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部分资质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注意事项之财务状况篇)

建筑企业部分资质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注意事项之财务状况篇)(1)

1. 注册资本: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2. 资产总额:本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3. 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4. 流动资产:指本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超过年的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5. 负债总领:指本企业全部资产总额中,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建筑企业部分资质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注意事项之财务状况篇)(2)

6. 净资产:又称所有者权益,指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企业净资产以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 “所有者权益〞为准进行填写。对上年度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标准要求的,按照申报前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填写。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填写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既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最高值考核。

7.国有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人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照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建筑企业部分资质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注意事项之财务状况篇)(3)

8.法人资本: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人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9.个人资本:指社会个人或者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照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10. 港澳合商资本: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须注明港澳台资本出资方所在地区。

建筑企业部分资质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注意事项之财务状况篇)(4)

11. 外商资本:指外国投资者投人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须注明外资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12. 生产厂房:

1)标准中对生产厂房有明确要求的,需填写提交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其厂房面积需符合要求;

2)租赁的生产厂房可以认可,但需填写提交其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受理之日。

建筑企业部分资质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注意事项之财务状况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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