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工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工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1)

摘要:依据分工理论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内涵进行了定义,并分析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使农业获益的机制。建立了观察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状况的分析框架,并以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和重庆六个代表性省及直辖市为例,对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状特点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政策建议。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围绕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主题,提出了一系列既富有战略高度和创新价值又能落地生根的政策措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提出了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下又称“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理念。2015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要通过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根据国内外的发展实践经验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的是以农业为基本依托,通过产业联动、产业集聚、技术渗透、体制创新等方式,将资本、技术以及资源要素进行跨界集约化配置,使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销售、餐饮、休闲以及其他服务业有机地整合在一起,使得农村一二三产业之间紧密相连、协同发展,最终实现农业产业链延伸、产业范围扩展和农民收入增加[1] 。很显然,以农业为基本依托,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农民分享三次产业“融合”中带来的红利,有利于吸引现代要素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有利于拓展农业功能培育农村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强化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促进新农村建设,有利于促进产业链增值收益更多留在产地、留给农民[2] 。

图1 产业融合的前提、产生、发展和最终形成过程

(四)文献评述

本部分从产业融合的内涵、发生条件和类型三个方面对解释产业融合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综述。可以看到,现有的文献在产业融合产生条件和类型方面已经取得了共识,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成果。但是,在产业融合的内涵的研究方面依然存在着不足,体现为现有对产业融合的定义都受到了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的局限,因此所得到的定义既无法有效地推广至所有产业融合的情况,也没有从一般性的角度回答清楚“产业融合是什么?”的问题,即对产业融合的本质认识依旧不清晰。更进一步地,由于对产业融合的本质认识不清,导致对产业融合所产生效果的分析也相应地存在局限,表现为产业融合如何使融合后的新主体获益的机制难以清晰地呈现,使得对产业融合的分析往往局限于就融合谈融合的表面探讨。

二、分工理论视角下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本部分基于对文献的综述,运用分工理论来把握产业融合的本质含义,由此对农村三产融合的内涵进行定义,分析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特点,并最终结合定义对农村三产融合使农业、农村农民得以进一步获益的机制进行总结。

(一)产业融合的本质:产业间分工的内部化

分工源于交换的需要,它提升了生产效率,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是个人与个人间的社会分工,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产生了企业组织,企业组织通过将社会分工内部化的方式实现了组织内分工对市场分工的有效替代。当市场中各个企业组织内部的分工深化到一定程度时,企业之间为了减少交换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同类型的或者关联性强的企业之间开始形成产业组织,使得原先存在于企业组织之间的分工被内化为产业组织内部的分工。同样,当产业组织内部的分工深化到一定程度时,各个产业组织之间出于减少交易费用的需要,打破了原先存在的清晰的产业组织间的界限,将原先存在于产业组织之间的分工内化为一个新的组织内部的分工,而最后这个过程正是产业融合的过程。我们观察到,人与人之间的分工深化到一定的程度后出现了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工深化到一定程度后出现了产业,产业与产业之间的分工深化到一定程度后出现了产业融合。以上所有这些过程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主体间的劳动分工在深化到一定程度后,都会被一个新的范围更大的主体内部化。由此,我们认为,产业融合的本质是产业间分工的内部化,产业融合表现的是一个产业间分工转变为产业内分工的过程和结果。

需要强调的是,分工与融合虽然在字面上是反义词,但是在对于经济问题的解释上并不矛盾。从我们对产业融合的定义中可知,产业融合虽然消灭了产业间的分工,但是同时却扩大了新生成的融合产业内部的分工。可以通过两个方面对其进行理解:一方面,参与融合的原产业内部的企业之间的分工依然存在,产业的范围和界定的扩展并不影响原先在产业内部已经存在的分工;另一方面,新生的融合产业内部出现了新的分工,即原有业务与融合创新业务之间的分工,实质上是社会分工和市场分工转化为了企业内分工,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融合双方的一体化。总之,融合不仅没有消灭分工,还进一步促进了分工。综上所述,从分工理论的角度讲,产业融合的实质就是产业间分工的内部化。

