)出生
29出生婚生婴儿落户(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
30出生非婚生婴儿落户(随父亲落户)出生
31出生收养子女申报户口出生
32出生出国(出境)人员子女申报户口(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出生
33出生集体户口人员子女申报户口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应落到非集体户口一方出生
34出生出国(出境)人员子女申报户口(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出生
35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恢复、补录
3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恢复、补录
37转业军人或退伍义务兵恢复户口登记恢复、补录
38其他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恢复、补录
39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补录户口登记恢复、补录
40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恢复、补录
41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补录户口登记恢复、补录
42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登记恢复、补录
4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非私自收养已办理收养登记的)恢复、补录
44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恢复、补录
45我省居民与外国人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恢复、补录
46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私自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恢复、补录
47非出境定居人员回国恢复户口登记恢复、补录
48我省居民与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恢复、补录
49居住证申领(按照购买(租赁)房屋条件申请居住证)居住证
50居住证签注居住证
51居住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
52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身份证
53居住证申领(按照在当地连续就读条件申请居住证)居住证
54丢失异地补领居民身份证身份证
55损坏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身份证
56居住证申领(按照在当地有合法稳定职业条件申请居住证)居住证
57省外迁出登记迁出
58已被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出登记(被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移户口)迁出
59未落实工作单位高校毕业生迁出登记迁出
60已被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出登记(被大专院校录取毕业生迁移户口)迁出
61夫妻投靠落户迁入
62购买商品房落户迁入
6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迁入
64立户登记迁入
65租房落户迁入
66分户登记迁入
67单位集体户口登记迁入
68省内城镇之间或农村迁入城镇人口落户迁入
69办理并户(户口不在同一户内,但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申请办理并户)迁入
70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批准户口登记迁入
71未落实就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迁入
72社区集体户口登记(因房屋拆迁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迁入
73往届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迁入
74引进人才户口迁入迁入
75个体工商户户口迁入迁入
76已落实就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迁入
77投亲落户(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迁入
78社区集体户口登记(因婚姻变化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迁入
79办理并户(户口不在同一户内,但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与父母申请办理并户)迁入
80随军家属户口迁入迁入
81社区集体户口登记(因家族矛盾等原因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迁入
82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迁入
83录(聘)用公务员迁入迁入
84失踪公民注销户口登记迁入
85港、澳、台胞恢复户口登记迁入
86转业军人或退伍义务兵异地安置的迁入
87因房屋出售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社区集体户口登记(因房屋出售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迁入
88社区集体户口登记(因人民法院判决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迁入
89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身份证
90居民身份信息证明身份证
91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身份证
92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身份证
93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身份证
94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身份证
95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身份证
96有效期满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身份证
97死亡注销户口登记注销
98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注销
99应征入伍或正在服现役公民注销户口登记注销
100重复户口、虚假户口注销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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