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的房子拍卖自己的家人可以买不(查封的房子被拍卖)

法院查封了10多年的房子突然被拍卖,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事后获悉,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住建局未履行法院协助执行义务,导致债务人的房子又被其他法院查封、拍卖。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住建局未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被执行法院处罚了10万元,我们的百万损失又该由谁来负责?”10月14日,四川的李先生气愤地说,今年6月,他们将绵阳市游仙区住建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住建局不履行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违法。10月9日,他们拿到了一审裁定书:法院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我们对一审裁定不服,已于10月14日上午依法递交了上诉状。”

查封的房子拍卖自己的家人可以买不(查封的房子被拍卖)(1)

近日,李先生一直在为上诉的事奔波

借出30多万元难收回出借人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李先生是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人,今年66岁,农民。

李先生介绍,2003年前后,他在旺苍县某洗煤场工作时,认识了该洗煤场的负责人熊某。“熊某是干部身份,做事比较有魄力。”2004年至2005期间,熊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李先生借款4次,总金额达31.8万元。“每次借款,熊某都写了借据,双方在借据上明确注明了利率,但未注明借款期限。”

“借给熊某的31.8万元,有一部分是我的,其他都是我向亲戚朋友倒借的。”李先生回忆,在2005年1月一次借款中,熊某向他先行支付了该笔借款的3万元利息。2006年初,他向熊某讨要所有本金及其他借款利息时,熊某表示无力偿还。2006年3月,他将熊某起诉至旺苍县人民法院。

旺苍县法院审理认为,熊某2005年1月先行支付的3万元利息与双方约定的利率不符,法院认定李先生借给熊某的实际金额为28.8万元。2006年4月,旺苍县法院判决:熊某偿还李先生借款本金28.8万元,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李先生利息。

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名下住房被法院查封

“旺苍县法院审理该案的时候,熊某及其家人根本没有出庭,我们也没有上诉,一审判决依法生效。”李先生说,判决生效后,熊某一直未履行判决。

2006年8月,李先生向旺苍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由于熊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年,旺苍县法院查封了熊某妻子名下(与熊某共有)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的一处房产。

“法院查封一次管三年,到期后继封。”李先生说,熊某的房子被查封初期,熊某的岳母一直住在房子里(根据规定,房子被法院查封之后,债务人可以继续居住,但不可以进行交易及过户,也不可以使用该房子办理抵押贷款),由于老人孤身一人,无处安置,法院因此没有拍卖。

2016年10月31日,旺苍县法院执行人员先到绵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房产冻结、查封窗口再次办理案涉房产查封冻结事宜。工作人员告知,按照绵阳市的新规定,查封冻结房产应到房屋所在地的游仙区住建局办理。执行人员随后来到绵阳市游仙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案涉房屋冻结查封事宜,并向工作人员送达了相关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再次查封冻结熊某妻子名下的房产,查封冻结期为3年。旺苍县住建局相关人员接收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

已“查封”的房子被拍卖住建局被罚款10万元

“申请执行期间,旺苍县法院一直告诉我们,熊某的房子仍被查封,没想到2016年10月底,绵阳市游仙区住建局没有履行旺苍县法院的协助执行义务,未对熊某的案涉房产进行查封和冻结,导致2016年11月,游某的案涉房屋被绵阳市游仙区法院查封,并于2018年1月拍卖了76万余元。被拍卖的房产随后转移登记在案外人何某名下。”

发现涉案房产被拍卖后,2019年8月,旺苍县法院向绵阳市游仙区住建局下发通知,责令游仙区住建局15日内追回前述房产,并对游仙区住建局处罚10万元。但截至目前,绵阳市游仙区仍未收回上述房产,也拒不赔偿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损失。

李先生说,听旺苍县法院执行人员讲,绵阳市游仙区住建局收到旺苍县法院的通知后,于2019年10月派人到旺苍县法院协商赔偿事宜,但并未提出明确的赔偿数额。

2020年4月,旺苍县法院再三通知绵阳市游仙区住建局到该院解决赔偿事宜,谈到具体数额时,该局工作人员又以“无授权、不能做主,需要回去汇报”为由拒绝当场答复。

2020年6月,绵阳市游仙区住建局发给旺苍县法院的函件称,赔偿事宜需要向游仙区政府汇报才能答复。2020年7月,旺苍县法院执行人员来到绵阳市游仙区住建局,再次就此事进行协商,但后者拒绝协商。