(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内涵

根据文章对产业融合本质的解释,我们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定义为:农林牧副渔等第一产业的细分产业与第二、第三产业中的细分产业所形成的社会生产的产业间分工在农村实现内部化。具体体现为,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副渔等细分产业分别与第二产业中的细分产业、第三产业中的细分产业,及第二第三产业中的细分产业相融合,最终使得新的生产技术、新的管理技术和新的产业形态得以诞生。结合本文定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体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产业间的分工必须在“农村”这个特定区域内实现内部化。原产业之间的分工在新的融合产业内进行重组,会改变原有的产业内的市场结构,从而改变利益的分配机制。而如何将产业融合产生的利益更多地留在农村、留给农民,是开展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关键。日本是较早提出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国家,其“六次产业化”的概念和实践给世界上各个地区的农业与农村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日本“六次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资本与劳动力对于农业的脱离。由于产业融合后在新的产业分工体系下,下游的厂商相较于农业体现出了更高的回报水平,导致许多参与“六次产业化”的农业劳动力和农业资本都纷纷弃农而去,导致“六次产业化”反过来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威胁[19-20] 。因此,农村三产融合必须将分工的内化过程控制在县、乡和镇一级的农村地区,这样所有参与融合的产业内的生产要素都能围绕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进行组合,使得三产融合既能够保障分工内部化后的生产效率,又能够保护农业的基础地位,还能保证农民的增收。由此看来,农村三产融合的类型要更多地以吸收型为主,即农业将第二和第三产业吸纳到农村地区,并围绕农业的基本生产要素进行产业的融合。

其次,共同的技术基础是产业间分工得以在农村内化的前提。原本存在于两个产业之间的分工要统一在一个产业之内进行协调,其中必须要产生使原本互相不联系的分工存在联系的基础,这就是共同技术基础在分工内部化过程中的作用。具体到现实当中,一些产业间共同的技术基础包括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它们使得原本存在与不同层次的分工最终得以在同一层次,即同一产业中展开。

再次,技术融合与产品融合是产业间分工在农村内部化的不同程度的体现。其一,技术融合是产业间分工在农村内部化的初级阶段。这体现为原本并无太强关联的生产和管理技术在共同的技术基础下实现了分工合作。比如农业生产技术和旅游服务管理技术原本并不相关,但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存在,绿色天然的农业生产技术通过互联网吸引了游客,而旅游管理技术通过互联网将游客组织起来实现对农业生产技术的体验和参观。此时,农业和旅游业还在从事各自的生产和经营,但互联网已经实现了农业生产技术和旅游服务技术的的分工配合。其二,产品和业务融合是产业间分工在农村内部化的中级阶段。比如,农业负责生产产品,旅游业负责销售产品,就像从乡村旅游的采摘活动中得到的农产品,虽然是农业生产出来的,但却是通过旅游服务得到的。此时,虽然农业和旅游业还有各自的经营和业务,但是在产品方面已经不分相互,融为一体了。其三,当产业间所有的分工都内部化为产业内分工,则产业融合最终得以实现。此时,新的业态应运而生,如旅游农业。新的业态中原有产业的分工已经重组,此时,不再存在各自经营的业务,分工形成的新的业务内容既包含有原产业的特色,也具备了新产业的特点。

第四,判断各产业是否在农村发生融合,必须以产业间的分工是否在农村发生了内化为标准,而判断各产业是否在农村完成了融合,必须以产业间的分工是否在农村完成了内化为标准。这里涉及一个范围的问题。一方面,两个不同的产业内部个别企业之间的一体化行为不能视为产业融合,因为此时的分工只是在企业间发生了内部化,两个产业间的分工因为大部分企业并没有采取对其他产业的一体化行为而保持稳定,因此个别企业的一体化行为不能视为产业融合。只有两个原本不同的产业中,份额较大的企业或者大部分企业都发生了相互间的一体化行为,使的产业间的分工出现了内化和重组的现象,才能判定产业融合的发生。另一方面,产业间的分工在农村内化的程度不一,只有内化完全的发生,使得原有产业间的分工消失,新的产业内分工形成,才能判定产业融合的完成,具体体现为新的业态、新的生产和管理技术的诞生。

