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带来的启示(科举的另类作用)

引言

科举制度的实行,扩展了封建国家引进人才的社会层面,吸收了大量出身中下层社会的人士进入统治阶级,是隋唐以来历朝最主要的为国取才的方式。而在取士之外,科举的实行对古代的孝行的普及和推动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科举报考中要求考生孝行无亏、服丧期间不得报考科举、科举考题中有大量考察考生孝文化素养的内容以及举子金榜题名可提升家族的社会地位和光宗耀祖等方面。随着科举制的持续实行,历代孝子的数量不断增加。宋元以后,社会的稳定性不断提高,与科举在促进孝行方面的显著贡献密切相关。

一、科举报考对考生孝行的要求 :强调孝行无亏


早在西汉,举孝廉就已成为察举制度最重要的科目,并由此推动了崇尚孝行风气的形成;但举孝廉是举荐孝廉之优异者出来做官,还不是对士子的普遍要求,而科举制度对考生孝行无亏的要求则是普适和刚性的,故其对孝行普及的促进作用远非察举所能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考生报考须提供孝行保结。保结,是指考生报考科举时须有他人对其某方面状况予以书面担保的一种制度。该制至迟在中晚唐已经出现。由于“中晚唐举人投揭、行卷、延誉、请托之风盛行,子弟舞弊案接连发生,于是加强乡贡资格审查又被提上了日程,先后建立交纳家状和举子相保制度限制冒籍、寄应行为”。 政府希望通过建立这一制度,减少或杜绝考试中的各种舞弊行为,保障取士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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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结书


在科举保结的诸多内容中,唐代已有了担保士子孝行的内容。如唐文宗开成三年(838)十月,中书门下奏准:“今日以后,举人于礼部纳家状后,望依前五人自相保……如有缺孝弟之行”者,“并不在就试之限。如容情故,自相隐蔽,有人纠举,其同举人并三年不得赴举,仍委礼部明为戒励,编入举格。”贡举中进士其中就有对考生孝行的要求,即不允许孝行有亏的人参加科举考试。若保结不实,还会受到“三年不得赴举”的惩戒。

宋代是科举制度发展的完备时期,其对科举考生的孝行保结,有着更严格的要求,如“既集,什伍相保,不许有……不孝、不悌……之徒”。又如,“亲老无兼侍,取保任,听学于家,而令试于州者相保任”。对科举报考中的“隐忧匿服”和“行亏孝弟”者,明确规定若“有状可指……皆不得预”。表明宋代科举对考生的孝行保结趋于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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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考试现场


明清时期,仍很重视对考生孝行保结的要求,明洪熙元年(1425年),今后“中外每遇开科,应试之士,所司取诸生所属里邻结状,平日乡党称其孝弟、朋友服其信义……者,方许入试”。清顺治九年(1652年)题准童生入学“先期晓谕报名,取邻里甘结,身家无刑丧替冒各项违碍,方准收试”。重申了考生不得在守丧期间报考。乾隆二十八年(1763)复准:匿丧考试,事干不孝,一经发现,则斥革不准考试。这些规定对于推动孝行普及有着重要意义。

由此可见,考生报考科举须提供孝行保结的要求在历代都得到了切实执行。这既是历代王朝“以孝治天下”的重要举措,又在不断强化着科举考生的孝道意识。

其次,考生报考须填写“家状”。“家状”就是科举考生按规定亲写的反映自身及其家庭状况的文字。

唐代科举考试,举人须亲写反映本人及其家庭情况的状文,呈礼部,称家状,这一措施始行于中晚唐以后,实行的直接动因应是便于主持考试者确认考生的身份。“家状”始初的内容尚较简单,但已规定若父母亡故就必须“具言”是否“葬事礼毕”的内容,从而在一个侧面反映了考生的孝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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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规定“一般士人在诸路州府军监请解,首先要递交家状”。此时的“家状”又称“士籍”,内容比唐代更丰富,要求考生须把相关信息写于试卷纸上。咸淳六年(1270)春,“御史陈伯大请置士籍,开具乡贯、姓名、年甲、三代、所习经赋、娶妻姓氏,令士人书之,乡邻著押保结,于科举条制并无违碍,方许纳卷。”度宗其中明确规定“士籍”即“家状”应包含考生上三代的信息,这是衡量考生孝行的一个客观指标,若其连自己上三代的基本信息都写不出来,那其孝行状况一定不佳,就会直接影响到其报考。

