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坻区燃气爆炸(天津宝坻燃气爆炸)

2022年6月21日16时45分许,天津市宝坻区北城东路与吴苏路交口附近发生燃气爆燃事故。

6月22日,天津市“6·21”燃气泄漏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发布消息:

天津市宝坻区燃气泄漏爆燃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卫健部门立即组织医疗专家全力救治23名受伤人员。截至目前,3名烧伤危重伤员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命危险;20名轻伤人员经医院积极治疗后,已有7人出院,另有6人符合出院标准,将于近日出院。

宝坻区委区政府迅速组织开展受事故影响区域市政设施抢修工作,上午8时10分,燃气供应恢复正常;12时,除事故发生地点商铺外,周边其他商铺全部恢复供电;12时30分,交通恢复正常。

经初步调查认定,施工企业天津大展建筑有限公司违反《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违规施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9名相关企业责任人已被控制。

从官方发布的消息来看,事故原因与违规施工有关,有9名相关企业责任人已被控制。

“已被控制”是事故调查组发布消息是的一种说法,可能是指被刑事拘留,具体是怎么“控制”以及具体是哪9名相关企业责任人被控制,除了施工单位,是否还涉及其他单位(例如建设单位、燃气公司等),还需要看后续官方是否进一步披露信息,或者等事故调查报告披露。

从现有信息来看,这是一起第三方违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事故,而且有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可能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今年年初,天津市还发布了第三方破坏典型事故,指出:

2021年下半年以来,天津市连续发生多起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事故,充分暴露出潜在的风险隐患,及时为我们敲响警钟,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受到严厉处罚和严肃追责。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施工破坏燃气设施事故发生,现公布3起典型事故,希望各单位各企业高度重视,认真汲取教训,强化燃气安全意识,有效遏制各类燃气事故发生。

天津宝坻区燃气爆炸(天津宝坻燃气爆炸)(1)

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的消息,3起事故均有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以涉嫌刑事犯罪共对13名人员立案调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天津宝坻的事故也有9名人员“被控制”。这释放出一个信号:要严厉打击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

为什么违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会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说,违规施工可能触犯哪些罪名?

从近几年各地发布的案例来看,可能涉嫌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根据《刑法》第118条的规定: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条规定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适用。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适用《刑法》第119条的规定: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相关行为也可能适用《刑法》第134条的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吉林松原7·4燃气爆炸事故就是一起典型的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这个案例中有7名施工相关人员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的就是《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

这款规定有个前提,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天津宝坻这起事故中,事故调查组提到了施工企业天津大展建筑有限公司违反《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这应该是追责的原因之一。

我们查阅了《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其第十二条规定如下:

掘路施工前,掘路单位应查明施工区域内路下管线及路内既有设施状况,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做好与掘路施工路段内各类管线及既有设施产权单位的结合工作,不得损坏原有路下管线及路内既有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掘路单位负责赔偿。

事故调查组认定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应该是依据上述规定。

在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中,经常适用的还有《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等。

我们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开始介绍,因为最直接相关的规定就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一条规定其实是规定了燃气设施保护的一个基本制度,主要目的是要预防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企业、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需要强调的是,建设单位应当是这里面最重要的义务主体,然而实务中其责任经常没有得到应有的落实。

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也有不少这方面的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4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筑法》及配套规定对施工单位也有相关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此外,当我们阅读第三方破坏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时候,也会看到政府主要是依据《安全生产法》以及配套的规定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4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这一条常见于追究单位责任的时候,因为很多单位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然后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常见的是第5条和第21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常见于事故调查报告的,还有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这一条需要注意的是要做好相应的记录,要能够证明已经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燃气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遵守上述安全生产法相关的规定,不少第三方破坏事故中燃气公司也被追责,主要是因为没有做好安全生产合规,因此,建议燃气公司关注安全生产合规。

此外,还有一些第三方事故中燃气公司被追责是因为没有履行行业监管方面的要求,例如天津年初公布第3起典型事故中,燃气公司也被处罚了2万元。

燃气公司为什么被处罚?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文章里没有具体介绍,但是提到了一个问题(其他2起事故没有提这个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未与燃气公司沟通确认地下管线情况,未进行地下管线人工探挖,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该文章提到处罚依据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文提到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涉及燃气公司的义务主要是要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既然已经共同制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燃气公司就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虽然该文章未具体介绍处罚燃气公司的原因,也未介绍这起事故中燃气公司是否派人现场指导,但是燃气公司应当关注这个问题。

此外,燃气公司如果没有派人现场指导应该如何处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派人现场指导是有过错的,但具体如何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确实没有对燃气公司未派人现场指导的情形如何处罚作出规定,其他法律责任条款也没有明确这种情形下如何处罚。

天津市的监管部门应当也发现了这个问题。

因此,2021年11月29日修订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派专业人员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现场指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建议燃气公司重视这个义务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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