最后,农村三产融合是农业产业化的产业化,是农业产业化在产业层面的扩展与升级。农业产业化是以“公司 农户”、“龙头企业 合作社 农户”等方式,形成农业产业内微观主体(企业或组织)之间分工的内部化,从而形成农业产业化组织。所有类型相近的农业产业化组织通过集聚和集群,进一步将产业化了的组织之间的分工内部化,形成特定的产业。在此基础上,几个类型不同的产业再进一步实现产业间分工的内部化,则形成产业融合。当这个过程以农业为基础,以农村所在区域为发生地区,则形成农村三产融合。由此可见,农村三产融合与农业产业化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在于:一方面,从区别上看,农业产业化是产业中个别微观主体的行为,纵使这些行为有的能够体现主体间分工的内部化,但是由于这种分工的内部化不是发生在产业之间,而只是发生在产业中的个别企业主体之间,因此个别的或者小规模的农业产业化行为一般上不能视为产业融合的行为。换句话说,农业产业化并不是产业中大多数主体或所占份额很大的主体与其他产业中相应的主体发生分工内部化的行为,而只是产业间的个别企业发生了分工的内部化的行为,个别企业不能代表整个产业,因此不能视为产业融合行为。另一方面,从联系上看,随着分工的不断深化,农业产业化最终也有可能发展为农村三产融合,因为农村三产融合是主体间分工内部化的高级形式,因此是农业产业化的升级与拓展。

(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使农业获益的机制

开展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最终目的是要使农业、农村与农民获得较以往更多的收益。根据本文对农村三产融合的定义,三产融合将给农业、农村与农民带来资源的有效利用、交易成本的降低及经济能量倍增的效应。这些效应通过使农业参与到全社会的分工中从而分享全社会分工的成果的方式,使农业、农村与农民获得了相较于传统的农业产业化更大的收益。

首先,农村三产融合通过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来使农业获益。农业的另一大特性是季节性。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所导致的一大问题就是资产和要素无法在全年的时间内得到充分和反复的利用。而农村三产融合通过使农业整体地参与到全社会产业间分工中,因此使得一些因季节性而闲置的资产和要素得到了充分和反复的利用,进而给拥有资产和要素的农民带来收入。比如,当旅游业没有与农业进行融合时,大量的农用汽车、农用厂房、牲畜和农业劳动力在农闲时节是闲置的;而当旅游业与农业相融合后,这些农业汽车、厂房和牲畜不仅在农忙时需要投入于农业生产,在农闲时还能继续投入于旅游服务,像农闲时农用汽车可以用于接送游客,厂房可以提供农家乐的住宿,牲畜可以供游客体验和观赏,农民自身作为劳动力可以充当导游或者服务员。这些原本在农闲时会闲置的资产和生产要素,由于农业与旅游业的融合,得到了充分和反复的利用,使得拥有这些资产和生产要素的农民能够因为资产和要素的反复投入而获得持续的产出,进而实现收入的增长。

其次,农村三产融合通过降低交易费用来使农业获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农村三产融合实现了组织对市场的大规模替代。由于产业间分工的内部化,大量企业的边界出现了扩张,本质上体现了组织对市场的大规模替代。结合科斯的观点,组织对市场发生替代,表明了市场分工中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市场分工会向另一层次的分工转化,即本文所指的产业间分工向产业内分工转化,以实现交易成本的降低。其二,农村三产融合缩短了农业生产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原有的农业产业内部的不断分工,使得生产到消费者之间的路程不断被拉长,这一方面使得农民获得来自需求方信息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使得消费者面临更大的产品风险。而在农村三产融合发生后,农业和消费产业间的分工被内部化,从而供需之间的界限开始模糊,并出现了供需一体化的倾向。这使得农民可以通过像互联网这样的技术低成本地获得需求方的信息,进而实现对消费者的精准供给,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