元代考生入试前须通过“印卷”这一环节,“实质是确认考生应试资格的一项程序”;要求“举人试卷,各人自备三场文卷并草卷各一十二幅,于卷首书三代、籍贯、年甲,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纳,置簿收附,用印钤缝讫,各还举人”。即要求考生在印卷前需把包含上三代信息的家状写于试卷之首。明清继承了这一制度,洪武三年(1370)五月一日,明廷颁布《科举诏》,规定“凡举,各具籍贯、年甲、三代,本姓乡里举保,州县申行省印卷乡试。”洪武十七年《科举定式》中又重申:“举人试卷首书姓名、年甲、籍贯、三代、本经。” “嘉庆十八年(1810)议准,嗣后乡试士子卷面,一律填写三代、籍贯。”都要求考生须牢记上三代基本信息并亲写于试卷首页之上。

考生報考科举须在卷首亲书“家状”,不仅是确认考生身份和试卷作者的必要手段,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考生的上三代家族观念和孝道意识。

其三,举子服丧期间不得应试。

《礼记》曰:“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

为过世的父祖等亲属服丧,是儒家传统孝道的基本规范。历代科举中明确规定服丧期间不得应试,也是为了以此树立考生的孝道意识。

服丧期间不得应试,早在唐五代科举就已实行,士子在“服丧期”内,不许参加科举考试。不过,当时的“服丧期”只是指在“葬事”期间,如“葬事礼毕”,就不受此限了。宋代科举最初规定有“缌麻以上丧服”即不得应试,天圣元年(1023)改为“除为父母、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姑服丧期间不得应举外,其他均可应举”;熙宁三年(1070),又改服丧期一年为“今后服丧已满三月者,并听应举。”这比宋初的规定虽有所放松,但比唐代“葬事礼毕”就可应试显然严格了许多;而且还加重了对违规者的惩治力度,天禧三年(1019)正月,“诸路贡举人郭稹等见于崇政殿,时稹冒缌丧赴举,为同辈所讼,上命典谒诘之。稹引咎,付御史台劾问,殿三举;同保人并赎金,殿一举。”

科举制度带来的启示(科举的另类作用)(4)

古代的丁忧


明代对士子服丧期间不得应试也有着具体规定,但强调的是为父母服丧,且服丧时间延长了。洪武十七年(1384)定:“居父母之丧者……不许应试。”隆庆元年(1567)奏准:“生员丁父母忧者,不许赴乡试及提学官科、岁二试;举人丁父母忧者,不许赴会试;其监生及儒士丁忧者,亦不许赴试。”明代“丁父母忧”即为父母守丧的期限是27个月,此间禁止其报考官方举办的各级考试,目的就是“提倡和维护孝道,期间所做的一切都应以表达对于已故父母的哀悼之情为中心,自然不能参加以竞取功名利禄为目的的科举考试”。[明代殿试中出现的“告殿”现象,很多也是因父母亡故,而须立即回乡服丧造成的。

清代也对科举匿丧行为予以严惩,雍正十三年(1735)议准:“凡本生父母期年之服,非他期亲之服可比,若期年中出身应试,与礼不合,亦于心不安。应通行直、省,嗣后凡诸生遇本生父母之丧,令其呈明,期年内不许应试;其有隐匿不报,朦溷干进者,事发,照匿丧例治罪,永著为例,钦此。”

  历代禁止举子服丧应试的规定,都在不断强化和提升着人们的孝道意识,不仅对于稳定家庭、社会具有直接意义,而且不断夯实着各王朝的统治根基。

二、科举考试内容对考生孝道理论素养的要求


科举考试内容涉及到考生的孝道理论素养,早在唐代就已开始。《孝经》是唐代科举考试最基本的内容,士人从事举业必须从《孝经》学起。宋朝雍熙二年(1069)规定:今后在考试《周易》《尚书》时,要附考《孝经》等小经。此外,《尚书》《周易》《毛诗》等“大经”本身也有大量涉及孝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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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经


明代科举考试对考生孝道理论素养的考察,主要体现在乡、会试所出的大量涉及孝道理论的试题上。应举士子要想在激烈的科举竞争中胜出,就必须具备相当的孝文化素养;反过来说,科举对举子们在孝文化素养方面的考试,持续推动着儒家的孝道理论在读书人和社会中的普及,促进着孝行风尚的形成和延续。

