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七人涉恶案(为控制卖淫人员打人致死)

来源:柳州晚报

4月20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涉恶集团首要分子迟国君执行死刑。

迟国君案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迟国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宣判后,迟国君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迟国君的判决。该案是广西首例被判死刑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六十七人涉恶案(为控制卖淫人员打人致死)(1)

庭审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迟国君纠集多人,长期实施故意伤害、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情节严重;为控制卖淫人员而肆意殴打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社会危害性大,且曾因强奸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迟国君的刑事判决。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迟国君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新闻回顾

迟国君等9人组织卖淫、

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故意伤害、

窝藏、帮助毁灭证据一案

六十七人涉恶案(为控制卖淫人员打人致死)(2)

2018年12月3日上午,玉林市中院对该起备受关注的迟国君等9人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迟国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十万元。

被告人陈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迟凯林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其余6名被告人邓携弟、梁峻、林明强、丘悦、梁华、莫丹妮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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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的事实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

2016年7月,被告人迟国君以许秋雄名义租赁玉林同旺商务宾馆6楼、7楼成立“御龙会所”,并制订有关制度。纠集张某(殁年21岁)、陈飞、迟凯林、丘悦、梁峻、林明强、林某明(另案处理)、梁某芳(另案处理)、王某华(另案处理)、梁某英(另案处理)、莫丹妮、梁华、邓携弟等人,以经营沐足、按摩推拿为名招聘女子,组织、强迫女子卖淫。

被告人迟国君作为会所的投资者和具体经营者,负责会所日常管理经营。被告人陈飞负责打通关系保障该卖淫场所不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或其他人闹事干扰。

迟国君安排张某、王某华、梁华、莫丹妮负责收银、记账和通知卖淫女起钟、催钟、到钟等工作;张某、王某华等人负责算账和发工资;张某、梁某芳负责对卖淫女的培训和管理;张某、梁某芳、王某华、梁某英、王某珍、梁某冰及被告人邓携弟等负责分发招嫖名片、在手机上发布招嫖信息。林某明(另案处理)、被告人梁峻、丘悦、林明强等人负责给卖淫房间送套餐、带小姐给嫖客挑选和接待嫖客。卖淫女有张某、梁某芳、梁某英、王某华、文某燕、王某珍、陈某琳、邓某弟、梁某冰、冯某娟及被告人邓携弟等26人负责给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其中张某、梁某芳、梁某英、王某华、文某燕、王某珍、陈某琳、邓某弟、梁某冰是被迟国君强迫卖淫的女子。

被告人迟国君为达到对卖淫女的控制,对张某、梁某芳、梁某英、王某华、王某珍、邓某弟、邓携弟等人配发苹果手机及号码,以方便联系和对控制人员的定位。迟国君作为群主建立了微信群,在群上发布有关信息。有时还对卖淫女子张某、梁某英、王某华、梁惠芳、文某燕、王某珍、陈某琳、邓某弟等人进行威胁、殴打。经法医鉴定,梁某芳、王某华、梁某英所受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017年5月24日凌晨,梁某芳通知在御龙会所的工作人员及卖淫女子停止营业。

2.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帮助毁灭证据

被害人张某(殁年21岁)在御龙会所工作中,与陈某锟日渐相熟,并外出发生性关系。2017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迟国君伙同迟凯林、丘悦通过手机定位在外面找到正与陈某锟发生性关系的张某,随后将张某带回到出租屋。迟国君用棍棒、电线等工具殴打张某,后发现张某昏厥,便联系被告人迟凯林一起将张某送到医院抢救。

迟国君又指使迟凯林对案发现场清理,指使梁某芳把同旺宾馆6楼卖淫场所的卖淫女遣散及销毁相关物证。24日凌晨,被告人迟凯林带梁某英、王某华到案发的出租房,由梁某英将现场遗留张某的衣物、袋子以及凶器电源线、棒球棍、电棍等工具拿到迟凯林车上。迟凯林要求梁某英、王某华交出她们的手机。

后来,由迟凯林开车,梁某英、王某华将以上物品丢弃到垃圾桶。被告人迟国君联系被告人陈飞,将其殴打张某及张某在抢救时心跳停止的事实告诉陈飞,要求陈飞提供两台新手机方便其潜逃使用。陈飞向迟国君提供了两台新手机及三张无记名手机卡。

5月24日9时,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身体多处部位造成大面积皮下组织损伤出血,最终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迟国君、丘悦、邓携弟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迟凯林、陈飞、莫丹妮、梁华、梁峻、林明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另查明

陈飞归案后,玉林市监察委员会根据被告人陈飞提供的线索侦破原玉林市公安局环西派出所所长吴冬林、巡防队员林超涉嫌职务犯罪一案。

被告人迟国君犯强奸罪,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0年9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梁峻因犯强奸罪,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13年8月13日刑满释放。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其中7名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判决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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