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与不正之风做斗争(以不正当薅羊毛)

来源:杭州日报本报评论员 王俊勇,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我们要与不正之风做斗争?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我们要与不正之风做斗争(以不正当薅羊毛)

我们要与不正之风做斗争

来源:杭州日报

本报评论员 王俊勇

近日,一则故意“薅羊毛”的微博引发了网友热议。一名认证为某乐团主唱的网友称,当年他在上海戏剧学院读书期间,看到图书馆有自己喜欢的好书,就故意借来不还,然后假称图书遗失,按图书馆规定进行赔偿。由于这些古书的定价很低,赔偿价格不超过10元,这样就达到了少花钱占有好书的目的。

对此,上海戏剧学院回应,当事人王某曾是该校导演系学生,2000年入学,2002年因受处分退学。

校方的回应比较简洁,且未说明王某当年因何事受处分。不过从王某如今得意洋洋地炫耀“薅羊毛”的举动来看,他的道德观确实有问题,当年受处分应该不冤。

不能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这是小孩子都懂的道理。王某占有的图书包括《全唐诗》《李白全集》《樊川全集》等唐代诗文集,而且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出版的竖排繁体字版本。如果不知道这些书的来历,大家恐怕还以为王某是个热爱诗歌艺术与古代文学的有为青年。只可惜,王某看了这么多唐诗(姑且认为这些书他都完整阅读过),没学到李白的正直高洁,没学到杜牧的忧民情怀,反倒以“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自居,并且以此为荣。书都读到爪哇国去了。

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就在网友批评王某的做法不对之后,王某竟然又发了一篇长微博,从契约的角度,为他不正当占有图书的行为辩护。王某表示,学校图书馆规定,遗失或损坏图书,按图书价格的三倍赔偿,赔偿金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赔偿。按照王某的逻辑,这些书不论是被借阅者遗失还是被他故意占有,对图书馆来说,结果都是一样的,既然他已经按规定赔偿了,那从契约的角度说,他并没有错。

王某的这一辩解看似遵守契约,实则偷换概念。按照图书馆的规定,只有当图书是被借阅者遗失或损坏的时候,才应当按图书定价的三倍进行赔偿。王某是想故意占有图书馆的书籍,甚至可以说存在欺诈行为,并不是无意遗失或损坏。尽管对图书馆来说结果都一样,但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不一样,主观故意乃至欺诈的行为不能适用无心之失的处罚。

比流氓更可怕的是流氓有文化。王某是乐团的主唱,好歹也算是文艺人士。可就是这么一个“文艺人士”,用欺骗手段占有公共财物,而且还振振有词,认为没有违反契约,这是何等的恬不知耻,道德观是何等扭曲。对于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王某,真的就毫无办法了吗?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王某不正当占有了图书馆的图书,还谎称遗失,这是对图书馆进行误导,有欺诈之嫌。在道德谴责之外,上海戏剧学院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追究王某的责任。

近年来,“薅羊毛”这个词语从小品舞台走进了大众生活,“薅羊毛”引发的争议也接二连三。应当说,合理合法地享受优惠与弄虚作假占便宜有本质区别。大家都想少花钱多办事,但前提必须是符合法律和道德。诸多“薅羊毛”的行为,恐怕得放到法律的天平上好好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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