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民法典上债权转让的几个疑难问题

一、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根据《民法典》第546条(原《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只需通知到债务人即可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者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债权转让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民法典上债权转让的几个疑难问题?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债权转让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民法典上债权转让的几个疑难问题

债权转让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民法典上债权转让的几个疑难问题

一、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546条(原《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只需通知到债务人即可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者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至于通知的形式有多种,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发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可以认定债权人已履行通知义务。但公告送达是作为其他送达方式无法有效到达当事人时才不得不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其适用具有严格的标准和具体限制,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参照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第(四)项的标准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债权转让同时也应当通知保证人,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的撤销与撤回是不同的概念。撤销是在通知已经到达债务人并生效之后,债权人又作出取消通知的意思表示。而撤回是在通知未到达债务人未生效前使其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但转让债权的通知可以撤回,根据《民法典》第141条关于意思表示撤回的规定,转让债权的撤回应当在转让债权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前或者与通知同时到达债务人。

债权转让公告并非合同,不产生类似于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当债权转让公告登载的内容与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的约定为准。

二、债权转让通知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权转让通知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时间节点是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但中断的前提是债权转让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不产生中断的效力。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还有一种情形,根据最高法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债款通知单,债务人在上面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三、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547条、548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权、债权解除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等,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四、名义上是转让债权,实际上是转让方让受让方帮忙清收债权,那么受让人不享有实际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

这是典型的虚伪或者虚假表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实际生活中,部分当事人将自己收不回的债权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转让给专门的讨债公司,让讨债公司帮忙收回债权,这种债权转让无效。

五、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的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的,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权利承受人只要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六、双方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或者善意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不得转让有三种情形,分别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当事人不得随意约定不得转让债权,因为该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受让人仍可以取得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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