2021年4月16日,旺苍县法院再次赶至绵阳市游仙区住建局,就赔偿问题进行处理,后者仍以需要向游仙区政府汇报为由,称无法答复。当日,旺苍县法院向绵阳市游仙区监委送达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对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华商报记者获悉,2019年8月,旺苍县法院对绵阳市游仙区住建局下达罚款决定书后,游仙区住建局迟迟未执行。2020年10月20日,旺苍县法院向绵阳市游仙局住建局下发执行裁定书,决定从后者银行账号直接划扣10万元罚款。

执行法院建议起诉住建局申请执行人起诉被驳回

“今年4月20日,旺苍县法院正式告知我们,法院已经穷尽了法律手段,仍不能挽回我们的损失,建议我们向绵阳市游仙区法院起诉游仙区住建局不履行法院协助义务违法并依法索赔。”

在李先生提供的旺苍县法院告知笔录上,华商报记者看到,截至2021年4月20日,熊某应支付李先生本金及利息共计109万余元(未计算迟延履行金)。

2021年6月15日,李先生以绵阳市游仙区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后者起诉至游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游仙区住建未履行法院协助义务的行为违法。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2021年9月13日,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游仙区住建局称,旺苍县法院向住建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为无效。

游仙区住建局辩称,该局在本案中不存在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游仙区住建局对本案协助执行根本不能,其既不是案涉房产产权登记部门,也不是案涉房产原查封单位,其没有协助旺苍县法院执行通知书载明的续封义务。当时,游仙区住建局及时告知了旺苍县法院续封要通过绵阳市住建局执行,其在本案中无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先生起诉游仙区住建局是否超出法定的起诉期限。本案中,被起诉行政行为发生在2016年,李先生陈述其2019年知道游仙区住建局未履行协助查封行为,最迟应于2020年底提起行政诉讼。李先生2021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故起诉应予驳回。

2021年9月24日,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先生的起诉。

查封的房子拍卖自己的家人可以买不(查封的房子被拍卖)(2)

一审法院裁定:因诉讼超过时效,驳回李先生起诉

法院表示案件具体情况不便透露若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定有问题可依法上诉

“我是今年4月20日才收到旺苍县法院的正式通知的,庭审前,我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供了盖有旺苍县法院公章的书面材料,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不采纳这个有力的证据,却说我2019年知道相关情况,因此诉讼超过时效,这简直令人匪夷所思。”李先生说,事实上,庭审期间,被告并未就诉讼时效提出质疑,原、被告也并未就诉讼时效进行质证、辩论,不知绵阳经开区法院是如何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诉讼时效问题”。

李先生称,他已经66岁了,患有多种疾病,妻子也是重病在身,就等着拿到执行款救命。近年来,一家人生活艰难,经济异常拮据,他已连续几年向当地法院申请了司法救助金,“每年/次只有一两千元,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李先生反映是否属实?10月14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先后联系了旺苍县法院、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绵阳市游仙区住建局。

旺苍县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称,案件执行情况涉及秘密,不便透露,具体情况记者可与当事人联系、了解。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相关法官称,案件具体情况不便介绍,如果李先生认为一审裁定有问题,可以依法上诉。

绵阳市游仙区住建局办公室相关人员称,李先生起诉游仙区住建局的事情他听过,但具体情况不了解,“住建局委托有律师,具体案子都由律师负责。”并称,他没有律师联系方式,案件最终是什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华商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实,2018年以来,李先生已连续3年向当地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均获得批准。

李先生说,对于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一审裁定,他和家人都不能接受,已经委托了律师,10月14日上午李先生递交了上诉状。

查封的房子拍卖自己的家人可以买不(查封的房子被拍卖)(3)

李先生希望二审法院公正公平作出判决

“希望绵阳市中院客观公正审理此案,给我们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李先生说,2016年底,熊某因病离世,其名下并无其他财产,其妻又下落不明,绵阳市游仙区的赔偿将成为他们一家人的最后希望。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刘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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