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相关法律问题)

鉴于公司所持票据的问题,浅谈以下几点,在公司或个人在实务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相关法律问题)(1)

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或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同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实践中风险较小;商业汇票是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其他公司、企业等未付款人的汇票。其中,如果付款人为银行并进行了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大家所称的银承);当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等并由其进行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大家所称的商承)。

包含了远期汇票和即期汇票,如果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即期汇票,见票即付,如果记载了付款日期的为远期汇票,须进行承兑。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中仅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个人本票。企业之间没有,只能银行签发。

支票: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收款人名称和金额可以 经出票人授权补记。

汇票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相关法律问题)(2)

票据的相关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而不能越过他直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追索权是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期后追索,其具有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在此不详说),但是在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被追索人享有再追索权。

实际中一定要注意当拿到汇票时一定要看背书是否连续,以背书的连续证明票据的权利,否则,其他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此抗辩。如果是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生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实际中发现大部分基本上都是当日出票当日就承兑的,当仍应防范风险注意承兑的时间);

另根据相关的规定,为保障付款人提前为汇票的到期支付做好准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将要到期前十天持票人必须向承兑人发出付款提示。若持票人没有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就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汇票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相关法律问题)(3)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提示付款日为出票日期10日)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上述情况只是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民事权利还在,你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仍应注意民法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为3年)

汇票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相关法律问题)(4)

相关法条:《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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