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有不良记录怎么处理(被上征信不良记录)

2014年5月,王某在中国银行涟源支行办理信用卡,6月初,该行大堂经理刘某以帮助王某升级信用卡额度为名,骗取王某的信用卡及密码并套现3.9982万元,至2016年仍未还款2015年3月,涟源市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认定上述事实,并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0月,王某在办理银行贷款时才得知其中国银行信用卡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法贷款之后,王某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才知晓具体详情,遂向法院提诉,诉请该支行向有关机构撤销王某的信用不良记录,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案先后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请,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征信有不良记录怎么处理?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征信有不良记录怎么处理(被上征信不良记录)

征信有不良记录怎么处理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王某在中国银行涟源支行办理信用卡,6月初,该行大堂经理刘某以帮助王某升级信用卡额度为名,骗取王某的信用卡及密码并套现3.9982万元,至2016年仍未还款。2015年3月,涟源市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认定上述事实,并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0月,王某在办理银行贷款时才得知其中国银行信用卡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法贷款。之后,王某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才知晓具体详情,遂向法院提诉,诉请该支行向有关机构撤销王某的信用不良记录,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案先后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请。

裁判点评:

公民的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信用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关于经济能力和诚信状况的评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该支行未及时消除王某信用不良记录是否侵犯了其名誉权;2、该支行是否需要赔偿原告的损失。本案刘某利用大堂经理身份,骗取王某的信用卡和密码进行套现,没有将款项及时归还。该支行明知这一情况,没有积极采取措施为王某消除信用不良记录,导致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致使王某无法贷款,增加了其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本。该支行的不作为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与对王某造成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故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请。[(2016)湘13民终93号]

附送案例:

邓某于2015年3月收到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邮寄的信用卡催款通知单,因原告从未申请和使用过卡号为X的信用卡,邓某于是报警。后该分行将邓某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致邓某有不良征信记录,致使邓某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并推迟婚约。邓某曾找到信用卡风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张某,张某回复称“其内部鉴定结果为邓某签字与当时办理时的签字有出入,不能确定是本人,但没法处理。”后邓某提诉,提交的证据包括:个人信用报告,信用卡对帐单、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虚假申请或未收到卡声明、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亲笔签名样本、报案证明及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该分行向有关机构撤销邓某的信用不良记录,赔偿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个人后此案经调解结案,邓某也比较满意。[(2018)京0102民初33214号]

法律作靠山: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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