再次,农村三产融合通过促进产业升级与经济增长来实现农业的获益。前文指出,农村三产融合出于必须使农业、农村和农民获益的目的,更多地将呈现为吸收型融合。在吸收型融合中,融合后主体所生产的新型产品(简称“融合产品”)将与融合前原产业所生产的产品形成互补、替代或互补替代兼有的关系。融合产品的出现能够延长参与融合的农业中具体产业的生命周期,从而在更长时间内提升农业的收入,改善农业中企业和相关组织的盈利状况,促进了农业自身水平的提升。从经济增长的角度讲,产业融合本身会推动经济的大幅度增长,而农村三产融合又将农业整体地纳入了推动经济增长的分工合作中,使农业从更宽广的平台中汲取了经济增长的成果,实现了农业的增效、农村的繁荣与农民的增收。

总之,农村三产融合通过让农业参与到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分工中而使农业获益。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曾提到,农业的劳动生产力之所以总不及制造业的劳动生产力,关键原因在于农业不能采用完全的分工制度。这是农业这个产业的特性所决定的。我国之前实施的农业产业化一直试图在农业内部进行更进一步的分工,以实现效率和收入的增长。但受限于农业无法进行完全分工的特质,农业产业化的效果一直没能实现最佳。而在产业融合的思路下,在分工促进个体生产效率进而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规律下,农业这个产业可以作为一个统一的主体参与到与其他产业的分工中,并通过分工合作来汲取二、三产业中已经高度发达的相关细分产业的成果,从而实现农业本身水平的提升。农村三产融合突破了在农业内部寻求进一步分工的局限,将农业整体地参与到更大范围内的社会产业间分工之中,通过让农业参与全社会的发展,来分享全社会发展所获得的果实,进而实现农业的进步和农民的增收。

三、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状特点及存在问题分析

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信息化技术快速应用,全国各地也开始出现了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倾向。如在城镇郊区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都市农业等;在发达地区发展信息农业、设施农业、工厂化农业;在农产品主产区,发展高端增值农业,建立农产品加工基地,设立农产品直销地等。然而,由于对产业融合认识的不深入与偏差,导致许多开展农村三产融合的地区都遭遇了融合程度低、融合层次浅的问题,融合进度受到了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育迟缓的影响;融合过程中陷入了先进技术要素扩散渗透力不强的困境,融合的环境上依然存在涉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缺点。这些林林总总的问题,不仅制约了我国实现农村三产融合的发展,也同时影响着农业政策的制定,归根结底,它们影响着农民收入的进一步提高。结合前文分析,我们认为,解决农村三产融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依照农村三产融合的概念,遵循产业融合的基本规律以及运用科学的方法。因此,本文接下来的部分将在前文讨论基础上,形成分析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状况的分析框架,并用此分析框架来分析目前我国农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的具体情况。

(一)分析框架

结合图1与本文对农村三产融合的定义,本文建立了如表1所示的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状况的分析框架。该框架由三大部分的指标构成:第一部分,程度指标。程度指标衡量了一个地区农村三产融合是否遵循了产业融合的客观过程,并借以判断地区农村三产融合的进行程度,以及是否完成了完整的产业融合。第二部分,方式指标。方式指标用以判断地区所采取的具体的农村三产融合的方式,以判断融合方式的丰富程度。第三部分,目的指标。开展农村三产融合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农民收入的增长,以此来衡量开展农村三产融合是否真正产生了应有的效果。

(二)现状特点

表2展现了我国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六个省和直辖市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基本状况。这六个省和直辖市分别代表了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农业发达地区,代表了目前国内农业与其他相关产业开展融合的较为先进的水平。本文中涉及的数据与材料均来源于2015年8月在北京召开的“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研讨会”上取得的有关材料,以及研讨会期间对相关负责人的访谈。由表2反映的情况可知,目前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现状具体体现为四大特点:

表1 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状况分析框架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工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2)

