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议叙制度(浅议清代之理藩院并初探其对俄事务之处理)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ethnic groups,实际上应该翻译成“族群”,中国古代没有西方意义上的nation即民族概念,这里为行文方便,故沿用之)的国家。历代封建王朝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大都设有兼职官员或者机构处理边疆地区的民族事务,诸如秦朝的“典客”和“典属国”,汉代的“大鸿胪”和“客曹尚书”,隋唐则有“鸿胪寺卿”及礼部所属之“主客司”,到元朝更有“宣政院”,而清代为管理西北地区复杂的边疆民族事务,则设立了专门机构理藩院。

理藩院的历史沿革

清于崇德元年(1636年)设立蒙古衙门,此为理藩院之前身,主要管理蒙古事务。崇德三年(1638年)六月,又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崇德和顺治年间(1636年—1661年)是理藩院组织机构的创设阶段,这一时期理藩院组织机构的变化与当时清朝整个政权机构的变动相一致,同样经历着一个从关外到关内的历史转变过程。如清在崇德三年(1638年)、顺治元年、五年、十六年对理藩院的调整。

康乾时期(1661年—1795年)是理藩院组织机构渐趋完善的时期。康熙皇帝即位以后,认为“太宗皇帝时,蒙古各部落尽来归附,设立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今作礼部所属,于旧制未合。嗣后不必兼礼部衔,仍称理藩院尚书、侍郎,其印文亦著改正铸给”,理藩院开始完全从礼部独立出来,1662年又设立理藩院四司:录勋司、宾客司、柔远司、理刑司。康熙四十年(1701年),理藩院柔远司又划分为二:柔远前司和后司。理藩院组织机构在乾隆年间趋于完善。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改录勋司为典属司,宾客司为五会司,柔远后司为旗籍司,柔远前司仍为柔远司。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清廷平回部乱后,乾隆皇帝认为:“理藩院专理蒙古事务,尚可兼办回部。著将理藩院五司中派同一司,专办回部事务。”于是就将理藩院之旗籍、柔远司并为一司,增设徕远司,专管回部事务。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又将上一年合并的旗籍、柔远二司再次分置。至此,理藩院下属之六司最后完备。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又改典属司为旗籍司,旧旗籍司为典属司。

嘉庆(1796年—1820年)直至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此段时间乃是理藩院沿革史之第三阶段。嘉庆年间,对理藩院人员屡有裁撤。道光时,又增设笔帖式若干。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预备立宪,开始“厘定官制”之改革,理藩院更名理藩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奏定理藩部官制,又新设调查、编纂两局,并附人领办处。宣统三年(1911年),理藩部尚书改名大臣,侍郎改名副大臣。1912年辛亥革命起清帝退位后,理藩部组织改组为蒙藏委员会。

此为有清一代理藩院历史之大略沿革。

清代议叙制度(浅议清代之理藩院并初探其对俄事务之处理)(1)

理藩院之职掌

理藩院的职掌随其机构的不断完善有一个逐渐扩大的过程,最初只管理漠南蒙古诸部事务,并负责处理对俄事务。康熙年间职掌范围扩及到喀尔喀蒙古和新疆北部以及西藏地区,乾隆朝中叶以后开始管理新疆回部等地区。

理藩院的职掌大体可以分为六个方面:

1.掌蒙古、回部及诸番部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年班、进贡、随围、宴赏、给俸等事,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定期更换。

2.办理满、蒙联姻事务。凡遇皇帝下嫁公主、指配额附之事,由宗人府会同理藩院办理。

3.管理喇嘛事务,保护黄教。

4.管理蒙古各旗会盟、划界、驿道及商业贸易事。

5.修订惩治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诸如修订《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等。理藩院驻各处司员,参加对该地区的民族案件的判决。凡判遣罪以上者,均要报理藩院,会同刑部或者三法司审定执行。

