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套路多(以案说法敢于说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广告已经成为了商家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主要手段,也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主要信息来源和重要参考指标,广告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虚假广告也越来越多,同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的虚假广告,严重干扰着我国的市场秩序,侵害其它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比如以下几个案例:,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以案说法套路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以案说法套路多(以案说法敢于说不)

以案说法套路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广告已经成为了商家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主要手段,也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主要信息来源和重要参考指标,广告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虚假广告也越来越多,同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的虚假广告,严重干扰着我国的市场秩序,侵害其它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比如以下几个案例:

某公司网站上出现了国际顶尖设备制造高端产品字样。经查处该公司宣传不实,刻意夸大其词宣传,误导消费者,最终公司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虎符兵印大阅兵纪念宝玺电视广播广告内容:这九尊虎头宝玺都是由中国知名的九种玉制作的,其中有一种和田老坑玉,总共加在一起是7.5公斤,有巨大的升值空间,赶到大阅兵,现在我们白送。另外这个广告,有很多的涉嫌违法的语言,特别这个事情是一个虚构的事情,说有10尊免费送,谁打进去就给谁,其实你打过打了一个电话,他天天追着你问,啥时候要。免费的背后是一个工本费交5000块钱。经工商部门查处,该广告主下架所有广告,后续静待处理结果。

十二幅书画真迹大全套:广告宣称所销售的是中国十二位书画大师传人或再传弟子的作品真迹,是一次收藏可能创造升值千百倍,甚至是下一个亿万富翁。并有文化部颁布的“润格”价为证,十二幅作品免费赠送,只收取装裱费。经工商部门调查,所谓“大师传人或再传弟子”,只是说被某某大师指点过,或者听过某某大师的课,或者自认为与某某大师的艺术风格接近,甚至只是与某某大师及其家人合过影、吃过饭。文化部并未颁布“润格”价,属于内容涉嫌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陈老师泄油瘦身汤;该广告中出现的“已经有几万人喝陈老师泄油瘦身汤瘦下来了”“不到一个月,一般人都达到理想体重,体重200多斤的,3个月内也能拥有标准的好身材”等内容,使用数据无法证明真实、准确,未表明出处。

该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属于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同时使用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五步蛇酒广告:某酒类经营部销售“五步蛇酒”时,印发的宣传单使用“是集强食疗与高营养为一体的养身极品,是亚健康人群的第一专用酒”等文字表述,该经营部每天下午特定时间对产品进行宣传,主要宣传对象是老年消费者。后查明该经营部无相关证明来印证自己宣传的内容,属于虚假宣传。

该经营者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该案已立案调查。

天津市查处天津某公司虚假宣传案:当事人自行编辑内容制作了宣传牌,宣传内容中有“富硒麦芽粉,同类产品含硒最高,科学安全,防癌抗癌,抗氧化衰老,营养修护细胞”、“诺丽原液,取自水果皇后”诺丽果,纯天然,无污染,零添加;富含227种最强营养成分,消炎抗菌,清体润肠,修复细胞,改善失眠,增强免疫”等用语。经查,“富硒麦芽粉”、“诺丽原液”等均为普通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河北省秦皇岛市查处羊奶世家食品店虚假宣传案:工作人员抵达该店时,该店店二楼大厅有二十多位老人正在参加该店负责人组织的“喝粥、吃鸡蛋活动”,同时听其讲解喝羊奶的“好处”。大厅墙壁上有“世界羊乳制品金奖”“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羊乳粉合适的钙、磷比例对老年人骨质疏松、延缓衰老,高血压及与骨骼相关疾病有重要作用”等宣传语。当事人对其宣传内容不能提供科学依据及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辽宁省沈阳市某公司发布医疗器械虚假宣传案:当事人购进家用量子按摩器250台,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了“家用电子按摩器”、“量子健康管理器”、“放饮用小瓶,可将仪器中的频率信息传入水中”等缺乏科学依据的宣传内容。截至被立案查处时,累计对外销售213台,库存37台,案值金额27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对虚假宣传、混淆行为、商业贿赂等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并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其中,对于虚假宣传行为,违法者或将面临最高二百万元的罚款处罚,可以说是“史上最严”。对于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来说,听信虚假的宣传进而购买商品,可能给自己和家人造成经济损失,为避免损失,购买商品时应认真对宣传内容进行辨别,发现涉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清平盛世提醒您,在此特殊时期,消费者更要擦亮眼睛,理性购买,认清本质,莫要进去虚假宣传的陷阱之中,同时清平盛世提醒广大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打击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替各个企业守住底线,不要被一时的冲动和盲目而触犯法律,莫名接受损失。

感谢您的阅读,清平盛世你我共同缔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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