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记录如何取消(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该怎么办)

前阵子代理了一个民事案件,挺有意思的。情况大概如下:

陈某向我们的客户重庆的一家设计公司出售了一件商品,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按合同向设计公司供货,设计公司向陈某交付商业承兑汇票 4件,总金额250万元。出票人为某能源股份公司,收款人为四川某机械制造公司。账单的到期日是2018年9月13日。在票据背书过程中,收款人的机械制造公司先背书转让给设计公司,设计公司再背书转让给陈某指定的工银重庆某支行。票据到期日,持票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向出票人银行提示付款,但出票人能源公司拒绝付款,未能承兑。但被拒付后6个月内,他从未通知前任主张票据权利。直到2019年5月,陈某将我的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设计公司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他支付货款。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设计公司如何申诉?

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记录如何取消(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该怎么办)(1)

众所周知,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除了一些瑕疵或者特殊原因,银行都会兑付。相比之下,基于企业信用的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要大得多,是否付费完全看开票公司的心情。而且商业承兑汇票的融资成本很低,不需要交保证金,也不需要占用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未来商票的市场份额会越来越高。也正是因为门槛低,一些企业想到空手套白狼,大量开商业承兑汇票套现,到期却成了“白条”。所以引起了很多争议。解决这些纠纷,需要进一步了解可能涉及两种诉讼,一种是权利人依据基本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如合同纠纷、债权纠纷等。

另一种是持票人根据票据法律关系提起的追索诉讼。当然,今后无论权利人选择何种方式维权,当你持有的商票被拒时,首要的是妥善保管商业承兑汇票的原始票证,及时取得拒签证明。证明一般是指债务人出具的书面拒绝证明和代收银行出具的债务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书面材料。义务人工作人员拒付的图像、邮件、聊天记录也要及时收集保存,越多越好。如果债务人拒绝配合出具拒付证明,债权人也可以联系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由第三方机构见证债务人拒付并出具公证文书。

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记录如何取消(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该怎么办)(2)

在获得基本证据后,我们还需要制定诉讼策略。回到开篇案例,作为设计公司的代理,我们将代理思路大致总结如下:1。设计公司向陈某交付汇票的行为是支付结算行为,设计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消灭。陈某根据买卖合同取得货物的权利通过收单行为转化为相应的票据权利;2.陈某指定的被背书人怠于行使票据权利,在出票人银行拒绝付款后6个月内未向前一家设计公司进行追索,从而丧失对设计公司的追索权;3.陈某要求设计公司支付承兑汇票记载的票面金额与其主张的货款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票据法律关系,后者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能同案审理。经过双方激烈的争论,此案最终双方和解,未能看到二审法院的判决思路,有点遗憾。

撇开我们的立场,让我们重新报价。本案只有两个争议点:

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记录如何取消(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该怎么办)(3)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设计公司向陈某交付的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13日承兑汇票被拒绝后,刘未向电子公司追索该汇票。直到2019年5月,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追诉时效已过。那么,当陈某失去对之前设计公司的追索权时,是否仍然享有基于基本法律关系的合同权利?

第二,如果享有,是否可以无条件行使,即票据利息返还请求权与基础合同之诉存在竞合权利时如何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票据权利受限制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不足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相当于未支付票据金额的利息。”本条规定了返还票据利息的请求权。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中,利息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是:(1)票据上的权利曾经有效存在。(二)票据权利因限制或者不足而丧失的。(3)偿还利息请求权的权利人是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债务人是出票人或者承兑人。(4)出票人或承兑人必须从中受益。本案中,设计公司不是出票人或承兑人,也没有因汇票获得任何利益,因此不是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义务主体。

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记录如何取消(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该怎么办)(4)

因此,权利人陈某不能认为涉案公司应当依据该条承担责任,陈某应当以其指定背书人的名义向出票人的某能源股份公司主张利益返还的权利。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陈某是否仍然享有原始合同权利?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实践中,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许多法院认为,设计公司虽然不必承担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责任,但仍需承担原合同的责任。这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个人认为:本案中,设计公司确实需要承担原合同责任,但前提是陈某应先主张利息返还权,只有票据权利失效,设计公司才应承担原合同责任。原因如下:

