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华一案(梁锦与朱国强朱健豪)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陈玉华一案?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陈玉华一案(梁锦与朱国强朱健豪)

陈玉华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5执1693号

关于梁锦与朱国强、朱健豪、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大自然香精香料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朱国强、朱健豪、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大自然香精香料店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15执169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国强、朱健豪、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大自然香精香料店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以下义务:一、朱国强应履行向梁锦清偿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0元为实际欠款数额为本金,从2016年3月1日起按照每月2%的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义务;二、朱健豪、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大自然香精香料店对上述朱国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0900及本案执行费9609元由你们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经办人:张永钊 电话:020-83007138 送达人:李志明 电话:020-83007138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