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的纪念章有什么价值(纪念戳与纪念章)

纪念邮戳、纪念戳与纪念章

在当前集邮活动中,纪念邮戳、纪念戳与纪念(图)章是集邮者经常遇到的。作为国家和地方有纪念价值的一些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邮政都会启用纪念邮戳,像中国集邮总公司、北京、上海等一些城市,每次新邮发行还会启用专门纪念邮戳,就集邮组织举行一些较大活动,刻制之类纪念章记似乎已成为惯例。

但不乏有一些集邮者对纪念邮戳、纪念戳与纪念(图)章认识比较模糊。就是我们一些邮展评审员、集邮报刊编辑,包括邮政工作人员,也常分不清这三则的关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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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4枚戳记你能分辩它是什么戳记吗?

这三类戳记,在形制上是无多大区别。如许多纪念(图)章可以仿制“纪念邮戳规定”刻制;也有纪念邮戳是邮政部门批准、启用,但刻制不规范,过于随意也类似于纪念章,甚至没有日期或地名。特别这之间还有纪念戳(含邮政宣传戳)概念。说实在,这三类戳记,无背景辅助资料,收集和研究者都难易分辨和确定。

有一些集邮者为了寻找答案,去查《中国集邮百科全书》等集邮经典著作,目前除 “纪念邮戳”有词条,而没有找到“纪念戳”或“纪念章”的词条,认为集邮界并未给它一个“合适”的身份,认为“纪念戳”就是“纪念邮戳”的别名,或简化叫法;也有一些邮展评审员认为:以销票为依据,销票就是纪念邮戳(或纪念戳),不能销票就是纪念章,就是两种区别,不存在“纪念戳”概念……

应该看到,纪念邮戳、纪念戳与纪念(图)章是当前同时存在戳记。纪念邮戳与纪念戳尽管一字之差,但含义是不同的。目前集邮辞书类没有“纪念戳”“纪念章”词条的收录,与当时邮政使用情况和收录编辑者认识有关,不是我们今天研究的唯一依据。

中国带有文字、图案的戳记清末就出现(参见本人:中国第一枚纪念邮戳),民国时期甚行。当时并没有统一规范的叫法,如“特种戳”“纪念特戳”,也有使用“纪念戳”“纪念邮戳”等。而且由于当时文字表达及没有现在规范的标点符号,许多纪念戳、纪念邮戳叫法,不具有现在“定义”的作用。

如1918年10月10日中国第一枚全国统一启用纪念戳记文字是《徐大总统就任纪念》,当时报刊记载就是“徐大总统就任纪念戳”,当然,也有称“徐大总统就任纪念邮戳”。为什么加“邮”字,主要说明是邮局使用戳记。此外,还有不少戳记因非常设邮局使用,一般还归类“临时邮局”戳,但它的形制完全是一枚“货真价值”的纪念邮戳(这些大家都可以阅读我叙说早期纪念邮戳的文章,有3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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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后中国邮政使用的戳记,初期是沿用中华邮政的规定,戳式保留,仅对文字排列和纪元作过规定。由于沿用中华邮政的做法,凡纪念重大活动的戳记,一般在常设邮局启用称“纪念邮戳”,邮局临时设摊服务称“临时邮局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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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6月14日至7月8日第一届妇幼卫生展览会举行。会场内设临时邮局,启用带“临”的纪念日戳。

民国和新中国初期的“临时邮局”戳的概念,是货真价值,邮政必须现场设摊服务,具有收寄功能。绝不是现在刻制“临戳”,放在集邮公司或拿到活动现场任意加盖。

从邮政史和原地集邮角度,邮政开办有收寄功能临时服务,与随意刻制,没有任何邮政服务“临”戳是两个概念。如对一枚原地封,采用不是邮政临时开办的临时日戳销票,按理论上说法,不是原地集邮可展出的素材,换句通俗语言,也就是不是“原地封”。有关这个概念,也在2018年2月8日起试行,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邮展委员会的《原地集邮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试行)》也有表达。

道理很简单,后者实际是加盖一枚没有刻制图案,简化的纪念邮戳。

2019年,中国邮政一度要求常设邮政网点日戳加“收寄”,本意是规范日戳的使用,但被一些集邮者搞什么某某收寄,进行“讥笑”,被迫叫停,草草收场。

其实邮政日戳加刻使用“职能”一直存在,“营业”“封发”“筒取”……当时这些没有普遍要求,如果出现 “雷锋筒取”,你如何理解,主要这雷锋邮政所业务不多,不需要刻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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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取笑,(杨)根思活过来了,在营业。

当然邮政当初加刻“收寄”没有全面考虑,如“收寄”加括号,或空开半格也许就好一些。但集邮者“取笑”,也属于“无知”。

此外,还有“纪念日戳”的称呼,如1951年9月15日【邮业通字第二六〇】《邮电部关于各一等局以上邮局本年国庆日使用纪念日戳盖销邮票的通知》。

1958年5月5日发行纪46《马克思诞生一四〇周年纪念》邮票,中国集邮总公司启用纪念邮戳,起始也称“纪念日戳”,后来是根据规定划为“集邮专用纪念邮戳”,现在称“新邮发行纪念邮戳”。这些仅是同种戳记的分类,与戳记性质研究无关。

