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禁燃罚单(萍乡主城区经开区)

安源主城区禁燃禁放公告▲市中心城区禁燃区域示意图,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江西萍乡禁燃罚单?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江西萍乡禁燃罚单(萍乡主城区经开区)

江西萍乡禁燃罚单

安源主城区禁燃禁放公告

▲市中心城区禁燃区域示意图

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中环东路(军议路→萍高路→安源工业园金光大道→320白源段);南至中环南路;西至中环西路;北至中环北路的合围区域,以及优山美域、碧桂园、金御天下三个住宅小区,柳源、白源两个墓区

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烈士陵园及烈士纪念场所;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附近;

5.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6.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市、县(区)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湘东区中心城区禁燃区域图

禁止燃放区域

湘东区主城区继续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东环路—桥南路---博升南路---博升中路---钢城路---道田村道---老黄花桥---320国道(河洲喇叭口)---320国道(与东环路交叉口)区域内为禁燃区域。

除上述区域外,从五里村与安源区接壤处至黄花桥320国道以北约300米也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涉及村组为:湘东镇五里村新塘组、细塘组、樟木桥组、五里组、新庄一组、新庄二组、新庄三组、月形组;樟里村凉伞组、发油区组、黄土及组、沙里组、沙坡组;五四村和乐冲自然村、龙形里自然村、牛嘴冲安置小区;河洲村六组、七组、八组、九组,二十三组、鸭冲自然村);另外,瓷都小区、幸福小区二期、沙里塘公墓确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确需对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调整的,由区政府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其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烈士陵园及烈士纪念场所;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附近;

5.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6.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市、县(区)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莲花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为减少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萍乡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县特定区域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从即日起在特定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县中心城区东至滨河路—南至漫坊桥—西至迎宾广场—北至汤渡桥的区域内为禁燃区域。

确需对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调整的,由县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公布。

三、可燃放区域

县中心城区内设置以下2个区域在上午8:00—12:00及下午14:00—22:00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1.滨河路的治安岗亭前面的区域

2.市民公园附近水文站旁沿河区域

四、公安机关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宾馆、酒店、小区物业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对在本单位责任服务区范围内发生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该进行劝阻。不履行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它物品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0799-7221132

莲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


经开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经开区东至中环东路,南至经开区与安源区城区交界线;西至中环西路;北至中环北路经开区所辖合围区域,以及碧桂园、金御天下两个住宅小区,上柳源、横板两个墓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烈士陵园及烈士纪念场所;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附近;

5、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6、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从2018年10月1日起,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反国家规定,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严重污染我们的环境,而且极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安全隐患。全市禁燃禁放工作开展以来,经开区共查处违规燃放案件17起,治安处罚17人;办理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1起,治安拘留1人。

开发公安将持续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严厉打击查处,确保严管严控工作高压态势。请大家依法遵守禁燃禁放相关规定,不要以身试法。

群众举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线索奖励标准

一、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及时给予举报人50元奖励;

二、举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查处后视情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奖励;

三、举报非法存储烟花爆竹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查处后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奖励;

四、举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查处后视情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奖励;

五、举报非法携带烟花爆竹乘坐交通工具线索,经查证属实,及时给予举报人100-500元奖励;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经开区禁燃办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并登记造册;如未被查实的举报线索,则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或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通知举报人自接到奖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为保障举报人安全,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接受群众举报采用方式如下:

1、电话举报:0799-110;

2、短信举报:请编辑举报信息发送至12110;

3、邮箱举报:pxjr6776333@163.com;

4、微信举报:搜索关注“萍乡禁燃”公众号,点击“在线举报”模块,按步骤填写举报内容,提交举报;

5、信件举报:邮寄线索至萍乡市开发区武功山大道23号萍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禁燃办),邮编:337000;

6、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来源:萍乡开发、莲花县人民政府、平安湘东、安源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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