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的典型情形(跳单如何认定)

跳单的典型情形(跳单如何认定)(1)

“跳单”,俗称为委托人为了逃避中介费,跳过中介服务机构直接订立购房合同的行为。

一. 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中介人、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更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形成人人重承诺、守信用的良好风尚。

跳单的典型情形(跳单如何认定)(2)

二. “跳单”行为构成要件:

(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

(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跳单的典型情形(跳单如何认定)(3)

三. 违约责任

委托人只要满足了以上要件即构成“跳单”行为,无论是否善意、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与否,均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委托方并未利用该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渠道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不构成“跳单”行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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