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在线庭审指导司法实践(结语韩振文庭审实质化语境下法官认知风格的测验及其改善研究)

庭审实质化语境下法官认知风格的测验及其改善研究

本文是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振文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庭审实质化语境下法官认知风格的测验及其改善研究(18CFX004)”研究报告的结语部分。此项目于2022年7月以良好等级结项。

首先,阐释认知风格模型对法官决策差异的影响。庭审实质化语境下司法决策是一种高级的认知心理活动。其中认知风格作为认知双重加工理论中系统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决策活动产生的影响稳定且持久,但它在司法决策中的作用机制却是一个尚待澄清的核心问题。个别法官理解人类行为动因方式上差异以及自身预测行为方面能力上的差异,这些深层次差异都涉及到“认知风格”这一所泛指的变量。从认知风格的视角看,法官会自然而然地保持处理案件相关信息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并且这些稳定的思维加工会对自身的裁判过程,以及司法决策的最终结论产生重要影响。法官的认知风格可与任务情境、情绪状态产生相互作用,从而会对法官行为与司法决策产生持久的影响。详言之,法官的认知风格是司法决策中个体差异的主要变量,处于整个决策心理机制的顶端,而这种认知风格的个体差异又决定着法官对裁判影响因子的排序。在庭审实质化语境下,事实认定、裁判结果形成都要通过法庭审理程序来加以实现,法官认知风格的作用更加凸显。置于认知风格理论模型下,法官决策差异与同案同判、个案正义的悖论冲突可得到有效化解。在司法决策中引进社会科学理由及其训练,可较好地改善法官的认知风格,相应地提升法官认定事实的能力,最终有助于控制法官决策间的过度差异。从年龄阅历视角考察认知风格与法官决策的关联,可以发现司法决策的差异程度可能随着年龄、阅历的增加而出现递减效应,而且专家式法官的认知风格甚至塑造出一国司法在特定时期内的传统形象,从而在长时段比较上司法决策会呈现出阶段性的差异。

完善在线庭审指导司法实践(结语韩振文庭审实质化语境下法官认知风格的测验及其改善研究)(1)

(图为韩振文副教授所著《司法假定及其检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

其次,庭审实质化语境下法官认知风格的测验及其理性反思。当前学术界关于认知风格与司法行为的潜在相关性研究更多侧重于理论性的描述、解释,而相对忽视借助实验测量工具来实证测验认知风格如何会对法官决策差异产生影响。对此本课题组采取实验测验方法,实际测试了认知风格对法官决策差异产生的影响,并进行了深刻地理性反思,为法官认知风格作用机制的实然过程提供科学的阐释依据。此次实验研究的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实验的预测及验证上,在此基础上能为法官认知风格的改善提供可行性建议。目前基于司法决策选取样本数量的有限性,对被试法官进行实验测量后的结论,进行整体性地理性反思,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场独立、整体型风格与场依存、分析型风格存在着并非稳健的个别差异,呈现出阶梯性的动态变化,并且确实存在着混合的“刺猬狐狸式”或“狐狸刺猬式”的法官;司法决策是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的复杂思维认知过程,法官的目光要不断往返穿梭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并且事实认定对裁判思维起到前提性、关键性作用;法官内心蕴含着追求人权、自由、尊严的信念目标,推动着他们作出正当裁判;策略模型并非法官决策的最优行为模式,它主要在倾向于场依存、分析型风格的法官身上体现;倾向于场独立、整体型风格的法官对公众意见反应比较强烈,主要持排斥抵触的态度,而在暂时难以分辨何种认知风格的法官中,则对公众意见的反应不明显,并未对各个条目的评分作出较大调整。

