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两女孩失踪案(成都女生疑被性侵引产后坠亡)

四川成都市双流区14岁初中女生小婷(化名)疑似遭遇性侵后坠楼身亡,7月16日,小婷的舅舅何先生得知犯罪嫌疑人邱某取保候审阶段居然前往西藏等地旅游,愤慨地表示,“完全不知道,在孩子出事(6月28日)前,我甚至都不知道他(邱某)已经取保候审。”

>>>不能接受女孩家属不知取保候审嫌疑人去旅游

何先生表示,姐姐得知女儿小婷怀孕17周后,在今年2月3日即向成都双流警方报了性侵案,警方2月4日也立案调查;2月6日,小婷做了引产手术;3月17日,家属配合警方调查作了笔录。5月8日,警方DNA检验鉴定证实,邱某是引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但一直到目前,案件再没有进展。

成都两女孩失踪案(成都女生疑被性侵引产后坠亡)(1)

今年2月6日,小婷在成都双流区妇幼保健院做引产手术

在警方对小婷被强奸案立案一个多月后的3月10日,四川泸州47岁邱某的账号还发布了定位为西藏拉萨的视频,疑似组团前往西藏等地旅游,有媒体甚至还公布了邱某抖音账号发布的其乘坐高铁商务座的照片。

连日来,华商报记者多次联系何女士报案的当地派出所,警方均以案情涉及未成年人婉拒了记者的采访。华商报记者致电一位具体负责案件调查的警官,但其始终未接听记者电话。

“孩子还在殡仪馆,现在人都死了,犯罪嫌疑人却取保候审……”何先生对此表示不能接受,因为从报案立案已经过去5个多月了,一个40多岁的男人带一个13岁的女孩去酒店开房,并且女儿还怀孕堕胎,他认为这么明显的案件,不知道警方还需要什么证据。

>>>调查难度网监恢复聊天记录 尚未获得关键证据

女儿没了,嫌疑人却取保候审,母亲何女士经历双重打击,她向警方表示,咋能不情绪激动。家属认为,小婷已经死亡,但家属有知情权,他们希望从办案警方处了解相关案情,但无论是生母何女士,还是小婷的生父、养父,对无法从警方处获取案情信息,警方表示,已经三次对嫌疑人进行了讯问笔录,但只有办案机关和律师才可以查阅。

7月16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警方目前收集证据有很大难度,以前类似案件哪怕是女方自愿,只要证明发生性关系,都可以强奸罪处理,但现在必须是对方主观上明知女方未满14周岁,才构成强奸罪,警方需要收集主观证据证明这一点。

警方面临的难题就是网监恢复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尚未获得核心的关键的涉及年龄方面的证据,嫌疑人邱某只承认双方发生性关系,但邱某说他不知道小婷不满14周岁。目前,网监仍在做数据恢复,想通过两人QQ或者微信聊天等电子证据来进行取证。

成都两女孩失踪案(成都女生疑被性侵引产后坠亡)(2)

14岁小婷轻生后恐怕也没想到家人为她讨公道会面临如此周折

>>>办案搜证收集证据需要时间 证据不足可撤案

警方表示,就是要证明嫌疑人主观上知道女孩不满14周岁还发生性关系,只要有这个证据,警方随时都可以报请逮捕,但现在嫌疑人拒不承认,自称不知道女孩未满14周岁。目前,小婷和嫌疑人邱某的手机都被警方暂扣,如果证据达不到的话警方可以撤案。

警方表示,公安机关始终依法办案,办案需要时间,搜集证据也需要时间,按照现在的证据,公安机关还不足以对嫌疑人采取第二个阶段的措施。警方解释,之所以要为嫌疑人办取保候审,是为了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去搜集证据。

成都双流警方表示,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性措施,警方目前已经对嫌疑人邱某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是在羁押,并不是警方不管案件调查,现在案件处在侦查阶段,具体案情不便透露。

7月1日,成都双流区检察院接受媒体采访表示,警方立案5个月后,邱某一案正在审查逮捕阶段。

对此,何先生却不能理解,他认为警方不够重视,是他们去向四川省公安厅信访部门投诉,媒体关注后,警方才足够重视,“我姐姐这两天一直都在配合警方的调查。”

6月30日,家属去找报案的派出所,没有得到案件办理进展的情况下,才去省公安厅投诉,“接访的工作人员说会尽快转给成都市公安局,会及时反馈给家属。”

>>>微信质问女孩母亲:老色鬼干的什么事别装傻

成都两女孩失踪案(成都女生疑被性侵引产后坠亡)(3)

今年1月13日,何女士在微信沟通中曾质问邱某骗未成年人

19天前的6月28日晚,小婷在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某小区11的家中从坠窗身亡。何女士表示,女儿生前曾遭遇四川一企业老板邱某的伤害,邱某通过利诱小婷向自己发送不雅照,再利用不雅照胁迫小婷同发生关系,导致女儿怀孕。

华商报记获得的何女士在今年1月13日和邱某的微信沟通记录显示,邱某先是询问对方的身份,针对何女士“你对未成年(人)做了什么你清楚”的问话,邱某表示:“好久”

何女士表示:“我是谁不重要,你干的什么事你清楚,什么情况你别装傻,我不管你是谁,你这个老色鬼,你对未成年(人)做了什么你清楚,这么大个人了去骗一些未成年(人)。好久我有证据,这个自然有人会来找你。”

何女士姐弟俩认为,小婷遭遇性侵堕胎后因为抑郁症自杀,2018年8月,邱某领小婷去酒店开房有监控,当时小婷13岁,今年2月3日就报了案,而且5月做了DNA鉴定,明明是有证据,为什么还能给嫌疑人取保候审?整个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也不知道,他们认为负责案件调查的辖区派出所不作为,他们坚持想为小婷讨一个公道。

>>>律师说法嫌疑人取保候审 离开居住地须获批准

“警方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邱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他必须随传随到,如果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7月16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接受华商报记者的采访。

赵良善介绍,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符合上述情形,均可采取取保候审。

“只要犯罪嫌疑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幼女当时未满14周岁的,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即使是自愿的,也构成强奸罪。”赵良善介绍,根据《刑法》第236规定条,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赵良善认为,本案中,可对犯罪嫌疑人邱某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可对邱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因此,如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邱某不得离开居住地,只有经公安机关批准,他才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赵良善指出,如果邱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针对警方办取保候审是为延长时间寻找关键证据的说法,赵良善表示:《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前刑拘的期限最长为37天,《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赵良善表示:“或许公安机关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时间已超过37天,未予以逮捕,又不便再继续拘留,只有采取取保候审。”

华商报记者 燕然 编辑 董琳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热线电话029-88880000)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华商报】创作,在今日头条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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