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开除如何计算工龄 以前的工龄怎么办
近日,小律收到很多网友的私信,都是关于工龄的问题,被单位开除后,以前的工龄还在吗?重新参加工作怎么续上?除名、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龄又是如何计算?
今天就在这里为大家一一解答。
案例回顾
李先生自1980年起在广州某国企工作,1992年7月广州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他已参加,1993年1月被单位除名。
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规定,“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案例分析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的规定,工龄计算按下列情况分析:
一、受开除公职处分的:
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开除前的工龄不作为连续工龄计算;
二、受除名处理的职工:
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受辞退处理的职工:
被辞退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自动离职的职工:
其离职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因此,李先生虽然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但其1992年7月至被除名前的“参保年限”是有效的,可按新政策一次性缴费累计满10年,达到条件退休后还是可以享受退休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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