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费实施方案是否合理(从下个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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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打好我市污染整治攻坚战,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任务,经第十四届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通过了关于调整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方案。近日,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调整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用水量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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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为居民、非居民两类;居民类由现行1.00元/吨(按用水量计,下同)调整为1.20元/吨;非居民类由现行1.40元/吨调整为2.00元/吨。

此外,根据《广东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等规定,对原“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中心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等暂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对象,按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费类别标准执行。

来源:汕头橄榄台(橄榄小编: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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