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记录是指什么(关于危险驾驶的普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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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记录是指什么(关于危险驾驶的普法知识)

危险驾驶记录是指什么

【今日普法】关于危险驾驶,陆良法院想告诉你的这些事!

近三年案件特点分析

近三年以来,陆良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96件,其中2017年受理33件,2018年受理43件,2019年受理120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19年上升幅度较大。其中,共190件190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其中23件23人被判处监禁刑。上述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危险行为类型集中分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两种,分别占比95.92%、4.08%。

二是犯罪主体年龄段、性别、学历、职业相对集中,多为年龄段在30岁至50岁之间的男性,其中40岁至50岁年龄段、小学及初中学历、无固定职业及务农人员偏多。

三是交通工具类型相对集中,小型普通客车(面包车)、摩托车、轿车数量较多,分别占比34.69%、30.61%、28.57%。

四是发案原因多为被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查获,共121件,占61.73%。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的共75件,占38.27%,当中84%的均为发生事故并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其中,在城区、县城周边被查获的占81.13%。

五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多为150mg/100ml以上的,占52.13%,其中200mg/100ml以上案件数量逐年增多,2017年、2018年、2019年依次为11件、12件、23件。

六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从重处罚的八种情形中,所占比例较高的四种情形依次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占21.4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占15.8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占14.29%;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均为2019年案件),占1.53%。

七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类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7年1件,2018年1件,2019年3件。

法院常见做法及对策

针对近三年危险驾驶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尤其是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等从重处罚情形案件数量比例较高等,陆良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交警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针对一段时期内的案件审理情况或是个案反映出的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等多种形式与检察、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分析讨论解决方案。

二、统一裁判尺度与标准。结合近年来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的梳理情况,以及检察机关、公安交警部门沟通的相关意见,相对统一裁判标准,尤其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以来,相对固定人员审理危险驾驶罪速裁、简易程序案件,力求做到裁判尺度与标准相对统一。

三、加大对严重醉酒驾车(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通知到案时仍饮酒、严重超载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等案件被告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监禁刑的适用。

危险驾驶行为的成因分析

综合对比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成因,绝大多数被告人都抱有“三好心理”:一是技术好,喝点酒或者多拉几个人不影响车技的发挥;二是酒量好,平时总是习惯喝几口,这点酒不算什么,一点问题也没有;三是运气好,以前就没有出过事,现在也不会,也不会被交警查到。而认为自己只是喝了点酒开个车或者骑个摩托车,又没有引发事故造成什么危害后果,觉得这只是点小事情的被告人,也不在少数。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不难看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不在少数,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后果的也不在少数,还有部分案件,则是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案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的后果与成本

危险驾驶罪一旦构成,即使宣告缓刑,其本人也将面临被开除公职和党籍的境地,个人履历也将永久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对个人、家庭、社会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还可能会影响子女。危险驾驶的成本极高,就像下面这份网络上常见的危险驾驶成本账所列:

1.法律成本:危险驾驶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在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将面临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其本人也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征信成本: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律师、医师会被吊销执照,公务员会被开除公职。

3.经济成本:酒后驾车造成事故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造成他人伤亡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国家有关工伤保障。

4.时间成本:危险驾驶,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一旦被查处,也将面临10天拘留至6个月以下拘役。而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5.家庭成本: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将伴随终身,子女很难通过政审,从而限制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校、入党等。

6.社会成本:办理移民签证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否则将被拒签;而曾受到刑事处罚的公民,将失去入伍的机会。

危险驾驶典型案例

案例一:缓刑期间再犯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2019年12月16日中午,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陆良县师古街南大桥路口处时被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89.02mg/100ml。陆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无驾驶资格醉酒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曾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再试实施酒后驾车行为,从重处罚

方某、保某曾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段某曾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后,均分别再次实施酒后驾车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方某、保某、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107.91mg/100ml、155.84mg/100ml、150.74mg/100ml。陆良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保某、段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中,方某、保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段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方某、保某、段某被分别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案例三: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从重处罚

2019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石某酒后无证驾车行至陆良县城同乐大道朝阳街路口时被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86mg/100ml。在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石某于同年12月1日晚再次酒后无证驾车,行至曲陆高速公路K54 100M处时被曲靖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石某此次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72mg/100ml。陆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石某无驾驶资格醉酒机动车,在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并随即将石某交付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寄语

每一位公民都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元,一举一动,小至影响到个人,家庭,大至严重影响到社会生活秩序。每一次驾车出行,肩负着不只是自身安全,还有车上所有乘员的安全,可以说,关系到一个或者数个家庭的安全与幸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能仅仅只是一句口号。希望每一位驾车人员都能牢记自己肩负的使命和责任,知敬畏,敬畏生命,敬畏法律,尊法规,尊重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杜绝危险驾驶,用行动彰显社会公德,共同努力,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通讯员: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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