三、金榜题名对孝行的促进 :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


在中国古代,作为人子,实现孝的途径有多种,金榜题名无疑是最为光彩的途径。

在科举时代,金榜题名是人们最为艳羡和梦寐以求的人生目标,“久旱逢甘雨,他乡见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挂名时”,得意失意诗这四者虽然都是人们的“得意”经历,但把“金榜题名时”与前三者并列,实际并不合适,因前三者是绝大多数人甚至几乎人人都能经历的,而能幸遇“金榜题名”者实在是凤毛麟角。这既因其竞争十分酷烈,不知有多少士子寒窗苦读,穷毕生精力也难得一第,还因其一旦金榜题名,就不仅可以改变个人命运,而且可以带来家庭乃至家族社会地位的提升。

中晚唐五代不论士庶举子,都想通过科举考试建功树名,出将入相,列鼎而食,选声而听,使族益茂而家用肥,科名成为了打破士庶界限,迅速促进了社会阶层的变迁。在宋代,由贫家寒士高中进士而为名臣者可谓比比皆是, “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千古名句便是最真实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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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放榜


明代是科举发展的鼎盛阶段,由此保持着很高的社会流动率,据笔者统计,进士出身于“上三代直系亲属无任何功名、官号、爵号、捐衔及朝廷赐予的荣誉称号”也即“纯平民家庭”者,占了统计进士总数的43.34%,平均近六成的进士出身于上三代直系亲属无人担任实职官的家庭,接近80%的进士出身于上四代没有进士的家庭。清代出自上三代皆为平民家庭的进士占比虽较明代有所下降,但在提升个人和家庭地位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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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榜现场


以上都说明,科举制确实为处于社会底层的寒士通过考试而跻身社会高层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其提高家族地位以“尽孝”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金榜题名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个人和家族地位的提升,更在于能够光耀门楣,为家族增光。

《儒林外史》言“人生世上,除了这事,就没有第二件可以出头。不要说算命、拆字是下等,就是教馆、作幕,都不是个了居。只要有本事进了学,中了举人、进士,即刻就荣宗耀祖”。

进士放榜以后,有关机构会将该科的主要信息编纂刊刻为《登科录》并颁布天下。唐代的登科名录称作《登科记》或《科目记》,初为私修,自唐宣宗大中十一年(857)开始,每科由翰林院专责纂修 , 但此时所载信息还仅是“及第人姓名及所试诗赋题目”宋代以后《登科录》所载信息则趋于完备,不仅有该科进士的本贯、姓名、字、年龄、出生月日、参加会试次数及中式名次、婚娶与否、兄弟多少等信息,而且有其上三代的名讳、任官、在世与亡故等信息。明清《登科录》在上述信息之外,还增加了进士所习本经及母亲姓氏等信息;“既进御,乃颁在朝群臣及诸进士,以布于天下”。书进士登科录后,使新中进士光宗耀祖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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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科录》中的文天祥


自明朝起,为表彰科举中式者,还十分盛行由朝廷赐建或地方官民自为修建科举功名牌坊的风气。湖广襄阳府人任亨泰中洪武二十一年状元,明太祖朱元璋即“命有司于襄阳建‘状元坊’以旌之”。自此,科举牌坊遂逐渐普及天下,一座座矗立于城乡街衢的科举牌坊,直观而有力地向社会展示着中式举子的辉煌及其家族的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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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经》有云:“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而“金榜题名”,正是科举时代的读书人“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的最佳方式。

四、结语


尽管在中国古代,促进孝行普及的因素有很多,但科举制度在历代的不断完善和持续实行,无疑是诸多促进因素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首先,科举制度对考生孝行和孝道理论素养的要求,在其实行的1300年中,一以贯之且日趋完备。规定报考科举的考生提供孝行保结、在卷首亲书“家状”并禁止举子服丧应试等规定,都是对考生孝行的刚性要求,即“孝行无亏”成为对每个考生报考科举的底线;而具备相当的孝道理论素养又是其在科举考试中胜出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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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口中的孝


其次,科举功名的日趋完备尤其是金榜题名给中式者及其父祖家族带来的巨大荣耀、实惠和社会地位的上升,持续激励着天下读书人努力达到科举对考生孝行及孝道理论素养的要求,成为在全社会形成孝行风尚和传统的强大动力。

科举是中国古代最为客观公正的选才制度,甚至被外国学者誉为中国对世界制度文明的一大贡献,而孝行的本意也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而且也是人类家庭伦理文明的瑰宝;科举对孝行普及的持续促进,不仅对唐宋元明清社会的稳定发挥着积极影响,而且为后世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宝贵借鉴。

参考文献:

《中国历史大辞典》

《唐会要》

《宋史》

《续资治通鉴长编》

《中国科举制度通史》 

《元史》

《明会典》

《礼记注疏》

《五代会要》

《儒林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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