首先,产业融合的开展情况不一。由于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是2014年底才从国家层面提出来的新概念,因此目前全国能在农村实现三产融合的地区只是少数,而绝大部分地区还处于计划和进一步筹划的状态。以表2反映的情况为例,浙江作为全国发达地区的代表,产业发展和经济实力领先,因此即使在国家没有提出农村三产融合的概念之前,相关的农村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已经在浙江的临安市等地区兴起,并在2014年达到了16亿元的销售额。因此,类似的地区接下来可以继续乘着已有经济发展领先的好基础和好形势,在进一步发展农村三产融合的道路上走出新路子和新模式。相反如安徽、山东等地区,尽管是农业大省,但是由于其他产业,尤其是服务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不平衡,导致了这些地区尽管有良好的农业产业化形式,但是并没有实现产业之间的融合,因此这些地区现在针对当前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计划,以期在未来进一步实现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具体而言,安徽省计划依托生态农业的平台,建设产业化联合体,以实现农业与生态产业的融合;山东计划大力发展加工业和新型经营业态,实现工业化的农业和信息化的农业,以此实现农业与工业和信息产业的融合。

其次,产业融合的完整程度不一。在开展农村三产融合的地区,农业和其他相关产业的融合程度是不均衡的。各地区中有像浙江和重庆这样已经形成了完整融合的,有像河南这样正走在融合的路上的,有像湖北这样还没有形成融合的,也有像安徽和山东这样还没有开展融合的。以表2列举的省和直辖市为例,浙江省和重庆市由于发达的经济基础和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农村三产融合是较为健全和完整的。具体表现在:浙江省由于经济全国领先,服务业与电子信息产业十分发达,因此在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业和农村物流业方面具有了良好的经营技术和商业模式。这些经营技术和商业模式形成了促进农业与信息产业和物流产业相融合的共同技术基础,从而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公地,使得浙江省在将农业与其他产业进行融合的工作上领先全国。重庆基于深厚的历史文化氛围和良好的自然条件,多年来打下了良好的旅游业经营的基础,这为其推进农业和旅游业的融合提供了共同的管理技术平台,从而为其发展出旅游农业的业态提供了良好的产业公地,为其后续建立和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和坚实的基础。反观河南和湖北等地区,有的地区已经发展出了农业与其他产业相融合的形式,但是融合的完整程度还没有实现最佳,即还没有发展出新的业态。例如河南省运用产业集聚的方式来培育农村三产融合所需要的共同技术基础,但是目前农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只进行到了技术融合或者产品融合的程度,集中表现为河南全省有43个产业化龙头企业被国家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是,这些企业只创造出了全国有名的产品,但并没有在河南进一步地发展出新的行业形态或者商业模式。湖北省将产业融合定位为“产业化的升级版”,因此大部分的工作围绕产业链的前向和后向延伸展开。基于产业融合是产业间分工内部化的定义,这样的思路是正确的,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湖北既没有培育能够促使产业间分工内部化的产业公地,也没有在形成新的技术、业态以及商业模式方面进行设计和投入,造成产业间的分工在湖北并没有跨越产业的界限走向内部化,因此我们认为农村的三产融合并没有真正地在湖北发生。

再次,产业融合获得广泛的支持。各个地区为了促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均在资金、土地规划、经营模式、经营规范、技术研究、产权流转和社会服务等各个方面给予了各个产业相互融合以便利条件。比如,河南省下发了《农业产业化集群专用行动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等。这些政策,集中地体现了政府为促进产业融合、模糊产业边界、发展产业技术的决心,为相关地区成功的促进和实现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四,产业融合的实践效果良好。我们发现,实现了较为完整的农村三产融合的地区都实现了农民收入的增加。这样的结果证明了前文对农村三产融合能使农业、农村和农民获益的论述,也证明了国家决策的正确性。相关资料显示:浙江省在2014年通过发展农村三产融合,实现全省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数比例达54%,带动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增收97.7亿元,实现全省农民人均收入19373元;重庆2014年通过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实现乡村旅游综合收入190多亿元,参与乡村旅游的合作社销售收入达4850万元;河南省虽然没有进行完全的农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融合,但是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民的增收,其运用产业集群开展的农村三产融合在2013-2014年解决农民工就业岗位24万人,实现农民就业工资性收入年人均23856元,带动农户1120万户,户均增收2180元(1) 。

