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规定(关于开展第二批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申报的公告)
各市场经营主体:进一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不断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提升企业品牌效应,持续激发释放消费潜力,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让消费者无忧消费,促消费惠民生,共促消费公平,根据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线下实体店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的通知》(新市监发〔2022〕62号),现启动2022年第二批线下实体店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申报工作,现公告如下,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江苏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规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江苏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规定
各市场经营主体:
进一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不断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提升企业品牌效应,持续激发释放消费潜力,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让消费者无忧消费,促消费惠民生,共促消费公平,根据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线下实体店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的通知》(新市监发〔2022〕62号),现启动2022年第二批线下实体店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申报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活动原则
政府大力鼓励倡导、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
二、 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
(二)申报单位应有固定经营场所,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当的人员和设施。
(三)申报单位经营项目面向消费者,且与人民群众消费生活密切相关。
(四)近两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部门其他失信“黑名单”。
(五)申报单位须履行《兰州新区线下实体店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指引(试行)》相关要求(见附件1)
三、参与方式
(一) 申报单位向各园区市场监管局或消协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 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行政许可复印件;
2. 申请表(见附件2)。
(二) 新区消费者协会对材料真实性及实施细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由新区消费者协会指导经营者,制作公示牌(由消协提供统一模板),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三)将承诺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流程和相关说明等,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四、联系方式
1.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张钰
6410331
联系地址: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3号楼6035室
2.秦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梁辉
0931-8252959
联系地址:兰州新区秦川园区管委会618室
3.西岔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贾源
0931-6839045
联系地址:兰州新区西岔园区九江街2033号6号楼4楼406室
附件1:
兰州新区线下实体店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不断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活力,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畅通国内大循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全新区推行线下实体店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坚持“政府大力鼓励倡导、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有序推动线下实体店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兰州新区范围内公开承诺七日无理由退货实体店经营主体。
本指引所指消费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七天,含七天)、退货条件(保护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
第五条 鼓励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鼓励经营者做出更长时限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六条 承诺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当公开展示“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并将承诺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流程和相关说明等,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第七条 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者及其营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消费者详细说明本店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时限、退货流程等注意事项。
第八条 鼓励经营者在销售无理由退货商品、提供消费票据时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
经营者应当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鼓励经营者设立无理由退货保证金。
第九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
第十条 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属于配送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于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商品能够保持原有的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保修卡、说明书、发票或购物凭证、外包装(如有)、赠品(如有)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可恢复原样的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保修卡、说明书、发票(购物凭证)、外包装、赠品等一同退回。
第十三条 赠品包括实物、积分、代金劵、优惠劵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第十四条 无理由退货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确定返款方式,若协商不一致,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期限内退款。
第十六条 无理由退货商品的配送、退回所产生的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可以作为全新商品进行销售。对不能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时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十八条 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
第十九条 新区(园区)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建立《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市场监管、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由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停止其使用“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并公示。
第二十条 鼓励承诺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建立七日无理由退货首问责任制度。
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品牌连锁企业建立先行赔付制度。鼓励同品牌连锁企业实行异地同品牌连锁店退货。
第二十一条 因无理由退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新区、园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
未尽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参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承诺申请表
经营者注册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门店名称 | |
经营场所地址 | |
负责人及电话 | |
联系人及电话 | |
承 诺 内 容 |
1.自愿申请参与“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愿意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指导,遵守承诺活动规则,并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监督。 2.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本单位愿意按退货规则履行承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3.近两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部门其他失信“黑名单”。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单位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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