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罪名有哪些(新立案追诉标准)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本次修订是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我国经济犯罪新情况新特点,完善统一经济犯罪案件领域司法适用的重要举措。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对相关涉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我国税收征管秩序。本文将对照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及补充规定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立案追诉新标准进行对比解读。

一、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追诉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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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对于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来说仅做了数额标准调整,即将各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情形中的数额标准由原来的“5万元”提升至“10万元”。这一调整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随着全面改革不断深化,适当提高逃税罪等涉税犯罪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对打击犯罪力度并无实质影响。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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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修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亦是做了数额标准的提升,将虚开的税款金额标准由原“一万元”提升至“十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调整中还将原“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的情形修改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情形。

与之相比,虚开发票罪的调整更为明显。第一,增加了虚开发票累计金额标准,由原“四十万元”增至“五十万元”。第二,将虚开发票“份数”标准从原来的单一符合情形调整为“份数 金额”的同时符合情形,在以往“一百份以上”的标准上需同时符合“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标准。这也是本次修订对部分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修改的主要表现之一。第三,则是对增加了对“多次危害税收征管行为的情形认定标准。行为人虽未达到第一、二项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新增)或二次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的,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即可以对其进行刑事立案追诉。该项调整完善了虚开发票的犯罪情形,严密了打击虚开发票犯罪行为的刑网,亦是为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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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本次修订中的内容相同。一方面,是如虚开发票罪的“发票份数标准”调整方式相同即从原来的单一符合情形调整为“份数 金额”的同时符合情形,在发票份数降低至“十份”的标准上需同时符合“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标准。另一方面,则是增加了“非法获利”的情形,这也是本次修订对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修改的另一亮点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修改除将票面税额的数额标准提升至“二十万元”外,同样也将原来的发票份数单一符合的情形,调整为减少发票份数至“二十份”标准的需同时符合“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标准。

四、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类涉税犯罪及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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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标准调整、发票份数 数额的同时符合情形调整、非法获利情形增加这三个主要修改方面在本次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刑法第209条规定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调整中亦是有所体现。但仍需注意的是,在不同涉税犯罪的不同立案追诉情形具体适用过程中,要严格区分“票面金额”与“票面税额”。

而对于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修订中,除了对数额标准调整、发票份数 数额的同时符合情形调整外,还从持有不同的发票类型角度对数额累计情形以及“份数 数额”情形进行分别规定。

五、结语

本次修订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司法实践经验以及行刑衔接、适用统一等因素综合考量,对除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外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均有所调整,主要表现为数额标准调整、发票份数 数额的同时符合情形调整、非法获利情形增加这三个方面的修改。税收征管是国家治理的重中之重。依法治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更是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重要保障。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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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萌

法学硕士,专注于投资并购及公司治理领域,擅长经济类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以及不良资产处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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