1954年12月8日中国邮政对“国内邮资已付”戳作式样的规定;1955年对“邮资机印志”(现在称邮资机戳)作式样的规定;1956年对“邮政日戳戳面规格”作式样的规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56”式日戳。一直到1960年才开始出台【邮电部(60)邮业字第36号通知】《纪念邮戳刻制使用办法》。

为什么1960年《纪念邮戳刻制使用办法》出台后,我国有相当长一段时期没有类似纪念邮戳的临时邮局戳出现。这主要是“56”式日戳规定中明确指出:五10“临时邮局和流动服务组作为其领导局的内部单位,以下月牙形里面的日戳号码为区别标志,不刻“临时”“流动”等字样。既然不允许刻制“临时邮局”日戳,自然也就不会出现类似纪念邮戳的临时邮局戳。

其实“85”“95”日戳规定,也重申这一点,但这个突破是天子眼皮下北京邮政,也是现在中国邮政启用那么“临”日戳最多的地区。

当然时代在发展,这些“突破”后是好、还是坏,都无法去评论。如那个从来不登雅堂的“连体日戳”,不管从邮政任何法规和规定,都无法解释,但全国“开花”。最近又被引用到什么文化日戳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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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纪念邮戳刻制没有作过详细要求,但有一点规定是直径或单边不得大于50mm,这是迄今为此很少见到戳记,显然作为纪念邮戳,仅纪念部分都大大超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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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枚“文化日戳”不是连体戳的翻版。

最早出现“纪念邮戳”“纪念戳”两词不同概念是1982年【邮政总局(1982 )邮业字210号通知】《关于纪念邮戳和首日封问题》。文中指出:

一、……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地集邮公司需要的集邮专用的纪念邮戳应限于在发行各种新邮票时为加强新邮票的宣传作用而按规定刻制使用。遇到其他情况如纪念当地邮票公司的成立,邮票展览的举行等,有需要时,可以参照纪念邮戳的规格刻制一定的纪念戳使用

此项纪念戳可以用来盖销集邮品上所贴的邮票,但加盖了此项纪念戳的邮票只供集邮者收藏,不能作为纳付邮资之用,也就是说信封上所贴邮票用此项纪念戳盖销的,即使在纪念的当日(即纪念戳上表明日期的那一天)交邮实寄,也不能视同用纪念邮戳盖销邮票那样承认其纳付邮资。

至于各地集邮组织因适应集邮的需要刻制一些纪念戳,戳记上应刻明这些组织的名称其具体式样和使用范围可不加干涉,但是信封上所贴邮票用这些组织的纪念戳盖销的,该信封就只能作集邮品收藏,不论是否在纪念的当日,都不能把它交邮实寄,(另加封套另贴邮票把这种信封作为其内件交寄的不在此例)如要交邮实寄,应在原信封上按信函资例另贴邮票,收寄局盖销另贴的邮票后照发。各地邮局对这些组织刻制的纪念戳,不得同意其在纪念的当天盖在信封所贴邮票上交邮实寄时作为纳付邮资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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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集邮组织刻制戳记

1995年10月6日邮电部颁发《关于集邮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将“纪念邮戳”与“纪念戳”概念更明确。

第二十三条 纪念邮戳用来盖销收寄的邮件上所贴用的邮票时(包括首日封),只限在纪念日的当日(就是纪念邮戳上表明日期的那一天)当地使用。用来盖销集邮品上所贴的邮票时,从纪念邮戳上表明的日期起算,一个月为限,但不允许用来盖销相关纪念邮戳纪念日以后发行的邮票、邮资明信片和邮资信封。

第二十四条 纪念有较大意义活动的纪念戳,参照纪念邮戳的规格刻制。纪念戳可以用来盖销集邮品上所贴的邮票,但加盖了此项纪念戳的邮票只供集邮者收藏,不能作为纳付邮资之用。

从上文“各地集邮组织因适应集邮的需要刻制一些纪念戳。”实际就提出第三类戳记的概念。但下文没有这一条,实际已经说明“适应集邮的需要刻制一些纪念戳。”已经不是邮政刻制“纪念戳”的概念。

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纪念邮戳、纪念戳都是邮政启用戳记。当然民间、个人也可以刻制“纪念戳”。

“戳”作为名词是图章,印记;作为动词是用锐器的尖端刺击。事实上长期邮政使用,现在俗定是邮政各类章记专用名词。我们一般不会将到单位盖公章称为盖戳,也不会叫你盖个“私印”,叫盖个戳。后来集邮者为了区别不是邮政启用章记,一律称为“章”。由于称“章”仅是集邮者在区别,现在各地纪念馆、或重大活动,由这些单位刻制留念章记,他们也称“纪念戳”,不能说是错误,毕竟这个“戳”字邮政没有申请过专利权。

