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最近事件(比利时和荷兰这样)

【导语】“安乐死”和“协助死亡”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令人两难的话题尤其是当面对姑息治疗中饱受病痛折磨的晚期癌症患者时该如何面对患者或家属提出的“安乐死”或“协助死亡”的请求?是否应该将死亡权利还给患者本人、给患者一个尊严的死法?对此,各国的法律法规和处理的方式不尽相同近期lancet Oncol发表的一篇评论文章,回顾了两项报道比利时和荷兰的安乐死和协助自杀情况的研究医脉通带您了解下这两个国家对癌症患者“安乐死”和“协助死亡”请求的处理情况,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荷兰最近事件?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荷兰最近事件(比利时和荷兰这样)

荷兰最近事件

【导语】“安乐死”和“协助死亡”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令人两难的话题。尤其是当面对姑息治疗中饱受病痛折磨的晚期癌症患者时。该如何面对患者或家属提出的“安乐死”或“协助死亡”的请求?是否应该将死亡权利还给患者本人、给患者一个尊严的死法?对此,各国的法律法规和处理的方式不尽相同。近期lancet Oncol发表的一篇评论文章,回顾了两项报道比利时和荷兰的安乐死和协助自杀情况的研究。医脉通带您了解下这两个国家对癌症患者“安乐死”和“协助死亡”请求的处理情况。

Marianne Snijdewind和同事的研究主要针对一家荷兰诊所。在该诊所曾有患者提出符合法律的安乐死或协助自杀请求,但遭到了拒绝。在第一年,该诊所回复了645例安乐死或协助自杀的请求,其中162例(25.1%)获得批准。总体来说,在荷兰这种请求中有32-45%会被准许,而该诊所同意这种要求的比例比预期的要小,因为该诊所之前曾拒绝过患者的这种要求。

在荷兰有79%的安乐死和协助自杀死亡的患者为癌症患者。而这个诊所准许安乐死或协助自杀的癌症患者只占所有安乐死或协助自杀死亡患者的22.8%,这可能是因为内科医生更倾向于同意癌症患者的这种请求,所以选择在这个诊所进行安乐死或协助自杀的患者更少。

已婚或者与伴侣一起生活和养育一个以上子女的患者的这种请求更容易被批准。调查者写道,这些现象提示“家庭和家庭伴侣的意见很重要,他们的参与和支持会影响诊所的决定。”

在另一篇研究通讯中,Sigrid Dierickx和同事对比了比利时2013年和2007年安乐死请求情况。“安乐死的请求在所有类型患者和医疗机构均有增加”研究者说道。2013年,比利时有10.4%的癌症患者进行了安乐死,而在2007年,这个比例只有5.6%。在此期间,癌症患者安乐死的请求获得批准的概率也从64.4%上升到77.5%。调查者认为这个比例的上升是由于医生变得更加适应安乐死的做法,安乐死在姑息治疗中被广泛接受,以及大部分人对安乐死态度有了较大的改变。

“最后所有的文明国家都会将安乐死和协助自杀合法化——这只是时间问题” 英国牛津大学Julian Savulescu评论道。他指出根据荷兰和比利时的经验,担心患者会被胁迫要求自杀的情况从未出现。他说,“人们想控制他们的死亡,当有人可以提供协助自杀和安乐死时,国家没有理由干涉一个人得到安乐死的自由”。(文献全文:Trends in euthanasia and assisted suicide.pdf)

定义和争论

根据BMJ上发表的内容,相关法案对“协助死亡”、“协助自杀”和“自愿安乐死”的定义如下。支持者和反对者不全同意这个过程使用的术语。

协助死亡——根据目前的《协助死亡法案》,英格兰和威尔士支持者认为,“协助死亡”是指在严格满足法律保障的条件下,医生给处于疾病最后阶段的、精神上正常的成年患者处方结束生命的药物。以上定义的这种“协助死亡”在美国的俄勒冈州、佛蒙特州和华盛顿是合法的,也是英格兰和威尔士法案中提议的。

协助自杀——这个术语是指协助有残疾和其他没有死亡的患者,及晚期疾病的患者自杀。这些人自己服用药物自杀。一些英格兰和威尔士《协助死亡法案》的反对者并不认为“协助死亡”和“协助自杀”有什么不同。以上定义的“协助自杀”在瑞士获得批准。

自愿安乐死——这个术语是指一位医生在获得患者同意后直接给患者使用结束生命的药物。荷兰和比利时已经批准了自愿安乐死。(编译自Assisted dying: law and practice around the world,BMJ 2015;351:h4481 )

“尊严死”与“生前预嘱”在我国的推广

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的总干事、开国大将罗瑞卿之女罗点点是国内“尊严死”倡导第一人。罗点点及其协会倡导的“生前预嘱”也就是建议人们在疾病和生命的终末期、在健康或意识还清楚时签署一项文件说明,一旦身处不可治愈的病痛末期或临终时,放弃使用那些只是在延长死亡过程而生存毫无质量的生命支持治疗,比如人工呼吸器、心肺复苏术或喂食机器等,让生命自然逝去。

台湾东吴大学陈子平教授曾对安乐死与尊严死做了明确甄别,他说,安乐死是通过注射药物等措施帮助患者安详地结束生命,是积极的、主动的,带有协从性质的“助死”,目的是为了结束进入临终状态患者的痛苦。而尊严死是一种自然死亡状态,是指对没有任何恢复希望的临终患者或植物人停止使用呼吸机和心肺复苏术等治疗手段。目的是减轻肉体痛苦使其处于安详状态的一种“等死”,尊严死是消极的、被动的,是医疗措施的不作为。此外,安乐死的死期很明确,而尊严死的死期认定并不确定。(来自网络)

身为肿瘤科医生的您,是否也曾受到这个问题的困扰?协助死亡和安乐死是否该立法支持?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您支持“尊严死”吗?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发表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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