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概念与渊源试题(经济法学发生论)

经济法的概念与渊源试题(经济法学发生论)(1)

经济法的市场哪行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经济、政治、社会和法律因素最为重要。

经济法的概念与渊源试题(经济法学发生论)(2)

1经济因素(或参考李昌麒《经济法》中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两个失灵”)

法律是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述,经济法的产生有其经济因素。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人的社会关系核心是经济关系,人的社会锚段集中于经济利益冲突。这就决定了经济关系从来就是法律所要调整的重要对象,法律从根本上说主要是经济利益的准则。

无论何种经济形式,都需要由相应的法律规则;经济形式不同,其法律规则也就不同。在自然经济时期,由于自然经济的落后性、小农性、封闭性和简陋性,决定了与其相适应的法制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在商品经济早期,由于资本原始积累是通过暴力来掠夺社会财富,这时的学说立法依然是刑法或变相刑法。在商品经济的自由竞争时期,国家奉行自由放任政策,这时的社会经济关系主要就是各经济主体在自由竞争中形成的平等经济协作关系。调整这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民法应运而生。当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时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和破坏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为了反对限制竞争和克服盲目无序,需要国家依法干预,此时出现了一系列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

经济法的概念与渊源试题(经济法学发生论)(3)

2政治因素

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皇权至上,君主独裁,法律不过是专制意志的体现,是社会控制的工具。随着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资产阶级通过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旗号的政治革命致力于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在这种国家权力体制下,法律是民主的产物,具有平等性、契约性和自由性,法律以全力为本位,旨在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直到1929年席卷资本主义各国的经济危机爆发后,资本主义国家才开始重视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思想理念和政策法律得以正式确立,为经济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经济法的概念与渊源试题(经济法学发生论)(4)

3社会因素

法律历来被视为“善良公平之术”,“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律(治)的宗旨和使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社会正义诉诸君主的仁政善治和皇恩浩荡。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合乎社会正义。功利主义认为,只要社会总体上得大于失,就合乎社会正义。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使劣汰者丧失了市场利益和社会地位,甚至连生存的条件都没有了。罗尔斯的正义论最具代表性,其正义论包括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一是差别原则。差别原则即公民在经济利益方面可以存在差别,但这种差别有利于社会境况最差者,如此便不能完全实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必须要诉诸必要的法治化的国家干预。

经济法的概念与渊源试题(经济法学发生论)(5)

4法律因素

法律文化的角度,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市场经济本身是法制经济。它一方面需要有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市场失灵的存在又需要法律对任何违背市场经济秩序的、不为市场本身能够解决的行为进行适当干预。从部门法角度,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产生和兴起的必然性。在传统法体系中,每一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质的规定性。就行政法而言,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体现为主体之间的“隶属性”;就民法而言,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体现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市场上形成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具有普遍性,内在地需要国家干预,而已有的民法和行政法各有其定位和职能它们不能或不宜对这种社会关系予以调整,于是出现了“法律空白”,需要新兴的法律部门予以弥补。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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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Y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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