因此,纪念邮戳、纪念戳纪念章(非邮政刻制的纪念戳)是当前同时存在。

我们现在《中国集邮百科全书》《集邮词典》类,绝大部分都是上世纪90年代出版,再加上截稿等提前等原因,它们不可能去收入今天我说的此类概念。

“纪念邮戳”与“纪念戳”不同概念,实际40年前就存在,但这个概念现在是否还存在?“规定”是否有效?我又查阅目前最新的邮政资料。

2017年6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Q/YB 0056.2-2017《邮政营业系列标准__第2部分:操作规范》,是当前邮政处理各项业务的现行标准。在第22-23页,18.2 集邮戳记加盖 中也有这样叙说:

18.2 集邮戳记加盖

18.2.1 邮政营业局所可根据集邮爱好者的要求,为集邮爱好者加盖纪念邮戳和纪念戳。

18.2.2 纪念戳可以用来盖销集邮品上所贴的邮票,加盖了纪念戳的邮票只供集邮者收藏,不能作为纳付邮资之用。

18.2.3 纪念邮戳具有邮资盖销功能,只限盖销现行有效的各种邮票和邮资明信片、邮资信封上的邮票图案。已停售或停用的邮票、邮资明信片和邮资信封,都不应加盖纪念邮戳。

18.2.4 纪念邮戳用来盖销收寄邮件上所贴用的邮票时(包括首日封),只限在纪念日的当日(即纪念邮戳上表明日期的那一天)当地使用;用来盖销集邮品上所贴的邮票时,从纪念邮邮戳上表明的日期起算, 一个月为限,不可用来盖销相关纪念邮戳纪念日以后发行的邮票、邮资明信片和邮资信封。

从这个文件可以看到“纪念邮戳”与“纪念戳”这个概念现在还存在,而且含义上与以前没有根本区别。

尽管目前我们集邮书籍没有收录“纪念戳”这一词汇,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YZ/T0005.3-2002)《邮政业务词汇 第8部分:邮资票品发行与集邮》(2002-08-26发布,2002-11-01实施)中有收录:

纪念邮戳(commemorative postmark)邮政集邮部门为邮资票品发行日专门刻制,具有盖销邮资凭证功能的戳记。

纪念戳(commemorative mark)邮政集邮部门为纪念某一活动或某一事件刻制的,不具盖销邮资凭证功能的戳记。

当然,有关“纪念邮戳”和“纪念戳”一系列规定,在其它邮政文件中都可以找到,这里不一一举例。

从上得出:

1.“纪念邮戳”与“纪念戳”是目前同时存在邮政两种戳记,也是两种不同概念的戳记。非邮政启用此类戳记,我们集邮者为了区分,可以称“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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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前几年发行的《新邮预报》,最后都有一句:”中国集邮总公司同时发行首日封,启用纪念戳一枚。”

中国集邮总公司销票带“中国”字样的戳记,性质是新邮发行纪念邮戳。这里成了“纪念戳”概念。

《新邮预报》标明是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名义发行,我真搞不懂,中国邮政搞了那么多标准、发了那么多文件,这些规定派什么用?“规范”了谁?因此我说,中国邮政一系列制度,只有制定者知道,无非应付上级检查、应付企业需要“认证”,其实他们从业人员,根本不去学习,了解这些知识。

特别最近我发现,中国邮政同一时期制定标准与规范和下达文件说法完全两样,这些请大家关注,慢慢披露。

2.集邮报刊经常不能区别纪念邮戳与纪念戳,与编辑理论知识有关,更多与作者提供资料有关。作为编辑应该主动联系鉴别,不能将纪念邮戳与纪念戳混为一谈,否则就会产生概念的错误。

按照国家邮政规定和程序,刻制纪念邮戳不是那么随意,一些“穷乡僻壤”都会启用纪念戳记不断。当然,现在策划这些戳记也就是集邮者和一些协会行为,除上面安排或某种活动需要,邮政也不会想到主动去搞这些戳记。但既然这些集邮者热衷于搞这些戳记,至少要懂点启用纪念邮戳的知识,不要辛辛苦苦搞了戳记,被人指责不姓“邮”,甚至“造假”。

但这些协会和个人,也有值得欣赏的地方,做了“实事”,说了“实话”,至少让大家了解了这些戳记的来龙去脉。

3.纪念邮戳与纪念戳都可以销票,但区别在于纪念邮戳(在规定时间内)销票可以实寄,纪念戳销票后不可以实寄。但不管这些戳记如何,它是姓“邮”,是邮政信息。

现在邮集评审员常常以是否销票作为依据,是存在局限和偏差性。当然这些评审员也有苦衷和无奈,主要也是无法去鉴别这些戳记。这里我们只能对组集者引导、教育,去学习鉴别的知识,收集者也要收集一些旁证资料。但将这些作为一条标准、一个教条去衡量,在集邮者中形成一种不正确的概念,也是可悲的。

总之,这里是作为一个集邮知识让大家了解,说说笑笑。有不当之处也可以商讨。至于本来就玩玩,没有特别的追求,喜欢收集各类戳记,盖了装进“篮子”即可,也就没有必要化功夫去研究这些“咬文嚼字”戳记问题,更没有必要去纠结是否姓“邮”的问题。毕竟集邮是玩玩,只要开心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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