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士丁尼法典时期的法律汇编(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

  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钦定罗马私法教科书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是由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公元527—565年)下令、《查士丁尼法典》编纂委员会编写的法学著作,成书于533年。该书共分四卷,计九十八篇。第一卷是关于人的规定,即关于私法的主体的规定;第二、第三卷是关于物的规定,即有关财产关系,其中包括继承和债务的规定;第四卷是关于契约和诉讼程序的规定。 该书体现了东罗马帝国维护奴隶制的统治思想。

  该书综述了罗马法的基本原理,汇集了罗马各主要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奴隶社会的一部完善的法律著作。 该书中关于契约、债务、买卖、租赁、合伙等规定成为后来资产阶级制定民法所借鉴的蓝本。

查士丁尼法典时期的法律汇编(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1)

  内容简介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首先阐明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指出“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当然,其“私法”与人们现代所理解的私法含义不同,包括自然法(源自神明与大自然的稳定且不变的法则)、万民法(适用于帝国境内异邦居民的法律)和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特权法)。

  第一卷主要规定“人法”,即关于人的法律。在东罗马帝国时期,存在着贵族、骑士、自由民、异邦居民和奴隶五种社会阶级,由多至少分别具有不同的人格权利(注意,古罗马时期奴隶非“人”,不具有人格权)。例如属于市民权的选举、担任公职等权利,以及属于家长权的父母对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只有罗马公民,即生来自由的人才能享有,异邦居民则不能享有。其所代表的含义可归纳为,同时拥有自由权、市民权、家长权的罗马人,才是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否则为人格不完全者,在罗马法上称之为人格减等。此外,其关于保护奴隶主私有财产的原则,后来发展成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第二、三卷主要规定“物法”,即权利客体、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以及继承、债务等内容。其中的物权制度与现代的物权制度存在诸多差异。

  第四卷主要讨论了诉权,即有权在审判员面前追诉取得人们所应得的东西。包括对物的诉讼,即恢复原物之诉;对人的诉讼,即请求给付之诉。此外还有既对人又对物的混合之诉,以及用于一切图谋危害皇帝和国家的人的公诉。

  创作背景

  公元527年,查士丁尼一即位,就任命一个由10位法律专家组成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对已经颁布过的罗马法律作一次大清理,该废的废,该删的删,该改的改,该补的补,到529年完成了《查士丁尼法典》10卷。这部法典以《宪政法典》的名称颁布实行,它被宣布为适用于整个罗马帝国的法律,而在这以前曾经颁行过的法律,除非已收入该法典,否则一律废止。

  此外,编纂委员会考虑到已编成的法典篇幅太大,有必要再编一本简明的法学教科书,供一般人阅读,这就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533年编成的。

  作品思想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明确宣布皇权无限,维护教会利益,巩固奴隶主的统治地位;法典要求“人人都应安分守法”,否则,要依法给予严厉制裁;法典还特别强调奴隶必须听命他的主人的安排,不许有任何反抗,据此可见,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完全一致的,他试图通过法律规范的系统化,达到巩固皇权的目的,并运用这个法典来为其挽救奴隶制的统治服务。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虽然保留了奴隶法,但取消了父母可以把子女卖为奴隶以补偿自己对他人冒犯这一部分;法典肯定了妇女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典强调了基督教的思想统治,确立了君权神授的原则,并详细规定了基督教生活的各个方面,强调了对异教徒的强行改信基督教和镇压的政策,甚至规定了教堂和修道院的规模和生活规则,强化了对隶农的统治;法典也用许多条文严格规定了奴隶与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他的主人,对不服从者处以重罚乃至死刑,只是由于隶农的反抗斗争才不得不写上释放奴隶的条文。

  从该书四卷的排列顺序来看,《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比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已大大前进了一步,因为他把作为主法的人法和物法排列在前,而把作为助法的诉讼程序法排列在后。

  后世影响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不但内容丰富,而且结构严谨,概念清晰。因此,它被西方法学界看作是罗马奴隶制社会的一部完善的私法。它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法学划分法学部门的基础;它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各种规定,其中包括契约、债务、买卖、租赁、合伙等的规定,后来成为资产阶级制定民法所借鉴的蓝本;它关于保护奴隶主私有财产的原则,后来发展成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由此可见,它对后来民法发展的影响之大绝非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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