最后,产业融合的方式比较单一。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较为完整的实现产业融合的浙江和重庆外,其他地区,包括正在制定计划的地区,所开展的农村三产融合的方式大多都局限于纵向融合。其中的原因可以归结为:纵向融合是在产业化思路的基础上开展的,因此开展纵向融合有相应的工作基础,也有熟悉的资源可以应用。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将产业融合定义为了“产业化的升级版”,因此通过采用第一产业向后延伸、第二产业向前延伸、第二产业向后延伸、第三产业向前延伸以及混合模式来促进农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融合。在其他的一些地区,提出和开展“沿着产业链”纵向融合的方式也很常见,构成了目前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

表2 我国代表性省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状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工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3)

(三)存在问题

结合我国农村三产融合所体现的现状特点,我们总结出目前我国在农业和其他相关产业融合的问题上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对产业融合的概念认识不清,导致工作上的定位不准。产业融合的概念告诉我们,产业融合的本质是产业间分工的内部化,其完成的主要标志是形成新的技术、新的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产业融合是产业化的更高级的形式,本质上表现为更高层次的主体间的分工内部化,如果产业化无法实现不同产业间大量组织的分工内部化,则产业化不可能升级为产业融合。而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对产业融合的理解还没有走出产业内分工的思路,认为产业融合是某个产业内产业化的简单升级,导致了在政策制定上过于强调了对单一农业内产业化的建设,而忽视了对其他产业,尤其是对第二、第三产业中高度发达的细分产业的考量,导致产业化没有实现农业与其他产业中的组织发生大规模的跨越产业边界的分工合作,致使所开展的具体工作最终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比如,安徽省在计划中提出要建立产业联合体,这样的联合体在最终形式上没有突破“农业 农业”的单一产业内继续分工的范畴,也没有走出“农业企业 农户”的单一产业内经营模式。因此虽然可以说这是在产业化道路上的继续创新,但是并不能实现产业融合,从而无法实现产业融合提高农民收入的预期效果。

第二,对培育产业公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培育共同的技术基础———产业公地,是开展产业融合的根本前提,但是我们看到,无论是浙江、重庆这样已经较为完整地实现了农村三产融合的地区,还是安徽、山东这样正在计划推动农村三产融合的地区,都没有把培育共同的技术基础作为重要的任务。这样所导致的结果是,虽然浙江和重庆由于能够借助先天的优势从成功地推动了农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融合,但如果山东、安徽等类似的地区如果只是简单效仿,那么结果还是有可能得到不尽如人意的结果。安徽与山东等地区发展农村三产融合的计划里,并没有提及对共同技术基础的开发和对产业公地的培育计划,这样容易使得促进农村三产融合的行动变成“撞大运”的行为,即如果恰好所制定的计划在各省市培育出了产业公地,则产业融合得以顺利开展;但若没有形成共同的技术基础,则产业融合充其量也只能是在某个产业内的产业化方向上的传统延伸,没有打破产业间的界限,没有走出创新路子,从而无法提高农民的收入。相比之下,河南既没有像浙江这样的经济基础,也没有像重庆那样旅游资源,但是,他们通过建立产业集群实现了技术的集聚,从而使得技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迅速实现了统一———形成公共平台,并进行融合。因此,虽然河南的农村三产融合还没有彻底完成,但是他们根据自身的特点培育了产业融合所需要的产业公地———产生于产业集群的共同技术基础(包括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因此他们顺利地走上了通往农村三产融合的科学道路。