6.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康熙年间,中俄商定在恰克图贸易,由理藩院派员管理。乾隆年间,廓尔喀要求进贡,亦由理藩院负责接待安排,这样,理藩院开始管理从西、北方面陆路来的国家事务,这也是理藩院分管外事活动的开始。咸丰年间,成立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理藩院不再管理之前所掌的外交事务。

理藩院之处理对俄事务初探

清代前期,理藩院负责部分外交事务,主要是兼管位于西、北两个陆地方向的与清朝相邻国家的外交事务,例如巴达克山、安集延、霍罕、玛尔嘎朗等等。其中,理藩院处理和俄国的关系,在其外交事务中占据重要的内容。概括地说,理藩院管理对俄事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协调两国的外交关系,负责两国的贸易往来,管理在北京的俄国人员。以下分别叙述:

协调两国的外交关系:顺治十三年(1656年),俄国派遣巴依科夫使团到达北京。这乃是俄国使节首次到达清朝首都。清政府派理藩院官员负责接待。由于当时中俄在礼节问题上无法协调并且俄国没有停止对中国黑龙江地区的侵扰,故而和谈没有成效。但这一事件本身标志着清朝与俄国外交往来的开始。康熙十五年(1676年),俄国政府派遣尼果赖使团出使北京。尽管尼果赖拒绝清政府提出的停止领土侵略的要求,清政府还是给他以礼遇。在尼果赖返回俄国后五六年间,俄国对中国东北黑龙江流域的侵略有增无减,而其侵略之范围开始由黑龙江上游扩展到中下游地区和额尔古纳河东岸。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康熙皇帝令理藩院具文俄国,要求予以解释。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理藩院又致俄国莫斯科使臣书,再次表示希望划定边界,使边民和睦相处,安居乐业。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俄国又派出伊台斯为首的使团,前来中国。使团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均由理藩院安排。理藩院官员多次接见伊台斯,并就划分蒙古地区北部边境中俄国界问题、俄国来华使团人数问题阐述了清朝政府的立场。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决定派出使团看望当时居住在俄国伏尔加河流域的蒙古土尔扈特部,为此,理藩院写信给俄国西伯利亚总督嘎嘎林,要求俄国允许使团过境。雍正元年(1722年),理藩院致书给俄国办理逃民事务的使臣劳伦特·朗克,就两国之间的逃民问题进行协商。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朝厄鲁特蒙古准噶尔部阿睦尔撒那逃往俄国,俄国政府包庇之,为此,理藩院多次向俄国的萨那特衙门提出交涉,终于使问题得到了比较妥善的解决。清朝以理藩院办理对俄外交事务,在中俄《恰克图条约》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一直要到咸丰八年(1858年)五月中俄签订《天津条约》,才规定今后两国之间的信函不再通过理藩院和俄国枢密院,而是通过中国军机大臣和俄国外交大臣。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立之后,理藩院才真正结束管理对俄交涉。

清代议叙制度(浅议清代之理藩院并初探其对俄事务之处理)(2)

