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要怎么处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何解除)

近期,我们团队帮助当事人L先生成功删除了失信执行人信息,解除了困扰L先生多年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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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分享

2016年,L先生因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而被法院判决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后,借款人和L先生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将借款人和保证人L先生作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以L先生存在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L先生就一直被挂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给其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接到L先生委托后,我们详细向其了解了如何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经过,以及法院在终结执行后对L先生采取的财产执行措施等情况,我们认为,L先生完全符合应当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情况:

首先,L先生于2017年3月28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期限为二年。本案中,L先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早已满两年,根据《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在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其次,L先生被申请执行的案件已于2018年8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之后并未发现L先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因此,即便说L先生不属于有纳入期限的情形,其也符合《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执行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删除L先生的失信信息。

跟L先生沟通完并确定处理思路后,我们针对L先生的情况精准收集信息,固定证据,并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L先生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然而,事情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执行法院将L先生的申请驳回了。

L先生不服,遂向二审法院提起复议。复议期间,我们多次找法院沟通,并多方位、多角度向法院详细说明应当删除L先生失信信息的理由。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并于2022年4月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一审执行决定,执行法院在3个工作日内将L先生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至此,案件圆满结束。

以上是我们团队近期办理的一起成功案例,下面我们结合失信被执行人的话题跟大家说说,什么情况下会被法院列为“失信人”?成为“失信人”后对日常生活有哪些影响和限制?如果成为“失信人”,怎样才能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

01 什么情况下会被法院列为“失信人”?

“失信人”顾名思义,失去诚信的人,也就是我们生活中俗称的“老赖”。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债务人明明具备履行能力但就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因此法院会依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进行公布,从而对这些“老赖”进行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如果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但是拒绝履行、抗拒法院执行局执法、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局执行、不向法院依法诚信报告自己的财产等等,法院就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此作为惩戒,从而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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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失信人”的日常生活有哪些影响和限制?

成为“失信人”后,会被限制高消费,简称“限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座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以及装修高档的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限制旅游、度假;

7、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准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不能乘坐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10、不得进行其他高消费行为。

“老赖”生活限制多,“无”赖生活一身松。因此如果出现了债务问题真的暂时没有能力偿还了,不要逃避,要积极主动与债权人协商解决的办法,自己作为债务人也应该努力挣钱、集聚财务,争取早点将债权人的欠款还上,不要让自己成为“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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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失信人”怎样才能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失信被执行人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要求法院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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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作为债务人,理应积极履行债务,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工作。但是,如果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也不能逃避,应当积极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尽可能避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当然,如果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也不用过于担忧,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让专业人士介入,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从而解除失信信息对自己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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