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的条件:拒收

1“拒收”就是不接收

招投标法律法规关于“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规定,不外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即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情形,一是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二是逾期送达的;三是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1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供投标文件

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筛选出满足招标项目所需资格、能力和有参与招标项目投标意愿的潜在投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意味着资格、能力不满足招标项目的需要,或者明显不具备竞争优势。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之所以应当拒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既是为保证所有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的时间相同,也是为防止投标人借逾期送达投标文件之机获取其他投标人的相关信息,这是从公平角度进行的制度安排。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投标人自身原因还是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招标人都应当拒收。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密封是为了防止投标文件信息提前泄露而损害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利益。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十分重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时经过投标人、其推选的代表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密封情况后当众拆封,以确保投标文件内容不被提前泄露;《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应明确具体、简化实用, 尽可能减少投标文件因密封不符合要求而被拒收的情形。另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与招标文件规定存在偏离时,应告知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补完善后再提交,而不应将其扣留作为无效投标。


2“拒绝”就是不接受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给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或干扰评标活动的投标人的投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定并拒绝无效的和存在实质性偏离的投标文件。

由上述可知,拒绝投标人的投标都是发生在招标人接收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之后。其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拒绝投标人的投标的情形,适用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的初审阶段;《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拒绝投标人的投标的情形,则在整个评标阶段都适用。


3“否决”就是否定且不接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否决投标的解释是:投标文件具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的情形或者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作出对其投标文件不再予以进一步评审,投标人失去中标资格的决定。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否决投标的情形包括:

(一)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 辨析

综上所述,投标被拒绝与被否决是同一意思的不同表述,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在修订招投标规章时用语表意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持一致。需要说明的是,投标被拒绝和被否决与投标文件被拒收既有本质的区别,也有共同之处。

4.1

不同之处

区别之处体现在上述两种行为发生的时间阶段及主客体的不同。

投标文件被拒收发生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被拒绝或被否决发生在投标文件提交后的评标阶段。

投标文件被拒收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做出的主动行为,投标被拒绝或被否决是评标委员会依法做出的主动行为。

4.2

相同之处

相同之处是投标文件无论被拒收还是投标被拒绝或被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均属无效投标。


—— ——【阅读延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613号)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九部委令〔2013〕23号)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第二十九条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定并拒绝无效的和存在实质性偏离的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入综合评价阶段。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3〕30号)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的条件:拒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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