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厂家核实充电桩安装真实性质 洛阳中航光电生产的充电桩安装后无法正常使用

请厂家核实充电桩安装真实性质 洛阳中航光电生产的充电桩安装后无法正常使用(1)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焦勐 文图

核心提示:日前,洛阳聚之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聚之锐)负责人陈向阳向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反映称,2017年、2018年,该公司分别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光电)订购了三款充电桩,在使用期间,却出现无法充电等“质量问题”。

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群众投诉增多。后来在政府的要求下,充电桩被拆除,这也导致聚之锐公司遭受损失。为此,聚之锐公司认为,中航光电生产的充电桩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违约,他们不应再支付尾款,中航光电公司则直接将聚之锐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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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讲述】企业投放市场三款充电桩遭众多市民投诉,引起市里重视

12月1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见到了聚之锐公司负责人陈向阳。

据陈向阳介绍,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之初,他们公司就十分看好这一产业,为了顺应行业发展,公司最早一批在洛阳市区范围安装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原打算订购武汉一家企业的充电桩,但是一位中航光电的朋友向我们推荐他们企业的产品,上市企业的实力肯定不用说,我们就下了订单。在哪买不是买?而且又是朋友推荐,肯定信任。”让聚之锐公司没想到的是,正因为这次的决定,让他们后悔不已。

2017年7月28日,洛阳聚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聚之锐公司“前身”,2019年1月15日已被注销)与中航光电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中航光电公司为洛阳聚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60KW双枪充电桩及120KW双枪充电桩。

2018年3月29日,聚之锐公司与中航光电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中航光电公司为聚之锐公司提供32A交流桩等。

聚之锐公司向中航光电公司支付了58.8万元充电桩货款,仍余105.595214万元尾款未支付。

陈向阳说,在三款充电桩交付安装后,陆续出现群众投诉,如充电桩无法正常充电、充电后无法解锁拔枪、充电功率不足以致无法给充电桩发送充电指令、完全无法充电等问题。

随着投诉增多,这一情况引起洛阳市相关部门的重视。2018年3月份前后,在政府部门的要求下,刚安装不久的充电桩便被陆续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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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最新一批拆除的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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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最新一批拆除的充电桩

“因充电桩无法正常使用,对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此,聚之锐公司也多次找中航光电公司协商,希望不再支付尾款,但得到的答复却是……

【鉴定】第三方鉴定机构现场勘验证实三种充电桩均无法为车辆充电

协商未果,中航光电公司一纸诉状将聚之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聚之锐公司支付尾款以及违约金21万余元等。

陈向阳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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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判决书中显示,原告中航光电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了合同等相关证据;而被告聚之锐公司则辩称,尾款之所以没有支付,是因为原告的产品无法正常使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不应支付尾款及违约金等。同时,聚之锐公司反诉中航光电公司,应当返还已支付的58万余元货款。

此外,判决书中,为了证实中航光电公司生产的充电桩无法正常使用。聚之锐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并申请对涉案充电桩进行司法鉴定。

2021年8月12日,法院依法委托南京砝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2021】砝证质鉴字第081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下称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涉三种型号的充电桩均无法给车辆进行充电,充电桩内未见有积水。

陈向阳出示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中“技术分析”显示,“现场勘查时看到安装现场的充电桩和仓库里的充电桩,不管是使用电动汽车还是充电桩测试工具进行充电测试,充电桩都无法充电,专家组根据现有资料分析认为主要是运营平台、充电卡不能给充电桩发送充电启动命令的原因造成的。”

部分现场勘验情况如下:

栾川龙圣汽贸城:此处为涉案充电桩的存放仓库,两个未安装过的60KW双枪充电桩放置在现场,被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操作充电桩进行充电试验,并对一台32KW直流充电桩进行开柜勘验。经被申请人的多次尝试,均无法使新能源车充上电。

充电桩前门上安装有液晶显示控制屏,60KW双枪充电桩采用380V三相电源,设备本体柜与门之间未见有地线连接,被申请人将地线连接后进行通电试验,存在漏电、开关跳闸现象。

【笔录】无法判定质量问题,买家败诉 原负责人则称,有质量问题

鉴定机构认为,在无法给充电桩发送充电指令的情况下,无法排查充电桩是否因质量问题而引起不能对电动汽车充电、无法测定充电桩对电动汽车充电功率大小,无法排查验证申请人反映的存在一定比例的充电桩充电完成后充电头无法解锁拔出的情况。

结合鉴定意见,法院认为,现有条件下,无法对案涉三种型号的充电桩设备的质量问题作出认定。因此,法院判决聚之锐公司一审败诉。

“充电桩无法充电,不算质量问题?”聚之锐公司对此提出质疑,并称中航光电公司至今未向他们提供涉案充电桩的出厂合格证书。

另外,陈向阳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2021年1月7日法院对原中航光电公司程姓负责人的“调解调查笔录”(下称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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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笔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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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笔录内容

笔录中显示,程姓负责人在中航光电工作期间,负责处理中航光电公司与聚之锐公司之间买卖充电桩的业务。

程姓负责人:2017年7月份,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2018年又签了一份,交货时间稍晚,相差了好几个月,出现了质量问题,主要是充电充不上,充电后枪拔不下来,厂里的技术员去处理过,过了没多长时间,又出问题了,再派技术员去处理,按理应由售后去,但是当时是新产品,售后不懂,只能派技术员去。

程姓负责人:主要有系统问题,有硬件问题。2018年七八月份,陈向阳给我说充电桩都被客户砸了,说是枪拔不出来,之后提出退货。由于票已经开了,我就拖着没退(退回来没法处理)。陈向阳多次提出退货要求,始终未退,直到2018年底我开始不再负责洛阳业务……

记者注意到,该笔录共四页,每页均为手写记录,每页下方均有程姓负责人手写签字,以上仅为部分笔录内容。

【回应】聚之锐公司已上诉至中院,事件具体细节,中航光电未作回应

12月6日上午9时许,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与程姓负责人取得了联系,他确认他在法院“调解调查笔录”中所述的内容属实。

程姓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之前在中航光电公司负责山东市场以及洛阳的充电桩项目,2020年10月份已从中航光电公司离职。

在采访中,聚之锐公司陈向阳等人多次向记者阐述,时至今日,中航光电未向他们公司提供涉案三款充电桩的出厂合格证书。此外,在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聚之锐公司便多次向中航光电要求退货均未果。

12月6日上午,针对三款涉案充电桩是否有出厂合格证书;运营平台由谁维护、管理;程姓负责人是否为原中航光电员工等问题,记者分别采访了中航光电公司新能源事业部总经理吴泽华、市场总监杨向前以及该公司法务专员黄亚利。

在三人的分别采访中,记者核实到程姓负责人确为原中航光电员工,目前已离职。

此外,三人均表示,目前聚之锐公司已经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院判决为准,涉及事件的具体细节,不便透露。

关于此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将为您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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