负责两国的贸易往来:在清朝前期,理藩院还负责中俄双方的贸易往来。早在17世纪的前中期,俄国托博尔斯克通过中亚布哈拉商人的中介,就已经与中国进行间接的贸易活动。到了17世纪中后期,俄国的商人更是经过清朝西北边境地区直接来北京进行贸易。就俄国的国内情况来看,在17世纪,全俄市场已经形成,商品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之下,就迫切地要求扩大与外国的商品贸易交往活动,而与清朝进行通商,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选择。清朝前期和沙俄贸易主要在三个地方进行:京师互市、黑龙江互市、恰克图互市。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清朝与俄国约定,俄国商人准许三年来北京贸易一次,人数不超过200人,路上自备运输工具和粮草,所带货物不纳税,有违规之物不准交易。俄国商人到达北京以后安置在俄罗斯馆居住,不支廪给,限八十日启程回国。这是俄国与清朝北京互市的开始。俄国商人在北京互市期间,留在张家口外牧放的马匹、牛羊除俄国人自己看管外,清朝理藩院还要派遣司官一人前去照料。雍正九年(1731年)、雍正十年(1732年)多次奏准定例。到了乾隆二年(1737年),监督俄罗斯馆御史赫庆上奏:“俄罗斯互市,止宜在于边境,其住居京城者,请禁贸易。”乾隆皇帝认可这一奏议,于是俄国与清朝的北京互市遂停止。在这几十年的互市中,俄国商人获利丰厚,而清朝方面,并没有多少收益,故而停止互市的原因,除了国家安全的考虑外,应该也有经济收益不均等的缘故。清朝与俄国的黑龙江互市规模比较小,多是“各以土产交易,无远省之商,无难得之货”。所以理藩院并不专派司官,而只是委派当地官员巡视,并于每年一七月内将情况报给理藩院即可。两国在恰克图的互市开始于雍正五年(1727年),最初由喀尔喀蒙古的土谢图汗负责该部人民与俄国之间的边界贸易,地点在库伦(今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理藩院认为库伦是蒙古活佛居住的地方,“民人丛集,难以稽查”,于是作出严格的规定。雍正五年(1727年)清朝与俄国议定边界之后,库伦互市就移到了恰克图,清朝在此设监视官一人,从理藩院司官当中拣选,二年一次更代。

管理在北京的俄国人员: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之前,俄国在北京的人员将近百人,都是在雅克萨战争前后被清军俘虏、招降或者主动投降的,清朝将其安置于镶黄旗满洲第四参领第十七佐领,居住在东直门内胡家圈胡同。后来,这些俄国人又将康熙赏赐的一座庙宇改为东正教教堂。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这个教堂被俄国托博尔斯克区主教伊格命名为“圣尼古拉”教堂,后被称为俄罗斯北馆。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俄国的东正教“北京传教士团”到达北京,就住于此处。雍正六年(1728年),中俄签订《恰克图条约》,其中规定俄国每届可以派遣教士四人来北京传教,由清朝理藩院提供食宿。后俄国传教士来北京住南馆(位于北京东交民巷),理藩院负担部分生活费用。此外,理藩院还要管理俄国派遣来北京学习的学生。

这里我考虑了一下为何清朝让理藩院分理对俄外交事务,认为有以下一些原因:

清朝前期以礼部掌管外交事务,这一做法沿袭了明朝的制度,而同时也让理藩院处理一部分对外事务(对俄国事务),一般而言,礼部负责东南两方的国家,而理藩院负责西北两方,这样做实际上是考虑到俄罗斯是西北方向惟一一个与清朝蒙古各藩部相邻的国家,而且俄罗斯与蒙古人存在着相当多的联系,因而,清廷在具体的部门分工上就将对俄事务处理交给了理藩院。

清廷将对俄事务与对蒙古事务一并考虑,有着“以蒙古为长城”的打算,同时,因为中俄两国的外交文书通常都要翻译成蒙古文,故而将对俄事务划给理藩院可以提高办事效率。

这也是清朝统治者的某些主观片面认识造成的。“帝俄这个北方的国家,在清政府的错觉中,亦片面地以属国相待,乃一并置于理藩院的管理之下”(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32页)顺治皇帝认为俄国是“未霑教化”之国,雍正皇帝也认为其是“外藩小国”,毫不重视。正是由于清代帝王的这种误解,因此,从开始外交接触的时刻起,清政府就以理藩院处理对俄事务,雍正年间又以条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了。

理藩院兼领对俄国事务也代表了清朝在处理对外问题上的满洲传统。满族在入关之前,对于俄国人并没有太多的认识,大体上将其看作是蒙古人的某种变种,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因此在入关以后,清朝对俄罗斯的关系处理上也承续了这种满洲传统,不分中外,一概管之。而这种意识对于日后的对外关系(包括对俄关系)近代化转型构成了巨大的阻碍。

以上就是我对清朝理藩院之大体沿革以及处理对俄事务的一些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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