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走私油非法经营罪(以案说法生产销售假)

案情回顾因生活所迫,甘某大量制造并销售假冒的“金龙鱼”调和油、大豆油,非法经营数额高达5万元以上日前,犯罪嫌疑人甘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北京市昌平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卖走私油非法经营罪?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卖走私油非法经营罪(以案说法生产销售假)

卖走私油非法经营罪

案情回顾

因生活所迫,甘某大量制造并销售假冒的“金龙鱼”调和油、大豆油,非法经营数额高达5万元以上。日前,犯罪嫌疑人甘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北京市昌平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介绍,甘某原是进京打工人员,后因生活所迫起了非法牟利之心。2015年4月初,甘某从北京回龙观永辉、美廉美超市散量购进元宝牌食用油,从河北大量购买非正规的带有“金龙鱼”牌标识的纸箱、瓶盖、瓶贴、封条等成品,在其暂住地完成“金龙鱼”调和油、大豆油的勾兑以及贴标更换,产量每月达10多次,每次10余箱。随后,甘某将假冒“金龙鱼”注册商标的食用油销往城北市场、个人超市。2015年12月,甘某在给经销商刘某送货过程中,因群众举报而被查获。

根据公安机关从甘某暂住地起获的帐本以及制假的各种包装材料,截至2015年12月22日,初步估算甘某非法经营数额已达5万元以上。

日前,犯罪嫌疑人甘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昌平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甘某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君子爱财本是人之常情,但是应当取财有道。只有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以诚实和信用为基础,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钱财,才能获得心中的坦然;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当理性谨慎,不要贪图小便宜,尽量通过超市、门店等正规渠道,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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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魏心怡(实习)

编辑| 孙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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