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现在的保险没有终身寿险(保险买终身寿险有什么用)

财富安全

保险产品是最安全的金融产品,因为保险公司是所有金融机构中安全性最高的。

《保险法》给了我们答案:

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障接管寿险公司的顺利进行。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

《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涉及民生问题,即人的生、老、病、死、残,而且合同绝大多数都是长期合同,保障几十年甚至终身,如果寿险公司可以随随便便倒闭清算,不仅仅会损害客户利益,更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这是客户不能接受、政府不能承受的,因此才会利用法律保护寿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

保险公司既是社会的稳定器,也是金融体系的稳定器,银行体系的兜底保障也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这就是“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银行破产清算,不能偿付客户的损失,保险公司要补偿客户的损失。注:最高偿付限额是50万人民币,超出的部分将依法从投保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所以如果在银行存钱,中小银行储蓄不宜过多,优先存放大银行,或者分散储蓄。但保险产品不用有保险公司破产无法兑付的担忧。

保单的安全性不仅仅体现在资金上,还可以进行债务隔离。如果你已经欠债,保险无法帮你逃离你该偿还的债务。但,你可以在没有债务的时候,提前做好财产规划,利用保险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

“保险避债”的理论基础是《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但保险并非可以规避掉任何债务,比如一个人欠下巨额债务,此时把手中的资产全部变为保单,给孩子或者配偶买成保险,通过保险合同的方式,把资产归属权转移给被保险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恶意避债),如果这样可以规避掉债务,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就是最大的不公平。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保险避债”的说法不准确,应该叫做“债务隔离”。用保险做债务隔离的重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设计。且要在没有产生债务的情况下。比如王先生是企业主,就要在没有大规模负债的时候,设定父母为投保人,王先生父母、妻子或孩子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样才相对安全。

安全,是保险产品,特别是终身寿险最核心的优势。


增值稳定

从资产增值的角度来看,什么都不如稳定重要。因为只要稳定,哪怕年化收益率不是那么的高,长期下来都有很可观的收益。反观波动性比较大的投资,虽然有时候收益率很高,达到20%,但因为有时也会亏损,整体的收益率也会大打折扣。

为什么现在的保险没有终身寿险(保险买终身寿险有什么用)(1)

尽量不要亏损(大幅度亏损)是我们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因为如果本金发生亏损,再回本就需要更高收益,以下面的数据演算为例,如果亏损50%,想要回本需要盈利100%,所以亏损越多,想要回本的难度就越大,对于整体的收益率就会有巨大影响。

亏损

回本需要盈利

-10%

11%

-20%

25%

-50%

100%

-80%

400%

增额终身寿险就是稳定增值的金融产品,合同约定“保额”复利递增,市场目前的增额终身寿险保额一般都是按着3.5%、3.6%、3.7%复利递增,但一定要注意,这是“保额”增长,保额是被保险人身故拿到的钱,活着是拿不到保额的。

我们能提前拿出来的钱是“现金价值(退保金额)”——我们之所以把增额终身寿险视为一种理财手段,是因为在保额递增的同时,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也在递增,我们可以通过“减保”、“退保”的手续把现金价值拿出来。下图是市场三款产品的现金价值对应表。

为什么现在的保险没有终身寿险(保险买终身寿险有什么用)(2)

很明显,保额同样按照3.5%递增,第一款的现金价值比第三款高很多;同样的,虽然第二款产品的保额增长率只有3.3%,但现金价值仍然比第三款的高。所以,我们选购增额终身寿险,如果我们的需求是财富稳定增值,而不是身故传承财富,我们要把焦点放在现金价值高的产品,这是选购终身寿险的重点


确定性高

增额终身寿险的确定性很高,首先就是“利益确定性高”,无论是保额递增的金额,还是未来每一年对应的现金价值增长的金额,都实实在在的写在了合同里,是一定会兑付的;这不同于分红险,分红是不确定的,可能高分红,也可能低分红,但增额终身寿险每年对应的增长金额都明确写在合同里,不会改变。

另外,也是增额终身寿险的法律确定性或者说财富归属权的确定性也很大。很适合作为给孩子一笔钱作为他/她的婚前财产进行保护。我们都知道,孩子婚前的钱是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是共同财产,

《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但,婚前财产婚后如果增值了,增值部分也可能成为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外,《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解释: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被认定为“孳息或者自然增值”,这笔收益仍然是个人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和自然增值”?

“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自然增值”:指财产的增值不因所有人的人为影响而出现的增值现象。如拥有的古董随着年代的曾加而价格上涨等。

因此,笔者的观点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只要不是因为自己的人为操作而发生的增值,就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比如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后从来没有买卖操作过,增值部分就可以认定为自然增值,而婚后如果短线买卖,产生的盈利,就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而增额终身寿险所有的利益都是写在合同里提前约定好的,不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操作,它的增值也不会有被保险人任何的人为因素,因此如果发生离婚诉讼,父母在孩子婚前买的增额终身寿险,哪怕婚后增值很多,也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孩子的个人财产进行保护。

还有一种确定性,就是传承的确定性。因为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要通知所有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并且要都没有异议。特别是遗嘱继承还要做继承权公证以及过户,如果有人对遗嘱分配有异议,就会有法律诉讼的风险,既影响关系,还会浪费大量诉讼时间精力,得不偿失。

保险继承就没有这样的纠纷和担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因此只要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就会直接赔付给指定的人,而不会作为遗产走继承程序,因此给自己规划增额终身寿险并且指定受益人,就不会有继承纠纷的担忧受益人领取这笔钱既简单,又私密,更不会产生税费,一举多得。

我们总结“增额终身寿险”有三个核心优势:“保证财富的安全”、“保障资金稳定增值”、“让资产有绝对确定性”。如果有这3个需求之一,您就需要用增额终身寿险来规划自己的财富,让财务更科学、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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