第三,横向融合开展不充分。其原因解释为对农业多功能性的认识和理解的不足。从较为完整地发展了农村三产融合的地区的经验来看,农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纵向融合大多沿着产业链的方向进行,而农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横向融合则多以农业的多功能性为基础。对于人类而言,农业功能的变换可以表现为三个阶段:首先,在农业经济时代,农业的主要功能是解决人们的生存问题。在这个阶段,农业主要是提供充足的农产品以满足人们对食物不断增加的需求。其次,进入工业经济时代,解决了温饱问题的人们开始在生活质量上有所要求。在这个阶段,农业的主要功能体现为提供高质量、有安全性的产品,并通过自身生产效率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再次,在后工业经济时代,物质产品在供给与需求上的饱和,使人们开始转向心理与精神层面的需求。此时,农业的功能不单是保障食品安全与维护生态环境,更体现为它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与传承,在心理与精神层面上成为人们的依靠与寄托。可以看到,我国目前正处于从工业经济时代向后工业经济时代过渡的时期,因此农业的多功能性已经在当前有所体现,比如人们更多地要求农产品要提高质量,关注食品安全。从农村三产融合的两个方向上来看,横向的融合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托于农业的多功能性展开,比如乡村旅游就是依托农业的文化传承功能与农业自身生产相结合的横向融合的结果。可以说,经济社会的进步凸显了农业的多功能性的重要性,并使农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横向融合提供了可能;反过来,农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横向融合也为农业扩展其自身的功能提供了有利的帮助。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在农村三产融合中出现的纵向融合居多、横向融合偏少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对农业多功能性的认识不足,导致很多地方反映在横向融合方面找不到抓手,寻不着政策的落脚点。因此,倘若能够进一步认识农业具有多功能性的特征,把农业从传统的粮食供应的角色中解放出来,就有可能打开农业与其他产业融合模式的新思路,进而丰富农村三产融合的方式与方法。

第四,开展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最终目的尚需明确。国家层面的文件明确表明,我国推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农民收入。从目前开展的情况来看,凡是能够实现农村三产融合的地区,农民收入都实现了提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产业融合形式就一定能将产业利润更多的留在农地,留给农民。也可能存在情况是,目前所开展的农村三产融合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能够提高农民收入的潜能,如果能够进一步制定农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的利益分配机制,农民有可能从参与全社会发展的分工中得到更多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即将开展农村三产融合工作的地区,还没有明确地将提高农民收入列入工作计划,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因为如果农村三产融合不以农业为主,不以农民为本,则这种产业融合本身也容易出现严重的问题。此外,如前文所述,日本在六次产业化的过程中遭遇了由于下游产业的高利润导致农民及农民组织脱离农业从而对农业造成损害的问题。目前各个开展和计划推行农村三产融合的地区对此也还没有相关的预案与应对措施,这使得我国在实施农村三产融合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隐患。

四、结论及对策建议

本文运用劳动分工的理论对农村三产融合的概念进行界定,讨论了农村三产融合使农业得以获益的机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在农村三产融合方面体现出开展方式不一、产业融合程度不一、产业融合形式单一、对融合的管制宽松和融合效果较好等现状特点,总结了我国在促进农村三产融合的过程中存在的对概念认识不清、对产业公地重要性认识不足、横向融合开展欠佳和对产业融合最终目的须待明确等问题。

结合文章结论,现提出以下四点对策建议:第一,必须遵循产业融合的基本规律,采用科学的方法。尤其是要注意产业融合与产业化的区别与联系,既不能混淆了二者的概念,也不能孤立二者间的联系,从而导致工作效果欠佳,无谓地消耗国家资源。第二,要认清培育产业公地的重要意义。产业公地是多个产业相互融合的基础,农业是一个集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于一身的产业,这使它相较于其他产业更容易找到共同的产业基础,从而使农业更容易和其他产业相融合。因此我们一定要把培育产业公地作为开展农村三产融合的最重要的前提工作,产业公地培育得越好,农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融合就更顺利,最终效果也就更好。第三,要拓展对于农业自身功能的认识,把农业的多功能性摆在更重要的位置。横向融合也同样是产业融合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横向融合应以农业多功能性为基础,这样能够给农村三产融合找到更多的结合点和融合平台。第四,必须先巩固农业基础,再实施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推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农民的增收,但是若农业的基础不牢固,投资与利润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而强行推行农村三产融合,则会遭遇与日本同样的问题。因此,在推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之前,必须先打牢农业的基础,稳定农业的地位,在农业发展到具有一定竞争力时再进一步推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这样可以减少下游高利润产业对农业投资的挤压,从而实现让农民在土地上增收,让农业在融合中发展的最终效果。

作者:苏毅清 游玉婷 王志刚

来源:中国软科学2016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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