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学堂个人信息遭泄露)

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张先生来电咨询:,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民法典微学堂个人信息遭泄露)

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

张先生来电咨询:

我是湖北武汉人,因为疫情的特殊情况,进行了严格的核酸检测,最后确认我是健康的。可我回到单位上班时,一个朋友将我的行踪信息擅自暴露到公司微信群里,大家由此产生了恐慌,我很苦恼。

朋友的行为是否算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我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殷律师答复:

之前实行的《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定义了个人信息的概念,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增加了个人信息的列举,包括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也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

针对张先生的情况,其朋友在未经张先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泄露其行踪信息,属于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造成了周边社会环境的恐慌。

至于如何维权,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张先生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虽然现下《民法典》还没有生效,但在处理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实际操作中,基本上会参考《民法典》上述规定。为了避免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扩大,张先生应尽早维权。(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殷佳梦律师 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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