首先,票据制度作为民商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是通过票据的流通来实现其支付、结算、融资、信用等重要功能,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允许持票人优先主张基础合同债权,票据在现实生活中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设计公司从一开始就要承担原合同的责任,就意味着交付汇票的行为没有产生双方结算的法律行为,合同关系没有转化为票据关系。《支付结算办法》明确规定交付商业汇票的行为为结算行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稳定性,促进商业贸易的发展。

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记录如何取消(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该怎么办)(5)

但与此同时,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法律也为权利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权利。但这些救济权不是基于原合同,而是基于持票人所持票据,如对前手的追索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等。这既保护了已交付票据的结算行为,也保护了持票人的权利。只有在结算未完成,票据未尽到应尽责任的情况下,才强制转移到原合同关系。这才是《票据法》真正的立法。本案中,由于陈某指定的背书人怠于行使权利,已经丧失了对设计公司的追偿权,不能依据原合同随时向设计公司主张权利,否则《票据法》规定的对设计公司的六个月追偿时效将毫无意义。

其次,如果允许权利人随意选择诉讼,实际上持票人的前手(如果不是出票人的话)将承担出票人妨碍承兑汇票应受责备的责任,造成出票人不当得利,而持票人的前手将遭受损失,这违反了民法的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比如本案中,出票人某能源股份公司存在过错,最终应当承担这250万元的付款责任。如果按照一审判决,设计公司向陈某支付了这250万元,那么设计公司不是票据的持有人,不能行使追索权(时效已过)。

它怎么能向一家能源股份公司索赔呢?显然,公司通过票据权利对出票人行使权利是不可行的,只能主张原合同权利。一方面,由于陈某指定的背书人怠于行使权利,很可能已经过了设计公司主张合同权利的期限,导致设计公司无法获得追偿。另一方面,本案中设计公司与出票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设计公司也是通过背书取得票据的。这样一来,票据上的各方都需要按照原来的合同关系来追究,这不仅是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也使商业票据失去了最基本的存在价值。

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记录如何取消(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该怎么办)(6)

再者,如果陈某从一开始就享有原契约的权利,将会产生一个非常荒谬的逻辑后果,即陈某因为自身的过错而获得更充分的保障。既可以向出票人主张返还票据利息的权利,也可以向设计公司主张原合同的权利,两者都是三年的诉讼时效。假设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如果设计公司未能向陈某当初指定的背书人支付商业票据,陈某只能对设计公司享有3年时效的合同权利。另一种情况是,设计公司支付给陈某的商业汇票被银行拒绝后,如果陈某指定的背书人及时行使权力,可以对设计公司行使6个月时效的优先追索权,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返还3年时效的票据利息的权利。但实际上,刘指定背书人行使对设计公司的优先追索权后,还获得了原合同权利的额外三年时效和利益返还请求权。这种不惩罚反而奖励的后果是与法律的社会效果相违背的。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如果陈某先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因某能源股份公司的出票人丧失支付能力而无法实现,陈某是否可以起诉设计公司要求支付2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拒绝理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前手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所有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逾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失责任,但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该条明确规定了持票人的通知义务,即持票人在收到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后,有及时通知前手的义务,并且该义务应当在收到证明材料后3日内履行。

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记录如何取消(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该怎么办)(7)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考虑到交易的安全性。当票据不能正常支付时,任何与票据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时间过长导致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发生变化,影响正常的结算支付,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主张向出票人返还利益的请求权。如果出票人有支付能力,公平地说,一切问题自然不存在;但如果出票人无力支付,设计公司又无法向交易经营者索要相应款项,根据上述第66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损失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陈某在要求返还票据利息的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起诉设计公司另行支付货款,设计公司可以反诉陈某赔偿损失。双方债权债务相抵,刘很可能还是收不到货款。

此时,陈某交付了合同中约定的货物,但他无法收取货款。原因是其怠于履行票据义务,在票据不能按承诺支付时没有及时告知,没有及时主张票据的追索权,给自己造成了不良后果,应引起全体票据持有人的高度重视。法律并不保护靠权力睡觉的人,所以我要提醒你。

关注我,了解更多商票拒付后的解决办法。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