再次,探究庭审实质化语境下法官认知风格对预判偏差的防控。预判确定性命题能够穿越错综复杂的司法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众对纠纷解决的公正期待。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怀疑论”对这一命题提出严峻挑战,但恰恰通过考察“敌方”阵营中卢埃林开辟的具有建设性的“中间道路”,反而证明在寻求一种新的更为真实的预判确定性或可估量性。通过内外二阶视角可以澄清预判确定性的存在现象,卢埃林为此提供了操作技艺约束、事实导向型决策与现实生活规范等理由,以及更细化的上诉法院十四种稳定性因素,并进行了充分的证立。其中操作技艺由于自身的弱点,使命题遭遇内部的质疑和瓦解。但卢埃林系统建构的普通法传统之宏大风格,其实无声修正甚至消除了来自命题内部引发的质疑。卢埃林提出的证立理由与反驳质疑的主张,可以用认知心理学的双重加工模型与认知风格理论进行较好地科学阐释。在当今智能互联的新时代,智慧法院建设利用大数据对案情信息进行全样本分析,对捍卫预判确定性命题及其审慎对待提供了新的契机。然而,捍卫法官预判确定性并非主要目的,在捍卫的基础上真正要旨在于深入追问确定性预判遭遇的认知偏差,在庭审实质化语境下如何通过法官的认知风格对其进行有效防范控制。法官的认知风格会对确定性的预判产生塑造影响,并对预判可能的认知偏差进行有效防控。法官决策体制与环境不同,相应地防控预判偏差的认知风格的选择也有区别。比如在美国与中国不同司法体制下,适合偏差防控的法官认知风格是有显著差别的。卢埃林提倡的宏大风格类似于场依存、分析型的认知风格,蕴含着情境化的实用主义特色,是向前看的、反教义的、关注行动后果的,在美国司法体制下可以对预判偏差进行有效检验纠正。而反观我国法官所处的尴尬境地,如果再提倡宏大风格的话,显然法官更会被法外不当因素所干扰,滑向“法外裁判”的危险境地。因此本报告主张在我国庭审实质化语境下,应提倡以场独立、整体型的风格为主导,尽量抵御法外不当因素侵扰,实现对确定性预判偏差的有效防控,捍卫依法裁判的坚定立场。

完善在线庭审指导司法实践(结语韩振文庭审实质化语境下法官认知风格的测验及其改善研究)(2)

(图为韩振文副教授所著《裁判思维的整合性认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最后,庭审实质化语境下探讨改善法官认知风格的方向、姿态及进路。从理论上分析,若培育的认知风格类型与职业任务模式相匹配,就能够更充分发挥认知能力和提高办事质量与效率。在我国庭审实质化语境下,改善法官认知风格的方向何在,本报告提倡区分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两种不同案件类型,在简单案件中以刺猬型风格为主导,在某些疑难案件的非常特殊场景下,适度以狐狸型风格来判断决策。也就是会审慎将政治、经济等外部资源看作认知法源,而不是完全自由地将其引入裁判过程,需要进行“符码转译””作为论据理由、解释要素引入裁判,这样不会逃逸出法内在的评价空间,也能使自主的法律体系保持开放演进。从改善法官认知风格角度来看,应对法律规范采取“强版本”的接受态度,这也在第二章我国法官认知风格的实证测验中得到了证实。对此结合庭审实质化改革趋向与我国司法决策的本土特色,改善法官认知风格的重要路径可以分三个方面:从事前建议看,在高校法科生中注重适合于法官思维的认知风格培育与引导,适应新时代“新法学”建设的需要与培养模式的变革,相应地提升将来从事职业法官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能力;从事中进路看,厘清疑难案件中的后果考量与司法义务,对法律规范采取“强版本”的接受态度;从事后措施看,在司法决策中引述外在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裁判理由,将社会科学知识在案件裁判中进行规范运用,及对法官进行系统性决策训练,补充强化法官技术知识和背景框架信息,促使法官进行建构性诠释作出最优的裁判策略,当然,社会科学知识最好是符合法庭准入标准而作为证据引入司法决策,同时发现程序要严格接受审判中心主义下证立程序的审查检验。从认知心理规律审视,司法裁决程序通过充分的证立,发挥二阶程序的核心功用,不仅能实质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而且也会使法官的认知风格臻于完善。

完善在线庭审指导司法实践(结语韩振文庭审实质化语境下法官认知风格的测验及其改善研究)(3)

韩振文,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出站,现任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诉讼法研究所研究员,高雄大学大陆法制研究中心访问研究员。在《求是学刊》《东方法学》《北方法学》《法律方法》《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期刊报纸发表中译文五十余篇,著有《司法假定及其检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裁判思维的整合性认知》(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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