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要求(遗嘱指定监护能和生存父母一方的监护并驾齐驱吗)

在这篇案例文章中,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职责被表述为:(刘先生)“通过遗嘱指定其母亲(刘母)作为其女儿的未来监护人,在刘先生去世后,代刘先生履行其作为父亲应履行的监护职责,与女儿的母亲(刘太太)共同承担对女儿的监护责任” “经公证员和律师的解释,刘太太终于明白这份遗嘱监护并非剥夺她的监护权,而是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代替父亲的角色和她共同履行对女儿的监护职责”,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要求?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要求(遗嘱指定监护能和生存父母一方的监护并驾齐驱吗)

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要求

在这篇案例文章中,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职责被表述为:(刘先生)“通过遗嘱指定其母亲(刘母)作为其女儿的未来监护人,在刘先生去世后,代刘先生履行其作为父亲应履行的监护职责,与女儿的母亲(刘太太)共同承担对女儿的监护责任。” “经公证员和律师的解释,刘太太终于明白这份遗嘱监护并非剥夺她的监护权,而是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代替父亲的角色和她共同履行对女儿的监护职责。

前述案例文章的表述似乎分解出以下两层意思:第一,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职责,可以与被监护人生存父母的监护职责同时存在;第二,就监护职责而言,遗嘱指定监护人系对指定人的代替,故可与被监护人生存父母并驾齐驱。那么,被记述为其法律依据的《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是否包含了这两层意思呢?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的内容是这样的:“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单从字面来看,作上述解释也说得过去。但法律解释的方法除了文义解释之外,还有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等多种,前者受后者的必要约束。

监护作为权利和义务的综合,具有强烈的身份色彩和人身专属性。无论自权利还是义务视角,监护都不能被仅凭意思表示进行完全转授,而只能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进行委托、临时让渡。一旦监护人因死亡或能力欠缺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将依法产生新的监护人。新旧监护人在职责来源上相互独立,不存在诸如继受取得之类的牵连关系。遗嘱指定监护,并非作为父母的“老监护人”将监护职责转授“新监护人”,而只是需要产生“新监护人”时的一种人选确立机制。“新监护人”的职责并非来源于“老监护人”,而是来源于法律规定。所以,应该明确的是,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是指定人生前监护职责的延续,而是新产生的、独立的职责。由此,被监护人的父母一方去世后,死者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和另一方继续并驾齐驱,这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由于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故健在的父母一方必定要优先于另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二者不并存。

事实上,站在比较法的视角,世界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往往都把父母都死亡作为正常情况下遗嘱指定监护的生效条件之一。因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依然是监护人,没有遗嘱指定监护人存在的余地。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撰工作研究小组编写(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中,作者指出:“民法总则并未规定担任监护人的父或母指定监护人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结合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国外立法例,一方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另一方面,一般应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其中包含了这样的立场:先死亡的父母一方指定的监护人,其职责能否真正开始取决于后死亡的一方是否通过遗嘱指定其他人。既然后死亡一方对子女监护的遗嘱指定,可以排除先死亡一方的遗嘱指定,那么后死亡一方本人的监护自然可以排除先死亡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

结论

遗嘱指定监护和生存父母一方的监护并存关系,后者优先于前者。相关业务操作,也应立足于此,否则可能会带来重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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